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工期是指约定工期与可顺延期限(即由发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之和。
【目录】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顺延工期;工期延误举证责任分配;延期竣工诉讼时效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存在工期索赔?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其他情形还有那些?
【注释1】工期是指建设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经历的时间。
【注释2】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需要证明工期延误的存在——只需发包人出示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对照以证明实际工期天数、开工日期或者竣工日期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即可。
【注释3】承包人抗辩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分为——(1)存在工期应当顺延的事由;(2)该事由实际影响工期的天数。
【注释4】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影响——(1)工期顺延等事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若合同明确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即视为工期不顺延应遵照执行;(2)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当理解为有关工期延误的签证的程序性约定,并不代表承包人放弃实体性权利。
【注释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价与最终结算价不一致时,表明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预计工程量,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日平均造价折算顺延工期。
【注解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主张工程无法使用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注解2】工期延误违约金应当反诉而非抗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25号
【注解3】挂靠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够进场施工系因发包方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未审查挂靠的承包方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是否具有良好资信,在项目停工后又重新完善招投标手续另行发包,故安发包方对造成项目停工亦有明显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3号
【注解4】(1)双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但没有证据证明过错程度应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95号;(2021)最高法民申270号;(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报告决定扣除延误工期期间。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257号
【注解5】工期不可调整约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1.1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除不可抗力以外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乙方不得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以任何形式拖延或停止施工。”根据合同约定,不论是否存在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均不影响工期延误问题的认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937号
【注解6】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导致工程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注解7】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因无法证明降雨客观上造成确实无法施工以及无法施工的天数,施工人主张从工期中扣除降雨天数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1879号
【注解8】两个以上先后施工人导致工程逾期完工且无法确定施工人责任,发包人工期索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28号
【注解9】“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期顺延不赔偿”约定有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
【注解14】自工程停工至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注解10】承包人逾期竣工而造成发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相关部门没收,承包人根据可预见规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参考案例:(2015)锡民终字第00822号
【注解11】(1)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求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886号;(2)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违约行为且难以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大小和损失数额的,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
【注解12】双方已就延误工期问题达成不再追究的合意,发包方无权追究承包方工期延误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
摘要1:(1)索赔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确认事实、追加价款、顺延工期、确认结算的请求。
(2)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的损害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摘要2:【注解1】停窝工损失中的待工工资不应该将建设工程施工利润计算在内。
【注解2】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程序索赔停工、窝工损失不予支持|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注解3】两个以上先后施工人导致工程逾期完工且无法确定施工人责任,发包人工期索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28号
【注解4】违约金属于索赔事项,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发出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索赔金额,在诉讼中要求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注解5】“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期顺延不赔偿”约定有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
【注解6】自工程停工至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注解7】损失索赔必须坚持合同相对性和损失填补原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38号
【注解8】双方索赔确认单可以作为主张损失赔偿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参考案例:(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089号
摘要1:【提示1】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该予以酌减,应该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人民法院不宜主动酌减违约金。
【提示2】因违约方违约而致非违约方无法履行其对于第三人的合同时,非违约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作为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失。
【摘要】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该予以酌减,应该以违约方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导致其对第三者违约而应该对第三者承担的违约赔偿数额,应该认定为其损失之一。在认定非违约方的损失时,不管非违约方是否已经支付该笔费用,都应该计算该笔违约赔偿数额。
【裁判意见】《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违约金的调整标准页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考的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并非是可予赔偿的损失,而是实际损失。
【来源:《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205页】
摘要2:【裁判摘要】竣工决算后,天恒公司还能否再要求武建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建设工程结算时,其结算的内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事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数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本案而言,从决算汇总表来看,双方的结算是工程价款的结算,结算内容并不包括索赔数额这一项。且天恒公司在该表上特别注明:“依据双方1998年6月16日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第32条之规定,本公司同意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6225万元,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有关权利义务,双方仍按合同规定执行。”现在天恒公司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等条款向武建三公司提出延误工期索赔,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28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逾期完工的损失的,应当根据双方过程、损失是否存在、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
【裁判摘要】两个以上先后施工人导致工程逾期完工且无法确定施工人责任,发包人工期索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中建二局二公司应否承担商品房逾期交房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广厦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析,广厦公司从2011年6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3日止,与多位购房者签订了8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尚未完工的1某、2某商住楼对外出售,中建二局二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退出施工现场后,包括1某、2某商住楼在内的六幢商住楼未完工程由案外人锦城公司继续施工,从本案庭审调查的情况看,除案涉1某、2某商住楼竣工验收外,剩余的3某、4某、5某、6某商住楼虽已完工,但均未竣工验收,广厦公司在庭审中也陈述是因为缺乏资金而导致剩余的3某、4某、5某、6某商住楼未能竣工验收。首先,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1某、2某商住楼逾期竣工的问题涉及到案外人锦城公司,同时,广厦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1某、2某商住楼在竣工验收后,迟延交房是由中建二局二公司造成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广厦公司所提该项损失已经超出了中建二局二公司与广厦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违约情形,故广厦公司就该逾期交房违约金损失要求中建二局二公司赔偿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摘要2: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之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赔偿损失方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损失大小;(2)发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确定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备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情况下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计算损失的规则。
【注释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赔偿损失举证责任——(1)提出主张索赔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内容: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释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注释3】即使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但由于发包人原因产生的窝工损失仍的,仍应当由造成窝工损失的过错方发包人承担。
【注释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参照无效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无效合同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赔偿损失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赔偿损失(其他无效合同不能参照无效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无效合同赔偿损失)。
【注释5】发包人是否有权参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及工期违约责任主张工期索赔——(1)合同无效条款不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及工期违约责任均归于无效;(2)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延误责任确定;(3)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期条款可以参照适用;(4)可以通过工期进行鉴定以确定合理工期,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实际损失。
【理解与适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参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效施工合同对损失赔偿标准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并基于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89页。
摘要2:【注释6】(1)《民法典》第793条适用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无效施工合同可以据以“参照”的只是与工程款计算有关的条款而不能扩大至违约责任条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无效的施工合同追究过错方违约金责任缺乏必要依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5条仅赋予质量纠纷情况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权而不能涵盖其他类型赔偿责任。
【注释7】折价补偿与损害赔偿不同|(1)折价补偿为消除对方不当得利的方法,不以过错为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适用折价补偿;(2)损害赔偿以过错为条件——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注解1】(1)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延误责任确定。——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230号;(2)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施工协议如无效则其中关于工期约定的条款亦无效,不能直接适用该工期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延误的依据,可通过鉴定确定案涉工程的合理工期,在施工协议无效情形下,仍参照该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约定计算损失缺乏依据。——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55号;(3)施工合同无效时不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施工方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参照无效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7)闽民再210号
【注解2】工期延误诉讼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1)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实际施工人为被告提起诉讼;(2)工期延误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该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责任义务人,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不向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2017)闽民再210号
摘要1:解读: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应当由承包人进行赔偿。(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发包人实际赔付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赔偿该部分损失的,应当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但不足以填补发包人实际赔付购房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超出逾期完工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应以发包人实际损失额为限。
【注释1】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流程阻碍导致开发商实际损失范围包括——(1)赔偿购房人迟延交付违约金;(2)借款资金增加利息及违约金;(3)出售、出租商铺、车库损失;(4)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费;(5)利润下降;(6)增加办公费用、折旧、燃油费、取暖费、增加员工工资、养老统筹等。
→【备注】发包人明确其主张的损失包括迟延向小业主交楼而所应赔偿的违约金、错过销售期的损失及销售成本的增加、公司支出的增加及政府收费项目的增加等,结合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酌定逾期完工违约金按每逾期一天20000元的标准计算。——参考案例:(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92号
【注释2】五方认证后至施工方整改至质监站复查合格期间导致开发商产生的费用应认定为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开发商的实际损失。
摘要2:【注解1】(1)违约金已经涵盖全部损失不支持逾期交付业主违约金损失。——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27号;(2)停窝工违约金已经超过逾期办证违约金,再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闽09民再111号
【注解2】工期逾期延迟交房的工期索赔损失是否必须实际发生?|(1)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向购房者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工期逾期延迟交房的工期索赔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423号;(2)工期逾期延迟以实际发生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为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009号;(3)法院可以酌定逾期竣工造成逾期交房违约金损失金额。——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25号
【注解3】承包人延期交付竣工资料造成逾期交房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法院可以酌定逾期竣工造成逾期交房违约金损失金额。——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25号;(2)承包人延期交付竣工资料法院酌定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893号
【注解4】承包方未如期完成施工影响的只能是酒店正常营业的收入,与发包方主张的借款利息并无直接联系,发包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2)琼民一终字第38号
【注解5】施工合同签订后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违约金不属于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因逾期竣工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参考案例:(2010)乌中民四终字第40号
- 日期: 05-18 15:0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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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向购房者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工期逾期延迟交房的工期索赔诉讼请求——关于凯帝公司主张的向购房户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总计1580222元是否应当作为其损失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凯帝公司为证明因泰诚公司工期逾期迟延交房,向购房户支付了延迟交房违约金,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一审提交的由购房户签字的收条、二审提交的有其和购房户签名的接房相关费用明细。就该两组证据,尚不能够证明凯帝公司已经向购房户支付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二审判决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摘要2:
- 日期: 05-26 06:4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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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通知书虽然已经过了监理的审核,但该事实是否成立、是否符合索赔请求,尚需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对于农民阻工的索赔事项而言,“阻工”的行为属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事项,和施工行为应否停工,不存在必然联系,且亿金公司举示的相应《索赔通知书》只能证明案涉现场存在阻工的事实,但未能举示相关证据证明阻工系宜投公司原因导致的“被拆迁、征地农民”所为。对于0某挡土墙的索赔事项而言,宜投集团提出0某挡土墙其不属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关键线路延误工期的抗辩;对于涉及亲水栈桥的工期索赔事项而言,宜投公司提出亿金公司自己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早已经在2013年11月29日获得监理批准同意,其未优先实施涉水、临水的分项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抗辩;对于涉及业主停工的索赔事项而言,宜投公司提出了亿金公司未按照自己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期施工,导致工期延误,最终亿金公司同意现场由二标段先行施工的抗辩;对于涉及加班赶工期、施工周转材料机械费用增加的索赔事项而言,宜投公司提出了增量工程已经包含在工程款鉴定造价中、加夜班费用包含在合同固定单价中等抗辩。以上抗辩,宜投公司均在二审审理中提出,合理有据。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亿金公司未举示其他证据推翻宜投集团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对亿金公司的索赔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
- 日期: 06-08 07:1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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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自工程停工至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虽然中建五局于2009年1月5日停止施工,但从双方之间就工程决算金额、退场事宜的磋商情况看,中建五局退场时间与和记黄埔公司负有的给付工程款义务密切关联。2009年4月30日双方签订的《4.30解除合同协议》,2009年6月22日和记黄埔公司通过利比测量公司就双方终止合同的决算问题向中建五局发出的《关于1A其总包决算金额调整事宜的回复》,2009年7月21日和记黄埔公司通过利比测量公司向中建五局发出的《关于1A期总包决算核对金额的确认事宜》,2009年9月15日双方就合同决算金额及退场事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可见,自2009年1月5日涉案工程停工,至同年9月15日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某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因此,原审法院未将该期间的停工确认为施工方中建五局所致,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前案不当得利纠纷不予支持,后案合同解除后以合同纠纷起诉系不同诉讼依据不构成重复起诉——关于中建五局反诉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中建五局反诉和记黄埔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系基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而在四川高院453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中建五局的诉讼请求系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并且,该案生效判决亦明确告知中建五局“因案涉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另行处理"。因此,中建五局在本案中反诉请求和记黄埔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摘要2:【裁判摘要3】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索赔申请,但之后的协议中双方承诺承担因各自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另一方可根据之后协议主张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关于中建五局工期延误损失反诉请求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和记黄埔公司上诉认为,中建五局提出的工期延误索赔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索赔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虽然《总包合同》约定总承包方应在导致损失或支出的事故发生后28天内提出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工期索赔资料。但双方于2009年9月15日签订的《9.15解除合同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和记黄埔公司、中建五局须承担因各自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因此,即使中建五局此前未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索赔申请,但双方此后签订的《9.15解除合同协议》明确了双方应承担因各自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故中建五局仍可据此请求和记黄埔公司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 日期: 12-08 14:2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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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施工方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且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1)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2)施工合同虽没有约定未按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即视为放弃索赔,在施工中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中对窝工损失也没有作为施工成本予以主张,可视为其具有放弃窝工损失的意思表示——关于窝工及损失赔偿问题。海宏公司认为横店公司并未证明有窝工事实,横店公司也没有提出工期索赔,一审根据工作联系单等即认定窝工事实发生并计算窝工损失,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横店公司主张窝工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横店公司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对此,横店公司并无异议。按照本案窝工索赔的要求,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方必须于28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意向,并于其后依约提交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工程师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时,承包人还需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本院认为,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因为施工是一个持续性履行行为,其中包含众多和复杂的民事行为,而每一个行为均有相对独立的意义,从整体上又是双方履行施工合同相互协作义务的一部分。第二,本案施工协议虽没有约定未按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即视为放弃索赔,但横店公司于诉讼中提出索赔,其主张的窝工事实难以确认。本案中,横店公司对其主张的窝工损失,虽能提供部分施工活动因海宏公司原因导致拖延的事实,如开工时间问题、材料认价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施工配合、调整予以解决,确有窝工及损失的,才能认定构成窝工索赔的事实。据此,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证明窝工损失发生,即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施工拖延的因素和情况并必然发生窝工损失,窝工损失作为补偿性损失,施工方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以相关施工活动中的延误时间为据认定窝工时间和窝工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第三,横店公司诉前对窝工损失一直未提出主张。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横店公司在施工
摘要2:(续)横店公司在施工中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中,横店公司对窝工损失也没有作为施工成本予以主张,其表示窝工事实发生时未予提出的原因是出于合作考虑,该种情形亦可视为其具有放弃窝工损失的意思表示。据此,横店公司虽然举示了其各阶段施工中催促海宏公司加快材料认价、加快外包施工等导致施工延迟的因素,但其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窝工损失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海宏公司有关窝工损失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2】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承包方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发包方也并未依据施工协议提出工期要求,相关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即横店公司的施工期限确实存在超过约定施工期限的问题,但海宏公司主张横店公司承担延期交工违约责任的理据不足。对此,本院评析如下:第一,施工合同双方具有相互配合义务,海宏公司的部分行为造成了工期拖延。如A区施工部分:......对上述导致工期顺延的有关事实,横店公司虽未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申请,但并不能否认相关事实的发生。第二,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横店公司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海宏公司也并未依据施工协议提出工期要求,相关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据此,一审未支持海宏公司有关横店公司违约及应承担延误工期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08号
【摘要】关于横店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赔偿问题。原审查明,横店公司在部分施工活动中因海宏公司原因导致施工延迟,但横店公司主张的窝工期间内亦存在施工的事实。根据施工协议中有关索赔程序的约定,横店公司主张窝工损失赔偿,可依约提出书面索赔意向并提交索赔理由和证据,但横店公司在合同履行的施工阶段并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且在施工完毕后的结算中亦未作为施工成本进行主张。另,窝工损失作为补偿性损失,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由于横店公司该主张的证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其诉讼主张并无不当。
摘要1:解读:除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权利外,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后无权再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摘要2:【注解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2)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1)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建设工程结算时,其结算的内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事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数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干涉;(2)结算内容并不包括索赔数额这一项且特别注明“依据双方1998年6月16日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第32条之规定,本公司同意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6225万元,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有关权利义务,双方仍按合同规定执行。”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等条款提出延误工期索赔并无不妥,依法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04)民一终字第112号
【注解3】结算协议违约方承包方承担延误工期责任反而约定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索赔费用,发包人主张承包方承担工程延误违约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