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工期鉴定

建设工程鉴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没有涉及建设工程造价及质量鉴定的相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司法鉴定活动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注释】(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目前国内首个有关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行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从2012年12月1日施行);(2)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从2014年3月17日施行,已废止);(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从2018年3月1日施行)。
→【备注】(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已经废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2)应当适用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而非适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
【注解1】以下情形不宜启动工程鉴定程序——(1)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结算;(2)当事人已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3)当事人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如果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该协议,该结算协议已经不能代表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予准许)。
【注解2】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付款,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申请质量鉴定的;(3)建设工程已竣工未进行验收但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合格证的;(4)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履行保修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质量问题的。
【注解3】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需顺延”,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2)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工期延误的原因或停窝工损失责任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3)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事实无争议而只是对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存在争议的。
【注解4】(1)目前工期鉴定领域尚无资质管理方面专门性规定,应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摘要2:(续)(2)工期相关事宜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具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期鉴定【(2017)苏民终2204号】
【注解5】双方均不同意鉴定可经双方同意由专业调解委员会勘验、评估结果作为判决依据。——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3209号
【注解6】当事人在鉴定报告出具后又对鉴定范围外申请鉴定违背诚信原则,不予允许。——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450号
【注解7】原设计单位未参与的工程质量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960号
【注解8】取得工程造价评估资质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具有工程价格评估资格。——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
【注解9】询证函能否认定工程价款已经结算?|企业询证函中已经对工程总造价、已付款、应付款余额进行了明确,双方已经对工程剩余工程款达成了合意,申请造价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242号
【注解10】当事人能否以有异议部分和无异议部分有关联很难区分为由申请全部鉴定?|部分鉴定方法系将无异议部分和有异议部分工程量中的关联部分,按照鉴定规范和职业准则进行计算及筛选后重新进行计算,并与无异议部分进行对比得出结论,“有异议”与“无异议”两部分工程量,在鉴定结论中不存在交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11】双方同意对全部造价进行鉴定,仍应以无争议部分与争议部分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而非以全部造价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12】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合理时间内得出审计结果后承包人再行申请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044号
【注解13】质量问题成因鉴定和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需要不同鉴定机构完成。——参考案例:(2016)云34民终170号
【解析】承包人追索工程款诉讼中根据司法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高于承包人诉讼数额增加工程款诉讼请求,但因不能缴纳诉讼费又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承包人又针对撤回部分的工程款另案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注解14】鉴定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和独立、客观的鉴定原则,且与有关合同约定及其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不应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参考案例:(2015)琼环民终字第13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7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7号
【裁判摘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资产评估等鉴定单位的资质等级及鉴定范围,但未就建设工程施工的工期颁发专门工期鉴定资质,涉及工期鉴定的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等规定,鉴定机构根据人工、材料等资料确定工期,是符合常理的。因此蓝天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河南岩土公司逾期竣工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摘要2

建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如何认定,能否申请鉴定工期?

摘要1:解读:(1)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约定,应认定无效。(2)定额工期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工期一般短于定额工期。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根据鉴定得出的定额工期,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关于压缩工期幅度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一般来说,压缩的工期幅度最多不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230号

摘要1:【裁判摘要】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延误责任确定——虽然三方合同无效,但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宏伟公司昆山分公司施工时间确实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施工工期,给八川公司造成了损失,故二审法院依据江苏协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期鉴定意见,参照三方合同约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令两再审申请人赔偿因工期延误给八川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无不当。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220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工期鉴定|双方对工期约定不明以鉴定为准——关于一审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希尔佳公司上诉提出,涉案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无工期鉴定资质。经本院核查,涉案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均具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工期相关事宜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且,涉案鉴定机构系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组织下依法摇号选定,希尔佳公司并未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提出异议。故希尔佳公司上诉所提的涉案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的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此,本院认为,投标书内容和网络图虽载明涉案项目总工期为170日历天。但是,结合投标书内容和网络图,可以看出,该170天工期是建立在所有楼栋同时开工的情况下而设定的天数,而本案实际情况并非所有楼栋同时开工,而是分期陆续开工,且最早开工的楼栋与最迟开工的楼栋相距130多天。故希尔佳公司主张按170日历天作为涉案工程总工期,依据不足。在工期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依据定额及涉案工程情况,计算合理工期,并无不妥。

摘要2

【笔记】当事人能否申请工期鉴定

摘要1:解读:当事人双方对工期约定不明可以申请工期鉴定
解析:目前工期鉴定领域尚无资质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定,应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问题】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申请工期延误鉴定的举证责任——(1)发包人主张起诉承包人请求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发包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实际建设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本证)→(2)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工期拖延非因自己原因造成或需要增加工期,承包人证据仅证明影响工期情形并没有应予顺延工期具体天数的量化证据(反证)→(3)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推动工期不顺延条款(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应由承包人就上述情形应当延迟工期的天数进行举证;否则,应由发包人就上述情形影响工期天数申请工期鉴定
【注释1】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需顺延”,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2)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工期延误的原因或停窝工损失责任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3)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事实无争议而只是对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存在争议的。
【注释2】(1)目前工期鉴定领域尚无资质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定,应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2)工期相关事宜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具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期鉴定【参考案例:(2017)苏民终2204号】
【注释3】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7.6条规定,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由法官确定。

摘要2:【注解】工期相关事宜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具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期鉴定。——参考案例:(2017)苏民终2204号

【笔记】哪些情形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包括——(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解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注释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建设工程质量索赔案件,建设工程已不具备质量鉴定条件,发包人径行提出损失鉴定申请,因无法证明损失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从而导致损失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法院不应准许损失鉴定申请。
【注释2】以下情形不宜启动工程鉴定程序——(1)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结算;(2)当事人已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3)当事人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如果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该协议,该结算协议已经不能代表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予准许)。
【注释3】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付款,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申请质量鉴定的;(3)建设工程已竣工未进行验收但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合格证的;(4)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履行保修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质量问题的。
【注释4】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需顺延”,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2)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工期延误的原因或停窝工损失责任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3)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事实无争议而只是对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存在争议的。
【注解1】当事人于一审中认可借条真实性又在二审中对借条上的签字笔迹申请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766号
【注解2】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且在前案审理过程中工程经鉴定不存

摘要2:(续)在质量问题不予准许鉴定申请。——参考案例:(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767号
【注解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推定一般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层因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注解4】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除非涉及主体、地基基础,一般不对工程质量进行整体鉴定,可以通过要求承包方承担保修责任予以解决。——参考案例:《荣达公司与新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注解5】竣工图存在瑕疵,法院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争议、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存在欠缺前提下,作出不予准许鉴定的处理程序上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1608号
【注解6】(1)当事人主张公司的会计账簿、资产负债表中未记载借款即表示该借款已还清,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已还清的事实,仅凭会计账簿、资产负债表中的记载并不能否认借款存在的事实;(2)法院认定对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调取及会计账簿的鉴定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必然关联性,不准许调查取证及司法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46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5.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的标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人民法院仍应当根据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需要作出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的决定。对此一般应当着重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审查:一是关联性;二是必要性;三是可行性;四是正当性。——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民事案件中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审查|1.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审查权。2.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参考案例:(2020)鄂民终41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小标的侵财案件中鉴定申请的必要性审查。——参考案例:(2023)吉0524民初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