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可以按有效合同处理的合同】【可以按有效合同处理的合同】【可以按有效合同处理的合同】【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管理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质量】【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于专属管辖】【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管理质量】【实行的时间】
摘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即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注释】项目转让是指享有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开发权的当事人,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将项目的建设开发权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他人的民事行
摘要2:【注解1】名为工程承包实为项目转让合同|案涉合同名为承包合同,但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看,是甲方将诉争项目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本案双方不是被代理与代理的法律关系,而是名为工程承包,实为项目转让合同。——参考案例:(2003)民一终字第15号
【注解2】名为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认)|(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特点为→A.发包人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B.承包人以其提供的劳务、管理、技术、设备等完成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来获得相应的价款;C.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购房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基本特点为→A.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B.作为房屋所有者的出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到买方名下,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参考案例:(2000)民抗字第1号
摘要1:什么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原则有哪些?
【标签】 D153【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790【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D791【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D79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签约主体(是否有相应资质)、(2)签约提前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3)签约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
【注释1】
(1)《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未规定在有多份无效合同时参照哪个“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份无效合同时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则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923号)。
【注释2】跨地区施工——外地施工企业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注解1】对矿洞进行挖掘和矿石开采应有矿山施工的相应资质。——参考案例:(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125号
【注解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应当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全额承担工程款而非按照无效合同过错分担工程款。——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414号
【注解3】无法证明补贴在案涉合同签订前下发,亦无法证明补贴目的是用于专项建设案涉工程,不能直接说明案涉项目使用了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是由国有企业实际控制的,应认定涉案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投标不导致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12号
【注解4】工程总承包合同(光伏发电项目EPC合同)性质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规则来认定。——参考案例:(2019)鲁13民终6862号
摘要2:【注解5】未取得安全生效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法律规定生产必须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即与他人签订合作劳务协议并开工建设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协议应被确认为无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20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参考案例:(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订立的海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因施工单位没有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相应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参考案例:(2022)苏72民初1534号
摘要1: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条)。
建设工程约定结算价款的方式包括约定固定价(闭口价)和约定开口价。
【注解】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支持给付工程款,可以等待能否修复最终结论确定后另外诉讼解决。——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29
【解读】《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规定无效合同经验收合格折价补偿制度。
【注解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对相对独立性,根据《民法典》第567条之规定精神,该以房抵债协议应为有效。——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也应无效
【注解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53.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是否应当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注解3】(1)在同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下浮率多少与取费标准高低直接相关;(2)如果改变工程取费标准,则之前约定的下浮率就失去了计价基础,合同中关于下浮率的约定已不再适用;工程造价下浮关系到工程价款结算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还有对工程造价进行下浮应由当事人另行约定下浮标准且该标准须取得各方一致同意。——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54.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注解4】情势变更原则排除适用的弃权条款是否有效(当事人能否约定放弃情势变更原则)?——(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施工合同约定一方承担无限风险,可以视为合同对此没有约定;
摘要2:(续)(2)如果工、料、机的价格上涨幅度超出了正常的预见范围达到非正常状态,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格波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应不适用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注解5】量价分离原则工程预算定额——(1)“量”是指预算定额中的实物消耗量标准(相对稳定);(2)“价”是指人工、材料和机械的预算价格(随市场行情而经常变动)。
【注解6】代表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的个人也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参考案例:(2024)苏0106民初2906号
【注解7】预结算书(预结算协议)约定若双方共同努力使结算款大于预结算款时多余的款项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现无证据证明存在“多要到其他款项”的事实,应认定《预结算书》系结算协议并确认工程造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952号
【注解8】施工方为催要工程款向甲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单并不是双方的最终决算。——参考案例:(2024)苏01民终3238号
【注解9】《结算书》“应扣款金额”中备注有“暂定金额再议”,可说明双方对应扣款金额未达成最终一致意见,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欠款金额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最终结算依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493号
【标签】 D507【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D577【违约责任】; D79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注解10】(1)无论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均已成就。——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8号;其他案例:《中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工程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未竣工验收不影响工程结算。——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629号
【注解11】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内政府执行新的定额及新的收费标准时按新的文件执行,但新的定额标准文件明确规定不适用在实施之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在承发包双方对此没有达成合意情况下仍使用合同约定旧计算标准。——参考案例:《深圳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注解12】招标清单与工程图纸之间存在巨大差额,双方均存在过错,发包人作为工程实际使用者与收益方应就大部分款项承担支付义务。——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
摘要1:【目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当事人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受到合同相对性严格限制(性质上属于代位权:一次代位);劳务分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诉讼管辖;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处理;将收取工程款人员、收取材料人员列为诉讼第三人
【注释1】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1)“发包人”为与承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2)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而不包括挂靠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而应按照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处理);(3)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4)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注释2】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2)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及违法发包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依据无效合同关系享有独立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注释3】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担责条件——(1)必须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前提性条件);(2)发包人只在欠付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核心条件)。
摘要2:【注解1】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参考案例:(2009)民一终字第75号
【注解2】(1)肢解分包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比例承担支付责任;(2)发包人如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参考案例:(2020)黔0522民初331号
【注解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指的实际施工人应系无效的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无效的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有效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0259号
【注解4】发承包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支持。——(2021)粤民申7270号
【注解5】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注解6】实际施工人向尚未结算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56号
【注解7】发包人已经支付承包人全部工程款不应再向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参考案例:(2015)鲁民一终字第11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提起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
摘要1:福建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目录】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5、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 6、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7、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的,能否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8、问:一方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并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为合同己经解除,而起诉请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审理后查明其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如何处理? 9、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能否据此行使任意解除权? 10、问: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 11、问: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
摘要2:【目录(续)】1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 13、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4、问: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请求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否支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答复期限,能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约定的答复期限为28日? 15、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确认的工程量以及价款等的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6、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如何处理? 17、问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以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9、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况原因,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内容,是否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于城镇个人自建房屋、农村建房合同或者房屋建筑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合同?
摘要1:【裁判规则】不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不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无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主张权利。
【要旨】装修火锅城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适格主体,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原告与被告是在承揽合同关系下进行火锅城装修,原告杨某向被告张某提出支付石材款和承揽报酬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摘要2:
摘要1:【要旨】(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只是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本身无效,但并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前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2)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是发包人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事由,发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发包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也无权请求确认承包人与次承包人之间签订的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1】(1)发包人非转包合同签订人,发包人不能请求该转包合同无效;(2)承包人擅自将工程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06)民一终字第42号
【注解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在形式上约定了禁止主体结构的分包,但其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可对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分包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为无效。——参考案例:(2019)浙民终698号
【注解3】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转包违约责任可以酌情按转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金额支持发包人主张.——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603号
【注解4】违法转包并不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88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工期顺延的认定】【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非必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诉讼前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材料的质证】【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前放弃的效力】【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附则】
摘要1:解答: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要求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A.实际施工人要么向其合同相对方即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B.实际施工人要么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C.实际施工人不能主张发包人和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摘要2:【注解1】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款?|虽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备注】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合同无效为适用前提,发包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条的适用。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载明,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备注1】实际施工人无权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款)。
→【备注2】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备注3】(1)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未建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实际施工人无法代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3】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504号
【注解4】承包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抗辩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861号
【注解5】(1)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工程转给自然人内部承包,内部承包人又将部分工程转给实际施工人施工,判决内部承包人作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判决免除承包人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
【注解6】违法分包关系中总承包人对实际实际施工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款案例:(2021)沪01民终9844号
- 日期: 12-17 18:1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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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目录】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3.如何认定转包?4.如何认定违法分包?5.如何认定借用资质(挂靠)? 6.如何认定内部承包?7.如何认定劳务分包?8.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9.如何认定“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10.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的效力? 11.如何认定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二、诉讼主体的确定12.“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13.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14.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15.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16.仅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三、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及交付17.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合同结算依据?18.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19.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2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21.存在“黑白合同”的建设工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22.当事人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如何处理?23.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出现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24.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25.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26.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签证确认行为的效力?27.如何认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中所实施的与项目建设有关行为的效力?28.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行为的效力?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30.对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非法所得如何处理?31.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四、工程造价鉴定32.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33.如何把握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原则?
摘要2:34.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鉴定,二审中申请鉴定应否准许?35.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应当如何处理?36.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核认定?五、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37.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38.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39.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之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赔偿损失方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损失大小;(2)发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确定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备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情况下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计算损失的规则。
【注释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赔偿损失举证责任|(1)提出主张索赔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内容——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释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注释3】即使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但由于发包人原因产生的窝工损失仍的,仍应当由造成窝工损失的过错方发包人承担。
【注释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参照无效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无效合同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赔偿损失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赔偿损失(其他无效合同不能参照无效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无效合同赔偿损失)。
【注释5】发包人是否有权参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及工期违约责任主张工期索赔——(1)合同无效条款不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及工期违约责任均归于无效;(2)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延误责任确定;(3)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期条款可以参照适用;(4)可以通过工期进行鉴定以确定合理工期,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实际损失。
【理解与适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参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效施工合同对损失赔偿标准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并基于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89页。
摘要2:【注释6】(1)《民法典》第793条适用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无效施工合同可以据以“参照”的只是与工程款计算有关的条款而不能扩大至违约责任条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无效的施工合同追究过错方违约金责任缺乏必要依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5条仅赋予质量纠纷情况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权而不能涵盖其他类型赔偿责任。
【注释7】折价补偿与损害赔偿不同|(1)折价补偿为消除对方不当得利的方法,不以过错为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适用折价补偿;(2)损害赔偿以过错为条件——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注解1】(1)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延误责任确定。——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230号;(2)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施工协议如无效则其中关于工期约定的条款亦无效,不能直接适用该工期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延误的依据,可通过鉴定确定案涉工程的合理工期,在施工协议无效情形下,仍参照该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约定计算损失缺乏依据。——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55号;(3)施工合同无效时不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施工方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参照无效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7)闽民再210号
【注解2】工期延误诉讼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1)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实际施工人为被告提起诉讼;(2)工期延误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该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责任义务人,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不向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2017)闽民再210号
【注解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49号
→【备注】(1)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违约金和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有权主张赔偿损失;(2)无效合同赔偿损失需要证明对方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区别于违约赔偿损失不需证明对方过错。
- 日期: 02-07 15:1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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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问答
典问
摘要1:【目录】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1.1联合承包能否视为转包?2.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能否收缴非法所得?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责任?6.装饰装修承包人能否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因挂靠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方能否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方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9.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施工方未主张变更、解除合同,工程竣工后结算时能否以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变更、解除合同?10.在建房产项目拍卖后,购房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受偿?11.农民自建房屋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2.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13.中标通知书能否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1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能否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4.1发包人能否请求确认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15.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16.监理工程师签证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7.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案由?18.承包人对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20.商品房买受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21.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2.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后如何认定“白合同”?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能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24.承包人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是否有效?26.工程价款结算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27.法院能否执行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2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29.监理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属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3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3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摘要2:33.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协议管辖?34.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能否由建筑企业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和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35.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同成立?36.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37.能否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总承包给只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单位?38.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行为?39.如何认定违法发包行为?40.如何认定挂靠行为?41.如何认定转包行为?42.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能否分包?43.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和非法分包行为?4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45.保修条款和质量保证金条款是否相同?46.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主张?47.《招标投标法》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是指投标单位个别成本还是行业平均成本?4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4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有哪些规定?5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5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多长?5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有哪些?53.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是否有效?5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摘要1: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工程质量、(4)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而非《民法典》第795条规定11项内容。
【注释1】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帝1款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发承包双方在此之外对中标合同作出的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亦属于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注释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帝1款规定,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注释3】正常合同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规划变动、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变更,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仍应认定为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理解与适用1】应当注意的是,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甚至签证等变更工程范围的,不应当认定为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2
摘要2:【注解】施工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不属于可能限制或排除其他竞标人参与竞争的实质性条款,违约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不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
摘要1:【裁判要点】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挂靠方与发包人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被挂靠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解读】(1)起诉请求:判令中顶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058300元,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工程发包方系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中顶公司系承包方。中顶公司与朱某某签订《挂靠协议》,2016年11月2日,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与中顶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审法院判决:中顶公司向朱××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58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在未付清中顶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再审判决: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及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民初13号民事判决;二、乌兰县自然资源局向朱××支付工程款4058300元(已全部履行);三、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5)再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摘要】实际施工人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应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挂靠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摘要】《工作联系函》中明确记载工程由一方当事人承包,施工过程中实际由该当事人与发包人联系,且发包人也认可该方当事人为实际施工人,该方当事人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3月12日中顶公司向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工作联系函》记载,“案涉工程一直由挂靠在我单位的朱××先生与贵局联系并承包本项目"。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对《工作联系函》的内容认可,称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中顶公司对此函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并非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工作联系函》中明确记载案涉工程由朱××承包,施工过程中实际由朱××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中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其所出具的《工作联系函》的内容,亦不能否定朱××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并且,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发包人认可朱××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审认定朱××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正确。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仅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因此无效。
【注释1】项目建设”四证“|(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注释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将导致土地利用混乱并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注释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注释4】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1)土地使用权证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利的”登记“和”确认”行为,未申领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效力;(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先签订施工再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制度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注释5】《城乡规划法》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1)规划条件未纳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虽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但规划条件未纳入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注释6】《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1】(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2022号;(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799号
【注解2】(1)发包人以未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违反诚信原则;(2)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
【注解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7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于建筑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建筑行业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1632号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明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有关;(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0.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043.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如何认定
【注释1】有效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均有权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民法典》第807条的条件。
【注解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应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其计算基础仍然是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材料和管理成本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
【注解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丧失。——参考案例:(2018)闽民终983号
【注解3】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而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784号
【注解4】无效施工合同折价补偿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起算时点?→应以无效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1)无效施工合同的折价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也应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参照依据;(2)主张无效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自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时间起算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
【注解5】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非决定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25号
【注解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注解7】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然障碍,应结合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无效,
摘要2:(续)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应支持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
【注解8】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1)民一终字第62号
摘要1:解读: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而在专用条款未约定,不能得出发包人接受了通用合同条款所预设的法律后果的解释,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解析:(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解析|(1)通用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专用条款属于非格式条款,两者不一致时应当采用专用条款——本案通用条款约定了默示条款而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默示结算条款,应当适用非格式条款的专用条款确定最终工程价款;(2)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未约定默示结算条款,该事实证明不存在适用默示结算规则的情形。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明确适用拟制结算的条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2)适用拟制结算须由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或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作出类似“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明确约定,而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的内容来予以认定(通用条款是示范合同中的建议条款,体现的是行业通常做法,无法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特别约定)。
→【备注】当事人只是选择适用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并没有对是否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作出特别约定,不能以该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之规定为据简单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问题】施工合同未约定发包人逾期未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办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期限内答复承办人且诉讼中不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文件,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需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此时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办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应当由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1)承包人对工程价款总额负有举证责任;(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属于违约行为,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鉴定费用。
【注解1】(1)结算审查期限经过视为认可应由专用条款明确约定;(2)决算书未附其他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足以引起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786号
【注解2】专用条款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结算文件可作为依据(专用条款明确适用通用条款视为双方合意;发包人逾期未审按结算文件定案)|“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能仅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约定而应在专用条款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明确约定。——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
→【备注】(1)通用条款第33.3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2)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发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注解3】仅在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内容的是否有效?|通用合同条款确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结算资料的审查时限,同时也确定了发包人逾期未提交审查意见的法律后果(即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仅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结算资料的审查时限,而未约定发包人逾期未提交审查意见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不能作出发包人即接受了通用合同条款所预设的法律后果的解释。——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2017)闽民终1097号
【注解4】(1)默示结算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在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应体现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且该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2)仅通用条款约定默示结算条款而专用条款未约定不能视为默示结算——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00号;其他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2019)陕民终225号
- 日期: 02-05 09:3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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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有在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2)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工程剩余款按审计的金额支付,没有明确约定将审计结果作为案涉工程款结算依据,有关审计的约定不明确、不具体,不能以审计价作为结算依据。
摘要2:【注解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有在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51号
【注解2】固定总价合同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主张按照约定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准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051号
【注解3】合同中约定的审计单位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041号
摘要1:解读:(1)构成建筑工程的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其他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属于一般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解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体“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成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一般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成果不构成不动产。
【注释1】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客体是工程,即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等。
【注释2】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此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注解1】根据原审裁定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和上诉人上诉请求及主要理由,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为立案案由即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此法条中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则包括对工程的营造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活动。——参考:(2016)闽民辖终79号
【注解2】主要内容是设备买卖合同,安装调试工作仅为买卖合同附属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参考案例:(2016)京民申3773号
【注解3】(1)生产线设备按照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929号;(2)工程机电设备供应、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856号;(3)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采购、制作、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919号
【注解4】《设备供货及施工安装合同》中约定了设备材料的购置、装卸运输、现场安装及调试等内容,其中包括进度计划、施工方案、质量标准、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等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属于建设
摘要2:(续)工程施工合同。——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21号
【注解5】在原已建好并通水通电的大楼顶上布设光伏发电设备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0)粤民申1519号
【注解6】工程总承包合同(光伏发电项目EPC合同)性质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规则来认定。——参考案例:(2019)鲁13民终6862号
【注解7】约定物业的玻璃门窗、玻璃栏杆、百叶安装、外墙干挂、一体板安装及阳光雨棚的安装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行申14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安装后形成的活动板房有别于不动产工程项目,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民辖35号
- 日期: 06-27 21:0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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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应当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摘要2:【注解1】专属管辖案件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19)闽民辖终85号
【注解2】破产申请受理后涉及债务人诉讼实行集中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9)闽民辖终132号
【注解3】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行破产集中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9)苏民辖终215号
【注解4】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但依照特别法应当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应适用《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考案例:(2019)皖民辖终94号
【注解5】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破产申请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22)京民辖终2号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建设工程因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无法折价、拍卖。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应承担举证责任;(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 日期: 12-13 07:2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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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
【注释1】根据《建筑法》第26条第2款、《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之规定,挂靠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
解读2: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1)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隐藏的施工合同也是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也无效);(2)发包人对借用资质的事实不知情,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挂靠的,亦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挂靠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转包关系)。
【注释2】(1)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认定发包人与承办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具备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这一前提,不能仅因承办人单方主张存在挂靠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2)只有在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而扔与被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才存在挂靠问题(认定挂靠关系以发包人知悉挂靠事实为前提);(3)发包人在与承办人订立施工合同后才知悉挂靠事实而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知悉挂靠事实的追认,视同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1)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明知挂靠,合同属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未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承包人)无权代位索款。(2)发包人不知情的,合同有效——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为善意相对人,其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 日期: 11-19 14:5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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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工程所有权人不是工程付款义务人,施工单位也可对项目拍卖的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设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之中,当发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赋予承包人对工程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是对工程款债权进行的特殊保护。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权利来源于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按照瑞富公司与华泽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案涉工程项目由瑞富公司提供土地,由华泽公司承担项目开发的全部风险,无论项目是否盈利,华泽公司均向瑞富公司支付固定收益,项目开发、建设、销售以瑞富公司名义进行,华泽公司全部付清瑞富公司固定收益、承担项目对外全部负债后,项目整体转让至华泽公司名下,由华泽公司独立开发建设。而实际履行协议中,由华泽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华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解除未能继续履行,现案涉工程在瑞富公司名下。华宸公司已向瑞富公司移交了施工工程,因华宸公司的施工行为,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为在建工程,已经和在建工程不可分离,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为华宸公司施工所完成的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华宸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有权依法主张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851号
【摘要】首先,华宸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承包人华宸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向瑞富公司移交了施工工程。由于华宸公司的工程款未付清,其劳动已物化为在建工程且不可分离,故华宸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华宸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期。本案中,华宸公司与华泽公司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案涉建设工程价款数额未确定。华宸公司在2016年9月1日就案涉工程价款提起本案诉讼时,一并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协议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
【注释】满足《民法典》第143条构成要件的结算协议应认定其有效。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便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也不随之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P298。
【注解1】施工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1)“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中标无效,但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协议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5号;(2)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协议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3)施工合同无效其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无效,但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则结算协议并不当然无效,结算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依法有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93号;(4)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对工程款及利息另行单独约定具有独立性依法有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5)施工合同无效,完工确认书中关于变更结算方式所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690号
【注解2】(1)施工合同的主合同无效,结算协议的《补充协议》作为从合同亦无效。——参考案例:(2021)藏民终126号;(2)结算协议与无效施工合同虽有关联但仍为两份独立的合同,结算协议并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743号
→【备注】(1)施工合同与结算协议属于主从合同关系,施工合同主合同无效则结算协议从合同亦无效;(2)施工合同与主合同属于两份独立合同,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协议不因此无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328号
→【问题】发承包双方就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发包人能否抗辩因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补充协议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发承包双方就工程结算达成补充协议依法有效——(1)认定主从合同以及主合同无效导致从合同无效规则仅适用于担保领域而并无法律规定适用于其他领域;(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结算协议各自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同而不构成主从合同(仅为关联合同),补充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应依法认定有效。
摘要2:【注解3】(1)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协议亦应无效,结算协议中违约条款亦属无效;(2)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签订并实际履行“结算协议”,亦可参照该“结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但应限定在对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因建设施工所发生工程价款范围,对于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按照施工合同或结算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不应支持;(3)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一般亦应认定为无效;如果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存在,系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与清理,则可以认定为有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328号
【注解4】结算协议是对已完工程进度款或已竣工验收工程的价款数额、给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在性质上脱离于施工合同而独立存在,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733号
【注解5】(1)具有清理双方债务的性质的结算协议独立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93号;(2)补充协议系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认定无效。——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204号;(2015)民一终字第359号
【注解6】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对相对独立性,根据《民法典》第567条之规定精神,该以房抵债协议应为有效。——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也应无效
【注解7】(1)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涉及工程施工进度等事项的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2)但性质上属于对双方之间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的补充协议具有独立性,应认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61号
【注解8】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保证金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事宜承诺及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应属有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755号
【注释】基于无效施工合同履行而单独签订的后续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亦无效(非与施工合同并行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违法性不影响就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达成协议的效力|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达成的协议,其权利义务的约定独立于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的违法性仅影响租赁协议效力,不影响双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房返还等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效力。——参考案例:(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48号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1)合同有约定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利息;(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注释】合同解除后工程款支付时间法律未明确规定。
摘要2:【注解1】(1)约定工程进度款利息不适用于因合同解除工程款利息。——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40号;(2)约定工程进度款利息标准不能适用于合同解除后工程款利息标准。——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
【注解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利息的起算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自合同解除之日支付相应的结算和清理款项并起算工程款利息。——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2)从合同被确认解除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2号
- 日期: 10-07 08:0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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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参照无效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还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当事人差别很大;(2)司法实践中存在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和不能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两种不同判例。
【注释】基于利息具有法定孳息性质,具有工程款请求权的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也具有利息请求权。
【理解与适用】承包人向发包人请求支付的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与合同效力无关,与是否支付工程款有关。......不适用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87页。
【问题】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情况下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利息从应付而未付工程款时计付;(2)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就享有利息请求权,承包人虽然转包建设工程但仍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摘要2:【注解1】转包关系和分包关系是否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工程款利息计付时间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系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时间的规定,并未对当事人之间因何种法律关系欠付工程款作出限制;转包关系和分包关系适用司法结算关于工程款利息计付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886号;(2)司法解释关于利息规定系针对有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工程价款利息计算的规定。——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4613号
【注解2】(1)无效施工合同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利息。——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终359号;(2)无效合同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起算利息。——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注解3】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按照双方的过错酌定支付利息。——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200号
- 日期: 10-19 10:4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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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湘高法〔2022〕102号)
【目录】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涉及管辖等相关问题应如何认定?三、未经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四、签订中标通知书后未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合同是否成立?五、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分包合同也无效?七、如何确定“黑白合同”中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八、当事人已达成结算协议后又以合同无效反悔应如何处理?九、发包人可否参照无效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否参照合同的约定计算损失?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十二、合同均无效情形中总包合同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款的差额应如何处理。十三、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一方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不真实、客观要求重新鉴定如何处理?审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审计或拖延审计如何处理?十四、借款预支工程款应如何处理?十五、以房抵债协议在结算中应如何处理?十六、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应如何处理?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如何认定?十八、发包人认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要求司法鉴定的,应达到何种证明程度?十九、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权应具备的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二十、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二十一、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如何认定?二十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通过调解确认?二十三、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应如何处理?二十四、层层转包中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二十五、发包人应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十六、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项下内容的分包人可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二十七、约定的罚款条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摘要2:(续)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后措辞方面有何需要注意的问题?
- 日期: 11-28 21:2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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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渝高法〔2022〕156号)
【目录】一、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二、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三、农民自建建筑物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四、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五、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如何处理?六、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为准,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咨询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八、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及其效力?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范围如何确定?十、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主张权利,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何处理?十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如何处理?十二、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标程序,但在招标开始前,双方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并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十五、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如何结算?十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十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准确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问的通知
(渝高法〔2023〕94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22〕156号),该解答第三问中明确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或者自建非住宅建筑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鉴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分类进行管理。第52条规定,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因此,在重庆地区“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农民自建住宅或者自建非住宅建筑应当按照“四层(含四层)以上”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 日期: 09-27 09:3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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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5月7日审判委员会总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