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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鉴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没有涉及建设工程造价及质量鉴定的相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司法鉴定活动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注释】(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目前国内首个有关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行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从2012年12月1日施行);(2)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从2014年3月17日施行,已废止);(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从2018年3月1日施行)。
→【备注】(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已经废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2)应当适用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而非适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
【注解1】以下情形不宜启动工程鉴定程序——(1)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结算;(2)当事人已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3)当事人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如果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该协议,该结算协议已经不能代表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予准许)。
【注解2】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付款,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申请质量鉴定的;(3)建设工程已竣工未进行验收但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合格证的;(4)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履行保修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质量问题的。
【注解3】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需顺延”,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2)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工期延误的原因或停窝工损失责任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3)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事实无争议而只是对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存在争议的。
【注解4】(1)目前工期鉴定领域尚无资质管理方面专门性规定,应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摘要2:(续)(2)工期相关事宜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具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期鉴定【(2017)苏民终2204号】
【注解5】双方均不同意鉴定可经双方同意由专业调解委员会勘验、评估结果作为判决依据。——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3209号
【注解6】当事人在鉴定报告出具后又对鉴定范围外申请鉴定违背诚信原则,不予允许。——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450号
【注解7】原设计单位未参与的工程质量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960号
【注解8】取得工程造价评估资质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具有工程价格评估资格。——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
【注解9】询证函能否认定工程价款已经结算?|企业询证函中已经对工程总造价、已付款、应付款余额进行了明确,双方已经对工程剩余工程款达成了合意,申请造价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242号
【注解10】当事人能否以有异议部分和无异议部分有关联很难区分为由申请全部鉴定?|部分鉴定方法系将无异议部分和有异议部分工程量中的关联部分,按照鉴定规范和职业准则进行计算及筛选后重新进行计算,并与无异议部分进行对比得出结论,“有异议”与“无异议”两部分工程量,在鉴定结论中不存在交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11】双方同意对全部造价进行鉴定,仍应以无争议部分与争议部分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而非以全部造价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12】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合理时间内得出审计结果后承包人再行申请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044号
【注解13】质量问题成因鉴定和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需要不同鉴定机构完成。——参考案例:(2016)云34民终170号
【解析】承包人追索工程款诉讼中根据司法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高于承包人诉讼数额增加工程款诉讼请求,但因不能缴纳诉讼费又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承包人又针对撤回部分的工程款另案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注解14】鉴定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和独立、客观的鉴定原则,且与有关合同约定及其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不应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参考案例:(2015)琼环民终字第13号

惠尔普法|承包人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摘要1:解答:承包人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发包人不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被采信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采信该鉴定报告并据此确定工程造价具有法律依据。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举重以明轻,当事人一方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另一方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备注】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不需要举证证明。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官认为,而本条则没有该要求,就文义表述而言,只需当事人表示不接受咨询意见即可,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12页。
【注释2】发承包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时,另一方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要参与到造价过程中。一旦另一方同意参与造价过程,则视为其对一方单方委托鉴定机构的行为予以认可,该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造价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此时,任何一方再想要推翻这个造价结论,一般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注解1】单方委托鉴定另一方有异议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16)黑民终78号
【注解2】一方诉前单方委托作出停复产损失《审计报告》,另一方没有证据足以反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275号
【注解3】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质量检测)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835号
→【备注】(1)法院采信诉前单方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2)对于诉前单方委托质量检测鉴定因不具备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不予采信。
【注解4】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单方委托鉴定工程造价等并出具鉴定报告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577号
【注解5】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认定|(1)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参照

摘要2:(续)书证处理并结合查明的其他事实进行审核判断;(2)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
【注解6】非合同当事人委托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委托结算行为亦未经合同缔约双方认可,对工程款结算数额的审核不准确,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应予鉴定。——参考案例:(2010)民提字第210号
【注解7】承包方代发包方支付咨询费取得设计报告并无不当|虽然咨询公司的审计报告是依据发包方单方委托出具,但体现了发承包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承包方代发包方支付咨询费,取得咨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其主张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审计报告的程序并无不当。——参考案例:《中建三局与金博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注解8】超越资质出具的《审核报告》,但经过承发包双方共同签章确认,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的结算价格已经协商一致,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94号
【注解9】(1)固定总价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中包含承包人供应材料的采购,设计变更不做价格调整,主张合同变更增加的塔材费缺乏合同依据;(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阶段测算书》为其单方委托鉴定,且鉴定系依据青岛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铁塔施工图编制,在发包人未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设计变更塔材费用的依据。——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申227号

【笔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工程造价资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548号

摘要2:【注解】取得工程造价评估资质但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具有工程价格评估资格。——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
→【备注】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才能从事工程造价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