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1号
【裁判要旨】合同对双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作了对等的约定,且违约方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损失的,对违约金不予调整。
【裁判摘要】钟祥国土局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给御成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对于违约金作了对等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况,对于钟祥国土局调整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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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合同对双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作了对等的约定,且违约方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损失的,对违约金不予调整。——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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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问题:《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解读:(1)《民法典》实施后,“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如果“显失公平”才属于可撤销合同;(2)否则,仅以“乘人之危”而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仅以“显失公平”而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形,均不得主张撤销合同。
【注释1】(1)根据原《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乘人之危”只要违背真实意思即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情形,而是根据是否属于“显失公平”来确定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注释2】(1)原《合同法》第54条将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分别作为两类可撤销合同之情形;(2)《民法典》第151条改变《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乘人之危且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方可撤销(即单独乘人之危或单独显失公平均不属于可撤销合同)。
【注解1】显失公平须包括两项要件:一是主观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意识到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情境,且有利用这一不利情境之故意。所谓危困状态,一般指因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的需求极为迫切等情形。所谓缺乏判断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二是客观上,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此处的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231号
【注解2】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参考案例:(2021)辽11民终1号
→【备注】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可以构成显失公平|(1)一方相对年长,生活经验丰富;(2)另一方相对年轻,其未从事过古玩字画行业,缺乏判断能力,知识储备不足,对于该领域的交易经验相对欠缺,急于回收出借资金;(3)致使以500万元的价款购得市场价值3万元的画作,导致交易时的利益显著失衡的极不公平,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注解3】(1)当事人虽然知道投有人身意外险,但其签署《保险理赔金代领协议书》《人身意外保险理赔申请书》等资料均为空白,《和解协议书》上也没有体现保险金的数额,故其主张签署
摘要2:(续)《和解协议书》的当时不知道保险金的具体数额为150万元,与客观事实相符。(2)故一审法院认定《和解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客观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并判决撤销案涉《和解协议书》,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0)闽民终862号
【注解4】“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二是一方有牟取不当利益的故意;三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参考案例:(2019)京01民终4660号
→【备注】当事人称一方利用掌握尾款的优势,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约定较高的违约责任),主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不予支持。
【注解5】工伤赔偿协议中显示公平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黄××诉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 日期: 02-14 08:0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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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裁判摘要】(1)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二是一方有牟取不当利益的故意;三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2)当事人称一方利用掌握尾款的优势,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约定较高的违约责任),主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不予支持——本院争议焦点为:《补充协议二》是否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相关民法原理,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二是一方有牟取不当利益的故意;三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本案中,卓溥世纪公司称宏图天陆公司利用掌握100万元尾款的优势,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卓溥世纪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中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宏图天陆公司则称双方为平等商事主体,《补充协议二》系双方协商结果,并非显失公平。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了剩余100万元尾款的支付条件,在该条件成就后,卓溥世纪公司有权依约要求宏图天陆公司支付剩余100万元尾款,在条件成就后支付100万元尾款系宏图天陆公司义务,而非卓溥世纪公司所称的宏图天陆公司所具有的优势,故卓溥世纪公司并非处于危困状态。其次,《补充协议二》设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卓溥世纪公司虽认为《补充协议二》为其约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高额违约金的救济途径,不能仅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便认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基于以上论述,卓溥世纪公司主张《补充协议二》显失公平,并请求撤销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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