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合同类型分为——(1)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2)单务和双务合同、(3)有偿和无偿合同、(4)要式和不要式合同、(5)诺成和实践合同、(6)有名和无名合同、(7)主从合同、(8)束己和涉他合同;(9)由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债权合同;(10)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1)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12)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标签】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单务合同|双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主从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束己合同|涉他合同|第三人合同|关联性合同
【注解1】虽未约定转让价款但约定以“使转让人持有一定股份、聘任转让人为技术人员”为偿付方式,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965号
【注解2】实务中通常认为借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684号;(2020)鲁民申2859号;(2021)川01民终3748号
【注解3】(1)主从合同的认定需符合如下要件:即两个合同之间具有发生上的依附性,效力上、转让上的从属性,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等特征;(2)两份合同高度依存且紧密联系,生成经济上的一体交易功能,但不具有效力上从属性不属于主从合同。——参考案例:(2017)京01民终4355号
【注解4】离婚协议中涉他合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须为女儿设定居住权,女儿有权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参考案例:(2017)苏06民终2412号
【注解5】(1)《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订立时一方或双方是否获利均不确定不属于射幸合同;(2)《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不因不具备演出经纪资质无效;(3)《主播经济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为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480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网络营销类经纪合同的违约认定及解除路径|1.关于违约的认定及法定解除权。一般情况下,网络营销人员选择与MCN机构签约的商业逻辑在于,MCN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一般具有资本、渠道、人才等方面优势,可以更好得帮助网络营销人员进行内容分发、资源整合、团队化运营等,以期获得高额收益。基于此,如果网络营销人员认为MCN机构未能提供足够的推广资源支持或其未能获取高收入回报,通常会主张MCN机构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MCN机构应承担已对网络营销人员提供推广资源支持的举证责任。法院将结合MCN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宣传推广支持等合同义务、MCN机构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属于根本性违约等,综合考量网络营销人员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2.关于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一方面,MCN机构及旗下网络营销人员的经纪代理合同,并非简单的利益交换,通常均涉及网络营销人员的主观意志、配合度等问题,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和身份特点,一般不适宜强制履行。另一方面,MCN机构旗下的网络营销人员往往是其核心资源,在投入资金资源将网络营销人员推广为 “网红”后被单方解约,势必会造成公司利益的减损。故在审查是否应解除合同时,也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违约方恶意违约而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如合同形成履行僵局,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明显的恶意,另一方虽可能因合同提前解除而丧失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的预期利益,但亦可通过违约解除的相关后果主张损失赔偿以弥补损失,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为违约方解除合同而造成明显的失衡。在此情况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利于破除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参考案例:(2021)沪01民终5026号
摘要1: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摘要2:【民法典标签】 D667【借款合同定义】;D668【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D670【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D67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 D674【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D676【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D680【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摘要1:【113、彩票、奖券纠纷】1.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2.奖券,一般认为,除了彩票以外的有奖凭证称为奖券,较多地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凭证。3.彩票、奖券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发行、购买彩票和其他有奖证券及兑奖时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注解1】体育彩票合同应适用一般合同成立要件|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对于体育彩票的合同效力,合同法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体育彩票合同的成立要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确认。——参考案例:(2009)荆民二终字第00004号
【注解2】委托买卖彩票因并非有偿委托且彩票合同系射幸合同,应综合分析双方主观认识和过错程度,酌定赔偿金额。——参考案例:(2020)沪民申159号
【注解3】射幸合同在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作为一名资深的足彩彩民应当知道购买彩票的博彩性质,应当知道足球比赛会出现因天气原因而中断、推迟等状况,亦应当知道足彩的游戏规则并受其约束.——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1781号
【注解4】(1)开奖后已明确中奖彩票的价值已不再是原彩票的价格而应以中奖金额的价值衡量;(2)彩票中奖后利用员工身份以该彩票的原价值予以购买,该行为已脱离了彩票固有的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违反彩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该购买行为不能产生获取中奖金额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22)新民申777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委托购买彩票纠纷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违约损害的类型,则应当将该损害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然而如果由此给违约方带来巨大的不利益,则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数额为限。对于违约方可预见的数额,应当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根据违约方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的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参考案例:(2018)沪02民终6334号
- 日期: 11-09 10:0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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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
摘要1:【裁判摘要】《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订立时一方或双方是否获利均不确定不属于射幸合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二审法院将赵××应向乐收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调整为1万元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从乐收公司的实际投入来看,乐收公司对赵××的实际投入仅包括提供直播设备、快手号与住宿。其中,快手号与直播设备已被乐收公司收回,房租为2650元,且赵××主张其房租已从其报酬中扣除。乐收公司未对赵××进行培训,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赵××提升粉丝数量进行包装等资金投入或其他实际投入。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虽然赵××在提出解除合同后,擅自直播违反合同约定,但乐收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赵××在与乐收公司合作期间总共获得分成7597.5元,尚不足涉案合同约定的保底分成,故乐收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再次,从合同解除情况看,赵××提出解除合同,乐收公司虽未明示同意,却收回了赵××的直播设备与快手号,并将快手号交由其他主播继续使用,使赵××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可能性,可推定为乐收公司默认了赵××解除合同的行为。最后,从乐收公司的实际损失来看,赵××私自直播时间较短,所获收益甚少,且乐收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赵××私自直播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赵××支付乐收公司1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二审法院将赵××向乐收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调整为1万元,已经考虑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处罚性双重性质,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正确的。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终11654号
【摘要1】《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不因不具备演出经纪资质无效——赵××以乐收公司并不具备演出经纪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涉案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均为政府规章而非法律法规,且此两部规章规制的是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市场秩序和演出经纪人员的行为,违反其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制裁,但不影响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属行政管理规章,
摘要2:(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赵××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乐收公司与赵××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摘要2】《主播经济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为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赵××主张涉案合同系劳动合同,乐收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系综合性合同。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则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赵××即为乐收公司的签约主播,乐收公司负责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和直播指导,负责对赵米娅进行培训、包装、推广宣传等;就经纪部分约定,在合作期内,乐收公司有权处理赵××互联网直播演艺及传统演艺经纪事宜,并独家享有赵××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此外,本案双方还就演艺利益分配原则、直播待遇及支付、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由此可见,涉案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为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涉案合同中有关乐收公司有权对赵××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赵××应遵守乐收公司制定的主播管理规定以及每月上播天数及时长等约定,是为了确保双方直播合作的顺利进行,基于乐收公司的演艺经纪行为衍生出的管理行为,并非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涉案合同中有关乐收公司按时向赵××发放薪酬的约定,则是根据赵××在直播平台上获取收益的情况进行利润分配。本案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双方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本院对赵××关于其同乐收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 日期: 11-09 10:5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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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委托买卖彩票因并非有偿委托且彩票合同系射幸合同,应综合分析双方主观认识和过错程度,酌定赔偿金额——根据《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规定,“排列三”和“排列五”体育彩票的销售规则为现场提出投注内容、当场确认投注数据、足额收取购彩金额、当场出票并当面全部交给彩票购买者,不允许非现场方式接受投注数据或者投注要求。本案中,李××与蒋××约定的购买彩票的方式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由于蒋××未按李××指示打印彩票,李××购买彩票的钱款也未进入奖池,因此,体彩中心与李××之间并未成立彩票合同关系,故李××要求体彩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蒋××虽系在陈××的经营场所销售彩票,但李××与蒋建龙形成的委托关系因与《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所规定的形式不符,故蒋××接受李××的委托代李××购买彩票的行为属双方个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蒋××因其自身过错未能购买,蒋××应对李××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蒋××并非有偿委托,且彩票合同系射幸合同,李××作为资深彩民,其应当认识到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所可能存在的风险,李××自身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综合分析李××和蒋××的主观认识和过错程度,酌定蒋××赔偿李××人民币95,600元应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摘要2:
- 日期: 11-09 11:0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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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射幸合同在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作为一名资深的足彩彩民应当知道购买彩票的博彩性质,应当知道足球比赛会出现因天气原因而中断、推迟等状况,亦应当知道足彩的游戏规则并受其约束——徐××主张因1场比赛被河南省体彩中心单方宣告为无效场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诉请闫××、河南省体彩中心返还其彩票款39600元。本案中,徐××用39600元购买了200柱3串1彩票,并进行了投注,其与河南省体彩中心构成购买彩票的射幸合同关系。射幸合同在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徐××作为一名资深的足彩彩民,应当知道购买彩票的博彩性质,应当知道足球比赛会出现因天气原因而中断、推迟等状况,亦应当知道足彩的游戏规则并受其约束。本案中,1场比赛因天气原因中断,36小时内未继续完成剩余赛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认定该场比赛为无效场次,根据《中国足球彩票单场竞猜胜负平游戏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在过关投注中对该比赛场次的所有投注选择均未无效,涉及该比赛场次的过关投注组合的固定资金按照在原投注时刻去除该比赛场次后的投注组合所对应的固定资金计算。”在过关投注中,其中一场比赛被确认为无效场次,并不会导致这次竞猜活动不能开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照比赛规则,徐××仅猜中了1场比赛,未中奖与其中一场比赛被宣告为无效场次无关,故生效判决未支持徐××返还39600元彩票款的诉请并无不当。河南省体彩中心的宣传页上显示“活动时间:2018年3月19日—4月30日……如3场比赛猜中2场,则赠送该注彩票本金20%的彩票,如3场比赛猜中1场或全部没有猜中,则赠送该注彩票本金10%的彩票。”徐××依据上述活动规则可以获赠彩票本金10%的彩票,考虑活动时间已过的因素,生效判决判令河南省体彩中心向徐××赠送相当金额的现金正确适当。
摘要2:
- 日期: 11-09 11:1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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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开奖后已明确中奖彩票的价值已不再是原彩票的价格而应以中奖金额的价值衡量;(2)彩票中奖后利用员工身份以该彩票的原价值予以购买,该行为已脱离了彩票固有的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违反彩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该购买行为不能产生获取中奖金额的法律后果——彩票属于射幸合同,购买人所购买是中奖机会,一旦中奖即取得要求兑奖并获得相应财产的现实权利。但是否中奖属于偶然事件,存在不确定性,通常以明确中奖前是否已购买彩票对彩票所有权及射幸利益的归属进行认定,除非行为人在支付对价前,根据相关约定或其他事实可以确定该彩票已归其所有,由其承担相应对价。开奖后已明确中奖的彩票,其价值就已不再是原彩票的价格,而应以中奖金额衡量,此时购买人不应再按照射幸合同以原彩票的价格购买中奖彩票,在未经原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双方就买卖关系达成合意,更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判断米×是否有权获得中奖利益取决于其中奖前是否已经支付对价,或根据其与惠诚锦通讯店的约定,该彩票所有权应归米×所有,据此获得中奖利益。......据此,无人购买的彩票或错票理应归惠诚锦通讯店所有。其次,本案中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惠诚锦通讯店与其存在员工在销售彩票过程中对自身操作失误的错票自行承担价款的口头约定,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在销售彩票过程中错误出票价款均由其承担,亦无证据证明惠诚锦通讯店对员工操作失误的彩票存在“先出票后由员工补款”的交易习惯。故在惠诚锦通讯店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米×主张根据其与惠诚锦通讯店的约定,案涉彩票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最后,《彩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奖后,已明确中奖彩票的价值已不再是原彩票的价格,而应以中奖金额的价值衡量。根据案涉监控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显示,在未经惠诚锦通讯店的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米×在案涉彩票中奖后利用员工身份以该彩票的原价值予以购买,该行为已脱离了彩票固有的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违反彩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该购买行为不能产生获取中奖金额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判决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定案涉彩票所有权应归属于惠诚锦通讯店,并以此为依据认定其中奖利益亦应归属于惠诚锦通讯店,并无不当。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违约损害的类型,则应当将该损害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然而如果由此给违约方带来巨大的不利益,则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数额为限。对于违约方可预见的数额,应当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根据违约方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的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2018年3月19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334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4日)
摘要2:【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633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申159号
——委托购买彩票纠纷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裁判要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数额为限。对于违约方可预见的数额,应当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根据违约方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的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