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能否将政府审批行为约定为合同中生效条件?
摘要1:【要旨】(1)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约定条件而不能是法定条件。(2)政府审批权不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不属于约定条件,将政府审批权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所附条件无效,合同视为没有约定条件。
【注释】法律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围,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规定。
→【备注】约定“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条件——(1)合同附生效条件不适格视为当事人未对合同生效附条件,合同是否生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2)以确定不可能发生的事实约定为生效条件则直接认定合同不发生效力(《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4条)。
摘要2:【注解】如果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政府机关对相关事项或合同审批权”约定为生效条件不符合条件要求。——参考案例:(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