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2000年6月1日 法研〔2000〕38号)
【摘要】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仍然适用诉讼法有关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属于我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该案其他程序”的情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必回避。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2000年6月1日 法研〔2000〕38号)
【摘要】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仍然适用诉讼法有关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属于我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该案其他程序”的情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必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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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目录】回避适用人员(回避对象);回避情形(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新规定回避情形;回避类型;回避方式;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决定权;违反回避法律后果
【注释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行使回避权有两个时间点——(1)在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法庭调查开始前提出;(2)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条件: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表中才知道)。
【注释2】如果全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才知道回避事由且该事由确属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当事人已无申请回避权,法院无须就回避申请向当事人作出决定,也可以不答复当事人;(2)经调查,审判人员与本案确有利害关系,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法院应当要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5.庭审终结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何办理
摘要2:【注解1】能否申请受诉法院整体回避?|《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法院整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59号
【注解2】(1)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特殊原因”才能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以法院具体承办案件的特定审判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主张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该原因明显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可能导致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77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6月20日 法〔2000〕95号)
【摘要】
第一条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15日 法〔2000〕94号)
【摘要】《若干规定》发布以后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已经开庭审理但庭审活动尚未结束的案件,审判人员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其继续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摘要1: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上市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发行股票无法上市);(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目录】上市公司特征;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定义(2023年《公司法》第134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买卖与重要担保(2023年《公司法》第135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章程记载事项(2023年《公司法》第136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特别职权(2023年《公司法》第137条)|新增条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职责(2023年《公司法》第138条);上市公司董事关联交易书面报告及其回避制度(2023年《公司法》第139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禁止股票代持(2023年《公司法》第140条)|新增条文;交叉持股限制(2023年《公司法》第141条)|新增条文
摘要2:
摘要1: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办案的诉讼制度。
摘要2:
摘要1:公安机关回避规定
摘要2:
摘要1:回避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需的事实根据。
摘要2:
摘要1:回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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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回避申请书【刑事案件】
摘要2:
摘要1:【要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同时又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从以上规定看,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仍然具有人民陪审员身份的朱某不能在任职法院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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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申请书(申请回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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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复议申请书(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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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62号]章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检察官离任后在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若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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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14号
【裁判要旨】审理前诉的法官应当在旨在撤销前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回避。
【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洪兴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名都公司与志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高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0号判决)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对该规定中所称的“本案”,不应简单机械地从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进行理解。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支持,依赖于对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问题所作的判断结果。所以,尽管原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据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之一,曾经参与了20号判决一案的审判工作。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
摘要1: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宪法第131条、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法性审查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宪法第130条、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6)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宪法第139条);(7)辩论原则;(8)检察监督原则(宪法第134条、法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林业局所有的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林区法院有无管辖权的请示》的答复(19920507):同意吉林高院的意见,即林区法院对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处理,对履责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中,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履职,对于不能认定,或不能确认建筑合法性的应及时与相关管理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共享,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作出及时处理,而不宜要求相对人对建筑物性质另行申请认定,从而弱化乃至不履行其日常监管、认定、处理的职责。复议机关对上述履责不到位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参考案例:(2020)京行终694号
→【备注】规划部门答复意见,搭建台阶、柱子、护栏、花架等此类构筑物的行为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故规划部门并未确认铁艺围栏属于违法建筑——违法构筑物是指围栏及外包铁皮之整体,抑或仅指不包括围栏的铁皮结构;二者能否截然区分,并分别考量是否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是否构成违法建设;规划部门答复意见中所称护栏、花架是否与涉案围栏等同。
摘要1:回避——(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2)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摘要2:无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8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格兰公司主张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未举示相应证据,其回避申请不符合条件。在此情形下,即使二审未对该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因不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对回避申请未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摘要2: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82号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摘要2:【解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办法》(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摘要1:回避法定情形——(1)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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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属于回避情形;(2)鉴定人与一方当事人曾经有过业务往来不能证明该方与鉴定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鉴定人不属于回避情形。——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115号
摘要2:【注解1】鉴定机构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鉴定机构未自行回避,发包人或承包人也未提出回避申请,事后以此为由主张鉴定意见严重违反程序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23号
→【备注】(1)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3.4条、第3.5.2条规定,在鉴定机构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情形下,如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机构回避,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有权决定鉴定机构是否回避,也意味着此种回避事由并不足以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造成实质影响。(2)这是因为,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大小最终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判断。
【注解2】当事人在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人与诉讼当事人及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提出鉴定机构曾受当事人委托为案涉工程提供有偿地质勘探服务,应主动回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362号
摘要1: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属于回避的情形。
摘要2:【注解】原二审合议庭成员可以担任重二审合议庭成员。——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241号
摘要1:解读:原审法院对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原审程序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原审程序尚未完结,不属于“一个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摘要2:【注解1】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并非终局性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注解2】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指令审理),一审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需要回避?|可参照适用发回重审后再进入二审不需回避的规定,指令审理的原第二是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无需回避。——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3号
【注解3】执行异议案件不属于不属于《执行回避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程序的审判”的回避情形。——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执监341号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7期(总第311期)第45-48页】
【裁判摘要】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明事故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属于职务行为,为维护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调查组成员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
摘要2:【注解】调查组成员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
摘要1:解读: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是指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注释】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违法,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7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申请再审。
摘要2:【注解1】实际开庭法官与判决书署名法官不一致属于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4684号
【注解2】(1)员额制改革前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638号;(2)员额制改革后非员额法官(包括非员额的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2019)赣民终229号
【注解3】(1)案件性质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新民申2721号;(2)简易程序超期审理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但当事人在审理期间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不符合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0)苏民申1133号;(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但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保障,则不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1)甘民申2695号
【注解4】判决书载明独任审理和署名合议庭审理相矛盾属于再审情形。——参考案例:(2020)豫民申7425号
摘要1:解读: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人员相同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备注】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提183号两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相同。
【注释】部分法院认为“同一审判组织人员参与再审审查程序又参与了再审审理程序,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参考案例:(2021)云23民再20号
摘要2:【注解1】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长为同一人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7061号
【注解2】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为同一个合议庭并不属于需要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参考案例:(2019)苏02民再12号
摘要1:解读:仲裁员和一方委托代理人同时在同一律协中担任职务,双方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而未主动申请回避,仲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仲裁裁决。
摘要2:【注解】仲裁员和一方委托代理人同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所列仲裁员,并同时在同一律协中担任职务,双方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而未主动申请回避,仲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16)鲁04民特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