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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摘要1: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目录】提示2: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示3: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提示4:建筑施工中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提示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提示6:在建工程所有权转移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提示7: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提示8: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9: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提示1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6个月;问题1: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3: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解读1】《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摘要2:(续)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38条、第41-42条:
(1)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第37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38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第39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8)第42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沿革——(1)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至第23条共计7个条文;(5)2020年《民法典》第807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破产中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系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进行清偿。——参考案例:(2020)皖11民终3630号

福华建筑公司与丰兰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2月29日 [2007]执他字第11号)
【摘要】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摘要2:【注解1】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注解2】调解书中未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视为承包人放弃该权利?——不能视为承包人放弃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无须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311号

摘要1:【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其无权要求撤销对建设工程处分的法律文书。
【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是市政第十工程处和东方市政公司,王××只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王××实际施工的工程是小区的部分道路排水工程,该排水工程属于分项工程,且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亦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该工程系其承包且按照工程性质可以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因此,王××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判令万泰公司向王××支付工程价款,即王××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已获支持。原判决在其论理过程中作出的部分认定虽有不妥,但其驳回王××诉讼请求的结论正确。综上,王××对案涉景山路17号2门、3门、4门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撤销辽宁高院(2007)辽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相应内容即缺乏请求权基础。

摘要2:【摘要】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因其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亦应加以严格限制。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批复》第三条规定,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是返还财产和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损失的责任,即具有普通债权属性,故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限于承包人施工的,且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根据前述规定,法律赋予承包人对其施工的凝聚其劳动和投入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或者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则不属于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第四,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使期限。即在发包人经催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在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95号
【裁判摘要】
  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承包人的生存利益以及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同时,为了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必要就行使优先受偿权设置相应的期限。为此,《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上述规定并未就工程未竣工的原因进行区分。当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的,其应当及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故适用《批复》从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的期限并无不当。而在发包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竣工的情形下,工程价款往往无法结算,承包方此时难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非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此时如仍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相当于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不利后果,明显有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中亿公司与业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亿公司完成了部分工程,但因业泰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业泰公司下落不明导致工程于2012年11月停工。中亿公司在无法联系业泰公司,不能确定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按照《批复》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2014年,在工程长期停工的情况下,中亿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但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认定中亿公司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期限,与本案事实不符,也有悖公平原则。按照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及《批复》规定的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如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的意见,中亿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对中亿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裁判规则】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

摘要1:【提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因判决书中是否释明而受影响。
【裁判摘要1】公路年票补偿款可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中人公司、新兴公司对涉案工程应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因涉案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无法直接拍卖或折价,该工程的主要经济价值即体现在其通行费用上,故对其收益即年票补偿款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符合实际情况。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认为涉案公路年票补偿款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8年2月2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执他字第11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该复函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该函是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出的答复。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虽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并不影响其享有该权利。故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认为被申请人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所依据的优先受偿权的实体权利并未获得司法认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该规定,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作为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方应优先于江门中行行使己方债权。

摘要2:【裁判摘要4】公路工程属于特殊工程,在验收竣工与否的问题上应当适用专门的规定,竣工交付使用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关于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期限的问题|经审查,案涉公路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通车并试运营至今,但未办理任何竣工验收手续。在案涉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双方也未明确约定案涉公路的竣工日期。案涉建设工程为公路,属于特殊工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于2004年3月31日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来评判案涉工程的竣工与否。根据该验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验收办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本案中案涉公路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通车并试运营至今,但并未办理任何竣工验收手续,竣工交付使用并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故案涉公路虽已运行通车满2年,但在未经法定竣工验收程序的情况下,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认定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行使期限。一审法院的认定与交通部验收办法的规定不相符,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关于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不处于六个月的法定除斥期间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惠尔普法|商品房买受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

摘要1:解答:商品房买受人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才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外人虽支付商铺全部款项并已占有,但不能对抗施工人对该商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其权利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该商铺,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川05民初38号

简法|《民法典》装饰装修承包人能否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答:即使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1】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装饰装修承包人仍然有权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6.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注释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一)》第37条规定不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4】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实现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在工程整体估价时能够单独计算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
【注释5】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再强制要求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包人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
【注释6】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1)如果装饰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2)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
【总结】(1)新建工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删除了旧第18条规定中但书内容“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装饰工程承包人对装饰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再以装饰工程发包人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为条件;(2)装饰工程承包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时依法可对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中因装饰增值部分优先受偿——装饰承包人不得仅因装修价款主张拍卖建筑物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而只能在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时主张其装修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主文可表述为“在案涉××工程整体折价、拍卖时,装饰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价款××元范围内有权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摘要2:【注解1】】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限于因装饰装修使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不及于整个建筑物的价值。——参考案例:(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00号
【注解2】(1)工程项目本身能否单独变卖折价并非行使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唯一决定因素,仅以装饰装修工程无法单独变卖折价为由对优先受偿权请求不予支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21)辽民终1003号;(2)在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情形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工程确实不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情形认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3463号;(3)发包人未举证证明装饰装修工程不能单独折价或者拍卖,建设工程价款有权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3)川01民终23876号
【注解3】(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予支持;(2)根据现有证据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并不具备单独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破产管理人明确案房屋已经销售完毕,对小区不会进行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苏05民终13341号
【注解4】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
【注解5】认定折价抵顶行为系装饰装修承包人行使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依据并不充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59号
【注解6】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金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渝0112民初43423号
【注解7】(1)对于属于装修装饰工程的,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对于主体工程,则应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且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参考案例:(2011)闽民再终字第13号

简法|《民法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摘要1:解答: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要求建设工程竣工);(2)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4)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6)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承包人没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注释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条件,而不应以合同是否有效为条件。
【注释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未按约定进度完成,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释义】立法者认为,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达到付款条件。(2)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3)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4)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的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5)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不易折价或者拍卖,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或者拍卖。——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693~694页。

摘要2:【注解1】(1)工程质量合格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2)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应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注解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
【注解3】(1)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2)工程目前尚未竣工,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讼后,未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没有完成,不存在发包人在应付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形,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内民一终字第168号
【注解4】经济适用房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黔高民终字第17号
【注解5】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不符合当事人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0号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限定为与发包人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承包人即“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与发包人不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其他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注释】行使优先受偿权主体——(1)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2)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3)消防工程承包人;(4)工程款受让人。

摘要2:【注解】(1)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如果发包人、总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那么总包人、分包人连带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70页。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但不包括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注释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1)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承包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2)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4)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注释2】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能否优先受偿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采纳否定说:一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将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部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优先保护的范围,利益的天平已经倾向于承包人一方,不宜将其保护范围再扩大,否则会损害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42页。
【注释3】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理解与适用】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理由是,此项费用是在实现优先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不是建设工程款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不能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18页。
【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2)工程款和钢

摘要2:(续)筋材料价格调整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率调差款、项目签证款均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9号
→【备注】预期利润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不能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07页。
【总结】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工程款范畴)——(1)工程价款利息;(2)因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奖、优良奖、工期奖(赶工奖、抢工费)、封顶奖等各类工程奖金;(4)包干风险费、甩项工程配合费及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仅能就其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复4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1)工程总承包人对整个工程付出劳动有权就在建工程价款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2)工程分包人仅能对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对其未付出劳动和成本的部分行使权利;(2)执行法院根据各工程分包人施工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确定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摘要1:解答: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2)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解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1)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价款:(3)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价款债权;(4)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5)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
【注释】(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承包人无需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有权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非参与分配的情形下,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建设工程尚无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547号;(2019)最高法执监359号】。
→【备注】债权金额不明确承包人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不明确,承包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359号
【问题】承包人能否以留置建设工程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留置建设工程不属于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方式,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权法律效果;(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承包人以留置建设工程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备注】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两种方式——(1)协议以物抵债;(2)排名建设工程(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1】承包人可以参与分配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指导案例171号裁判要点: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2】(1)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

摘要2:(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若未获支持,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2条规定,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以及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注解3】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承包人发函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
【注解4】发包人对承包人作出以地上建筑物优先抵债给承包人的承诺,应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依法行使了优先权。——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606号
【注解5】当事人在前案提出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但在调解中又放弃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明显超出了法定的期间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25号
【注解6】(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因判决书中是否释明而受影响;(2)承包人向注销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
【注解7】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157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78号;(2022)晋民再123号
→【备注】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时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抵工程款的,该约定构成(全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1)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现金支付、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2)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承包方就其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全部欠工程款范围内(非仅折价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简法|《民法典》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之规定——(1)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无效;(2)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之规定,已经足以保障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行为依法有效。
【注释1】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建筑工人利益实际受到损害,承包人对工程款优先权放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948号;(2)中铁公司举证提交的其欠付分包单位工人工资、劳务费及材料款的催款函,不能证明催款函上载明的欠款即为其欠付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故对于其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直接损害到工人利益尚举证不足。——参考案例:(2019)粤民终1956号;(3)源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放弃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参考案例:(2019)粤02民终290号
【注释2】总承包合同有效并约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后违法分包或转包——(1)总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2)分包人或转包人可以在总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倒挂)。
【注解1】“损害建筑工人利益”——限定为“因为放弃优先受偿权而得不到建筑工程价款的清偿,进而不能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之情形,即以“债权不得到清偿”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认定标准。
【注解2】“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后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接近于债权人撤销权)。
【注解3】建筑工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救济——(1)承包人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允许建筑工人单独提起确认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2)抵押权人已经提起抵押权诉讼,应当允许受到损害的建筑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允许其主张确认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3)应当允许建筑工人对生效判决确认没有优先受

摘要2:(续)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4)如承包人拒不行使优先受偿权又不支付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应当赋予建筑工人代位权。
【注解4】《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2条针对的是发承包人之间预先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规定;(2)承包人单独向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放弃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或者限制并非绝对,而是针对银行债权的相对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不适用《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2条规定,法院将根据承诺的先行条件是否达成来判断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3850号
【注解5】承包人对银行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发包人不能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
【注解6】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相对性|承包人仅针对特定银行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对其他债权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参考案例:(2014)浙衢民终字第48号;其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
【注解7】《承诺书》是否附条件和附期限?|《承诺书》明确载明自愿放弃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承诺书一经签发不可撤销。在没有证据证明在出具《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应当为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负责。——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
【注解8】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指导性案例250号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352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2:【注解】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摘要2:【解读】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权益。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义,该条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承认或至少不否认对方权利的前提下,对两种权利的执行顺位进行比较,主张其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他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后者是从根本上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主张诉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存在。简而言之,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

【笔记】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之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承包人,法律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2)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1】(1)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2)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及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均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注释2】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实际施工人无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注释3】(1)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备注】另外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 ,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与该债权有关的权利”是指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其怠于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问题】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例外情形有哪些?——(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况下,挂靠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代为行使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包括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备注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享有

摘要2:(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39号
→【备注2】另外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能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1)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未建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实际施工人无法代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注释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合同无效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仍应得到支持;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不具有工程款的请求权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释5】(1)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2)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注解1】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
【注解2】(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只能为承包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733号
【注解3】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法民再168号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土地价值,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
【注释1】由于承包人的劳动并未物化到土地使用权中,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及于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
【注释2】《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范围应仅限于工程而不及于土地使用权。
【注解1】以折价抵偿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建设工程折抵工程价款,用于抵折的建设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作为抵偿标的物,承包人对抵偿的建设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备注:抵偿协议在前,抵押权设立在抵偿协议之后)。——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497号
→【备注】该案例似乎认为——折价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
【注解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 “房地一体化”原则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仅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参考案例:(2018)桂民终431号
【注解3】土地使用权变更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影响|(1)在发包人已失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承包人未一并起诉土地使用权人,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辩论权利,法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审查,承包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85号;(2)工程土地过户至第三方名下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18)桂民终431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筑物整体拍卖款应当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建设工程价值,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依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效力范围应限于施工者的劳动及投入的材料结合形成的建设工程部分,并不及于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对建筑物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区分建设工程对应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价值,并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4)沪执复76号

【笔记】承包人通过发函给发包人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认定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式包括协议工程折价和工程依法拍卖两种方式;(2)承包人发函给发包人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认定为承包人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式为工程协议折价和拍卖两种方式,承包人发函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非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注释1】另外观点认为——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发函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即构成有效的主张,该优先权利不因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权而丧失。
→【备注】通常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发函或协议折价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协议折价与申请法院拍卖;(2)根据《海商法》第28条、《民用航空器法》第24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的实现方式都只规定了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航空器优先权而没有给当事人自力救济的途径。
【注释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5)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因此,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摘要2:【注解1】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并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达成工程折价协议。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如发函)并非正确的行权方式,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注解2】通过发函催告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表示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发函催告并表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均不能包含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发函不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925号
【注解3】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承包人是否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如果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表示发包人如不按期付款将行使优先权,同时发包人对此无异议,则可认定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权。但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如银行等)提出异议,则应严格审查催款函的证据效力。——参考案例:(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251号

【笔记】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间接促进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加速获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5.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因债权转让而消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债权转让而消灭。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现行解释中尚无定论|有意见基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从权利且认可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承包人权利的实现,认为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获得相应对价后,则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已经实现,而受让人并不涉及劳动报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5
【福建高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20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且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人之间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应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尽快实现。
【注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在发包人破产时保理人以其受让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摘要2:【注解1】肯定观点案例|(1)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闽09民终619号;(2)作为承包人承建工程全额投资人受让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5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2021)最高法民申33号;(2021)最高法民再18号;(2007)民一终字第10号;(2019)最高法民终519号;(2020)沪民终516号
【注解2】另外否定观点案例|(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初衷意在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专属于承包人;(2)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一并转让,并无明确的裁判意见;(3)就本案而言,通过债权转让所取得的债权可以被认定为普通金钱债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349号;(2019)最高法民申3350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69号;(2023)苏13民终3615号;(2020)渝05民终5767号
【注解3】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客体是否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摘要1:解读:(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注解】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房地一体拍卖不影响金融机构就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及其效力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包括利润?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承包人利润。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5.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注释】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价格,即为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总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第1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备注】工程价款包括利润。——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

摘要2:【注解】若垫资费用属于利润则包含在可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参考案例:(2020)鲁民终1749号

【笔记】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之规定——(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除斥期间最长18个月;(2)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非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实际竣工之日最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4.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摘要2:【注解】(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在此期间未主张权利丧失优先受偿权;(2)当事人在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届满后丧失优先受偿权情况下达成应延期付款时间,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069号

【笔记】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抵押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摘要1:解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诉讼,抵押权人可以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注释】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的,抵押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优先权确认之诉。

摘要2:【注解】(1)因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2)一审判决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享有的抵押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参考案例:(2020)沪民终433号;(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调解?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不特定第三人,双方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原则不应准许。——参考资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44条
→【备注】(1)“原则不应准许”并非“不应准许”;(2)满足条件可以准许。
【注释】一般认为诉讼过程中经过审查可以通过调解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经实体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则不予出具调解书。

摘要2:【注解1】(1)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75号;(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2号
【注解2】未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调解书存在错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随意扩大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将直接损害小河农商行的抵押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8号

【笔记】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能否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含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指“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来源:《福华建筑公司与丰兰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3辑(总第51辑)

摘要2:【注解1】以冲减工程款方式购买房屋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以冲减工程款方式购买房屋实质是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1)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注解2】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承包人可以通过以房抵款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6)苏06民终3508号
【注解3】(1)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约定并不产生消灭旧债的法律效果;(2)不能将以物抵债的约定等同为对工程价款履行的约定并据此认定工程价款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

【笔记】垫资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1:解读:(1)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投入到工程中款项为准;(2)垫资款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678号;(2019)最高法民终2029号
【注释】司法实践中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存在争议,一般掌握的标准是垫资款是否属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1)如果垫资款用在施工中,垫资款的性质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的标准,应当归入优先受偿权范围;(2)垫资款未用在施工中而是发承包人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则垫资款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的标准,不应归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2:【注解1】若垫资费用属于利润则包含在可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参考案例:(2020)鲁民终1749号
【注解2】判决在工程垫资款及进度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备注】承包人的垫资款项属于工程建设中所付出承包,已成为工程建筑中一部分,属于工程看范畴,承包人对垫资款有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3】承发包方之间借款不属于工程欠款,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551号
【注解4】借据所涉款项用于案涉工程费用,因代付分包工程款或垫资款而记载为承包人借款的款项仍属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139号

【笔记】钢结构工程承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钢结构工程属于项目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子分部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建设工程系社会公益性质工程、子分部工程、非发包人所有,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9号
→【备注】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1)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2)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3)钢结构工程系项目的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也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
【注解2】(1)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2)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注解3】(1)施工的范围为接通小区电源、安装对讲门铃系统、楼道墙面刮大白工程以及工程粉饰、门窗、水暖安装、电器安装等,这些工程依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083号;(2)对钢结构工程、门窗、配电箱、电梯等具有附属性质的工程(附属工程),不宜单独处理,一般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参考案例:(2013)深中房终字第229号;(2014)成民终字第1739号;(2009)浙涌民二终字第92号

【笔记】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是应付款之日还是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非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应付款之日,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是应付款之日而非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注释】(1)工程质量合格(不等同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前提条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关系承包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而非决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的起算日问题;(2)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决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问题,而非决定承包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

摘要2:【注解1】在竣工验收合格前达成结算协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是以达成结算协议之日还是以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实际竣工日应理解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备注】(1)双方在竣工前达成结算协议但结算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应付款时间(结算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2)根据诚信原则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应将工程实际竣工视为工程结算款支付条件(结算协议视为附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即结算协议付款条件成就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注解2】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使用,实际使用之日应当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参考案例:(2024)闽09民终998号
【注解3】虽未经竣工验收但确定了工程质量问题及双方责任承担,可以视为承包人具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工程,如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确定了工程价款数额、工程质量责任及付款条件可以视为承包人具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以起诉主张工程价款的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并认定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362号

【笔记】合同解除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在合同解除情形下,承包人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注解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指案例73号
【注解2】合同解除情形下承包人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5号
【注解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成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注解4】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2)但应以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债务行使期限届满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参考案例:(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8号
【注解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不应将合同解除日类推为工程竣工日。——参考案例:(2008)民一终字第100号
【注解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陕西××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注解6】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295号
【注解7】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符合本案实际。——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

摘要2:【注解8】承包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经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或者已交付发包人或者被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861号
【注解9】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556号
【注解10】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对剩余工程款未达成合意以承包人主张剩余工程款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参考案例:(2021)沪民终520号
【注释】(1)合同解除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宜类推适用从合同解除之日起18个月行使;(2)应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之时起算。

【笔记】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1:解读: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注解1】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备注】(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2)承包人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注解2】停工损失费属于“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质工程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本不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计息。——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注解3】(1)因工程拖期造成承包人增加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性质上属于违约损失,不应属于工程款性质,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2)违约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
【注解4】工期延误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注解5】工程停工后未对剩余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工程剩余价款系在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承包人因停工产生的损失并不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其要求将停工损失列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473号
【注解6】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停工损失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
【注解7】窝工、停工损失和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鉴定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21)豫民终1296号
【注解8】冰灾损失是工程实际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参考案例:(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3号
【注解9】另外裁判观点:
(1)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4号
→【备注】涉及因价格上涨导致材料差价损失不外乎是多花了钱但材料仍物化到工程中,并不能改变涨价材料物化建设工程的性质,也不能改变因材料上涨导致建设承包上涨的性质,因材料上涨导致的材料差价损失属于应当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续)的保护范围。
(2)停工窝工损失、排除干扰和停工损失并非违约损失,是基于停工而产生的费用,该损失是因停工而已实际支出的机械材料费用、人工工资等,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189号
→【备注】损失分为两类|(1)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2)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3)停窝工损失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
(4)承包人为工程施工所支出的实际支付的费用的索赔损失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18)皖民终238号
【总结1】承包人停窝工损失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1)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承包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要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对人材机的实际支付费用,应界定为用于工程施工,属于工程价款,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2)停窝工属于损失赔偿范围,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停窝工损失是人材机损耗,没有物化至建筑物,不是工程价款,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总结2】判断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关键在于停窝工损失是否因发包人违约原因产生——(1)如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工损失,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发包人及承包人等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一般应计入工程价款范围,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解10】“垫资补偿”、“财务补贴”、“停工索赔”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而是建设工程总价款的组成部分,具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宁民终149号
【注解11】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在性质上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再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