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裁判摘要】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裁判规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摘要2:【摘要】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2)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属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范畴,发包人不能以此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请求权。
【注释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能否证明工程质量合格?——(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一般情况下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且经法院依法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抗实际存在的质量缺陷的事实,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此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即应无偿修复、重建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建设工程迟延交付还应承担逾期交付工程责任)而非保修责任。
【注释2】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索要工程款诉讼中提出工期和/或质量异议,反诉或反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限——(1)发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期违约之日(即工程竣工之日)起3年内提出;(2)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应在工程质量责任期届满3年内提出。
【注释3】承包人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发包人主张部分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并要求限期整改——(1)根据《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即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整改;(2)法院可以对承包人请求涉及质量问题部分工程的价款暂不处理,待承包人整改合格后由双方另行结算及主张权利。
→【备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司法鉴定发现工程确实未按图纸施工,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暂不处理工程款,待修复后另行结算。——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819号
【注释4】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不得向承办人主张返修责任而只能主张保修责任,发包人在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时不得提出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返修工程。
【注释5】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处于不确定状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应予支持。
【注释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2)例外情形工程经鉴定不合格,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款。
【注解1】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1)虽然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但是分项工程被鉴定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等质量问
摘要2:(续)题,发包人可拒付该部分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2)竣工验收后发生质量问题仍可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部分工程款暂不处理。——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备注】工程竣工已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仍然有权拒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
【注解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修复或在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参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00015号
【注解3】案件中提出过质量抗辩不影响另行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书(2019)辽民申6745号
【注解4】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举证不能达到认定工程交付前即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标准,认定属于验收合格后的质量问题,应属于维修问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784号
【注解5】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推定一般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层因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注解6】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如何举证?|(1)发包人应提供其于质保期内向承包人提出了质量保修请求,或者其已实际采取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等措施的证据;(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发包人应当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备注】已经竣工验收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就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注解7】承包人提交节点验收证明文件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提供证据证明。——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61号
【注解8】发包人对工程完成验收且一、二审未提及工程质量问题,不能以鉴定申请未准许为由提起再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184号
【注解9】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即便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也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发包人以此飓风工程余款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256号
【注解10】工程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发包人以局部质量问题主张工程未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申1706号
- 日期: 03-19 10: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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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所证明的内容并非不能被推翻。且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也不构成发包人过错,在发包人不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不存在任何理由应豁免或减轻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因此,即使竣工验收合格,若有相反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确存在,对于交付前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瑕疵,发包人可主张承包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可主张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对于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可归结于承包人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但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可以质量问题抗辩价款的支付条件未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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