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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鉴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没有涉及建设工程造价及质量鉴定的相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司法鉴定活动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注释】(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目前国内首个有关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行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从2012年12月1日施行);(2)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从2014年3月17日施行,已废止);(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从2018年3月1日施行)。
→【备注】(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已经废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2)应当适用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而非适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
【注解1】以下情形不宜启动工程鉴定程序——(1)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结算;(2)当事人已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3)当事人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如果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该协议,该结算协议已经不能代表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予准许)。
【注解2】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付款,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申请质量鉴定的;(3)建设工程已竣工未进行验收但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合格证的;(4)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履行保修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质量问题的。
【注解3】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1)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需顺延”,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2)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工期延误的原因或停窝工损失责任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3)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事实无争议而只是对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存在争议的。
【注解4】(1)目前工期鉴定领域尚无资质管理方面专门性规定,应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摘要2:(续)(2)工期相关事宜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具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期鉴定【(2017)苏民终2204号】
【注解5】双方均不同意鉴定可经双方同意由专业调解委员会勘验、评估结果作为判决依据。——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3209号
【注解6】当事人在鉴定报告出具后又对鉴定范围外申请鉴定违背诚信原则,不予允许。——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450号
【注解7】原设计单位未参与的工程质量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960号
【注解8】取得工程造价评估资质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具有工程价格评估资格。——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
【注解9】询证函能否认定工程价款已经结算?|企业询证函中已经对工程总造价、已付款、应付款余额进行了明确,双方已经对工程剩余工程款达成了合意,申请造价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242号
【注解10】当事人能否以有异议部分和无异议部分有关联很难区分为由申请全部鉴定?|部分鉴定方法系将无异议部分和有异议部分工程量中的关联部分,按照鉴定规范和职业准则进行计算及筛选后重新进行计算,并与无异议部分进行对比得出结论,“有异议”与“无异议”两部分工程量,在鉴定结论中不存在交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11】双方同意对全部造价进行鉴定,仍应以无争议部分与争议部分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而非以全部造价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12】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合理时间内得出审计结果后承包人再行申请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044号
【注解13】质量问题成因鉴定和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需要不同鉴定机构完成。——参考案例:(2016)云34民终170号
【解析】承包人追索工程款诉讼中根据司法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高于承包人诉讼数额增加工程款诉讼请求,但因不能缴纳诉讼费又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承包人又针对撤回部分的工程款另案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注解14】鉴定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和独立、客观的鉴定原则,且与有关合同约定及其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不应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参考案例:(2015)琼环民终字第13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等13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摘要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等13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司办通[2014]15号)

摘要2: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目录(13项)1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2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3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5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实施规范;6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硫化氢中毒血液中的硫化物实施规范;7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8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9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10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11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1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1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499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4997号
【裁判摘要】出具加固修复方案需不需要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中建六公司再审申请主张力得尔公司未经过结构验算和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加固修复设计而作出约8000万元修复费用的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但根据原审查明,力得尔公司在一审期间已向中建六公司提供了C10、C25号楼的结构验算资料,且《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6.1.5条并未规定出具加固修复方案需要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故原审判决对中建六公司不应采信力得尔公司质量鉴定的主张未支持,并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摘要】本案一审中,力得尔公司作出工程质量鉴定后,中建六公司即提出异议,认为质量鉴定应先通过结构验算来确认是否影响结构安全,再制作维修方案,委托设计部门出具施工图纸后,才能得出维修费用,其认为力得尔公司没有进行此项程序。力得尔公司答复称,其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第6条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之第6.1.5条的条文说明“对可以继续承载的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经过验算和技术分析,找出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提出加固修复方案”的规定作出的修复方案,即力得尔公司已经按照该规范的规定,经过结构验算后得出的维修费用。根据中建六公司的要求,力得尔公司于一审期间向中建六公司提供了C10、C25号楼的结构验算资料。故,中建六公司上诉主张力得尔公司未进行结构验算与事实不符。……至于质量鉴定意见是否需要经过加固修复设计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既有建设工程和灾损建设工程的加固修复造价鉴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现场勘验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加固修复范围,按照委托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修复设计,考虑既有和灾损建设工程加固修复的施工特点,执行既有和灾损建设工程所在地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确定既有和灾损建设工程的加固修复造价”,中建六公司主张案涉工程需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修复设计后,再出具加固修复费用,而力得尔公司不具有修复设计的资质,质量鉴定程序违法,不应采信。本院认为,首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7.1.13条是针对既有建设工程和灾损建设工程作出的规定,而案涉工程属于在建工程,不属于该条规范规定的适用范围。其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该条并未规定出具加固修复方案,需要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因此,力得尔公司是否具备修复工程设计资质,与其在本案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摘要1: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和废止部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注解】《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已经废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

【笔记】出具加固修复方案是否必须以出具加固修复设计为前提?

摘要1:问题:鉴定机构加固修复方案是否必须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
解读:(1)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第6.1.5条规定及条文说明,在建工程加固修复方案并未规定以出具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2)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第7.1.13条规定,既有建设工程和灾损建设工程的加固修复方案应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

摘要2:【备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已经废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
【裁判摘要】(一)关于鉴定依据及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意见书》(正式版)载明的鉴定依据中,并无大唐酒业公司提出的已经废止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大唐酒业公司上诉主张《鉴定意见书》适用规范错误,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两名鉴定人员均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大唐酒业公司主张鉴定机构在“1#制曲车间鉴定造价计算表”里“受鉴项目完全工程造价”中计算的安装工程造价为322万元,金额较大,而鉴定人员无安装工程造价工程师资质。因安装工程的鉴定造价仅占案涉项目总造价的1.86%,鉴定机构委派安装造价员作为辅助人员,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编号:GB/T51262-2017)相关规定,大唐酒业公司对鉴定人员资质的异议不能成立。(二)关于1号制曲车间钢丝网。《鉴定意见书》根据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第15.1条关于“两种材料的墙体交接处,应根据饰面材质在做饰面前加钉金属网12.7×12.7丝径0.65,防止裂缝”的记载以及现场勘验情况,以钢丝网计价,具有事实依据。大唐酒业公司主张实际施工中改为使用纤维网,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变更签证,现场勘验时亦未对此提出异议。大唐酒业公司上诉主张应以纤维网计价,但仅提交了照片为证,照片上无时间、、地点部位等信息,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不能确定,其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认定。(三)关于1号制曲车间旋挖孔桩工程量。大唐酒业公司主张《鉴定意见书》认定1号制曲车间旋挖孔桩工程量5413.78立方米与客观事实不符,多认定工程量107.60立方米,多计算工程款148057.60元。本院认为,大唐酒业公司工作人员唐第一虽在中铁二十二局2014年8月8日报送的《工程量计算书(一)》中确认1号制曲车间旋挖孔桩工程量为5310.58立方米,但大唐酒业公司在中铁二十二局2015年1月30日报送的《工程进度款计划书》及《工程量计算书(一)》中重新确认1号制曲车间旋挖孔桩工程量为5413.78立方米,大唐酒业公司工作人员唐第一、尹明华在该单据上签署“已复查”予以确认。鉴定机构以双方最终确认的1号制曲车间旋挖孔桩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具有事实依据。大唐酒业公司在一审中虽要求现场复核,但鉴定机构认为孔桩属于隐蔽工程,已经埋于地下,主体结构已经封顶,

摘要2:(续)现不具备现场复核条件,并进行了详细说明。大唐酒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四)关于渣土车载重量。大唐酒业公司虽提交了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主张查询结果单上手写的货车载重量与《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载重量有出入,但中铁二十二局提出该手写的货车载重量存在“字压章”问题,即先加盖车辆管理所印章,再手写载重量,且经办人未签字,手写人身份不明,对此大唐酒业公司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经鉴定人员核对,部分查询结果单所写的核定载重量与货车型号不匹配。且查询结果单载明的是车辆的核定载重量,鉴定机构按照现场签证单等施工单据认定渣土车的实际载重量,更为符合工程实际,并无不妥。(五)关于消防工程造价。大唐酒业公司主张《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消防工程造价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鉴定机构针对其异议复核后,认为主材价格按照造价信息执行,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参考广材网价格执行,并无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发生,坚持原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大唐酒业公司对消防工程造价的异议系根据一定比例推算得出,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推翻《鉴定意见书》的认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案涉《鉴定意见书》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在多次征求当事人意见基础上出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一审判决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大唐酒业公司上诉中提出的异议在原审中均已提出,鉴定机构经复核后已在《鉴定意见书》“争议焦点事项的鉴定分析”中予以详细说明。大唐酒业公司上诉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其关于《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中铁二十二局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50660841.11元,扣除双方在二审中无异议的已付工程款10073万元,欠付工程价款为49930841.11元。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笔记】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是否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可以不从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
【注释1】(1)2018年11月19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废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要求从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2)从事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不需要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书不需要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机构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当事人不能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鉴定机构。
【注释2】建设工程案件造价、质量、工期等司法鉴定,其鉴定机构及鉴定过程不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范畴,鉴定机构也不属司法鉴定机构,无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摘要2:【注解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是否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并不影响其参与工程造价鉴定的资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253号
【注解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类型作出规定,其中未包括工程造价类鉴定。——参考案例:(2019)赣民终311号
【注解3】工程造价鉴定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从业事项?|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
→【备注】工程造价鉴定无需登记但要有资质证书——(1)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但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2)因此,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应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
【注解4】司法行政部门不再对除需要检测实验室的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或认可,司法鉴定文书应包含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也因该要求被废止而不再执行。——参考案例:(2019)渝0118民初8571号
【注解5】工程鉴定机构不需要进行登记。——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423号
【注解6】(1)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未强行要求从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法院委托《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2)只要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即可。——参考案例:(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11号
【注解7】水利工程的鉴定人员需具备水利工程造价人员鉴定资格。——参考案例:(2013)成民终字第733号
【注解8】工程造价鉴定并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所规定的需要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影响其根据法院的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913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51号

摘要1:【裁判摘要】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虽作出案涉工程不符合验收规范的鉴定意见,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第5.15条规定:“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而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未按该规范建立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实验室,将鉴定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核心检测试验项目均由第三方实施完成,鉴定程序违法,一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摘要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1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并未规定不发出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需重新鉴定,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并不当然影响鉴定结果——关于《鉴定意见书》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询意见函》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5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但该规范中并未规定不发出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需重新鉴定。具体到本案中,正业所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并不当然影响鉴定结果,正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后,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异议,正业所另行出具了书面的《司法鉴定意见回复函》,并再次进行了质证。因此,赤水国投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2】鉴定人数并无必须由3人及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合议组的规定——关于鉴定人数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4.3条规定:“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二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可以指定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应成立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无必须由3人及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合议组的规定,故赤水国投公司关于本案鉴定人为2人不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3】(1)建设工程造价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只要有一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印章,应当认定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关于《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问题。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摘要2:(续)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5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1.2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第3.1.4条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任”,第6.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了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部(组)。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在《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性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只要有一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印章,应当认定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报告中上述签字的造价工程师承担相关责任,其他人员签字并不影响该鉴定报告的合法、有效性。”......因此,一审中两名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资格均符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要求。但是,二审中正业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上所列鉴定人仍为罗××、杨×,而杨×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已被注销,杨×又无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1.4条“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任”之规定,杨×已不具备鉴定人资质,因此正业公司二审出具的《回复函》等不能作为补充鉴定意见使用。
【裁判摘要4】工程鉴定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期限的问题,鉴定意见也存在不正确的情形,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应对一审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综上,一审正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期限的问题,鉴定意见也存在不正确的情形,一审鉴定时的鉴定人之一杨×已不具备鉴定资质,本案工程造价应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