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当地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480号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总第306期)第31-33页】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480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明发公司与宝龙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对本合同各条款的执行与解释所引起的争执,合作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调节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辖区人民法院诉讼。”2009年11月26日,宝龙公司依据该约定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发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及相关材料,未对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以及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全程参与仲裁活动,直至2018年10月3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宝龙公司、明发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案涉合作合同第十二条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就案涉合作合同产生的纠纷均应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明发公司起诉,并无不当。明发公司关于参加仲裁仅视为其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案件中请求和反请求部分涉及的内容,并不能推定其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案涉合作合同项下其他纠纷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19民终10866号

摘要1:——合同约定纠纷“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
【裁判摘要】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陈××明确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5年7月30日签订《广东泓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责任合同》,该合同的裁条款约定为如无法协商,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合同中未明确“当地”的具体地点,但因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固定地点。陈××与泓宇公司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推定为向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涉合同的标的所在及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双方签订合同时,东莞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一家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陈××与泓宇公司之间因上述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

摘要2

仲裁机构选定

摘要1: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法》第6条)——1.仲裁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处理(《仲裁法》第29条)——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2.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注解1】(1)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生混淆视为约定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在执行上并不存在问题,应视为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委员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复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3)合同约定纠纷“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参考案例:(2019)粤19民终1086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效力认定|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对于“当地仲裁委员会”是否为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明确指向为同一地点,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特2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仲裁协议只写明某地仲裁机构但结合订约时实际情况能够推断出相应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参考案例:(2021)粤19民辖终582号
→【备注】仲裁协议写明的某地仲裁机构存在两个仲裁机构,但签订协议时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尚未对外受理案件,视为双方约定由另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人民法院案例库】瑕疵约定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因对仲裁规则不清楚,当事人约定了实际并不存在的县区仲裁委员会。若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县区所在的地市有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认定当事人已选定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参考案例:(2023)陕03民特5号

【笔记】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推定出唯一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有效。
【注释】约定商事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
【注解1】成都市仅有成都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并不存在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相同名称的机构,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参考案例:(2021)京04民特732号
【注解2】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虽然少了一个“会”字,但从仲裁机构的明确性和唯一性来看,可以推断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足以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参考案例:(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2号
→【备注】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名称存在笔误但能推定出唯一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有效。
【注解3】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原名称相近,亦可推定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参考案例:(2018)粤03民初30号
【注解4】虽然该仲裁条款种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存在一字之差,但与上海现存的其他几家仲裁机构名称相差甚远,应当推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18)沪01民特674号
【注解5】本案案涉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泉州市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但鉴于泉州市的仲裁机构只有一个,即泉州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参考案例:(2015)闽民终字第693号
【注解6】在审查涉及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或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时,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应重点考察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二是对仲裁协议效力持异议的一方能否提出并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等无法明确具体仲裁机构的可能性。虽然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符,但在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时,海南全省只有一家仲裁机构即海南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但当地有且只有一家仲裁机构的,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有效”,认定此种情形的仲裁协议有效。——参考案例:海南省典型案例二

摘要2:【注解7】虽然合同双方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北京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并不准确,但结合将仲裁地点设置在北京的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仅“北京仲裁委员会”与约定的仲裁机构在表述上相似,其余仲裁机构与约定仲裁机构在表述上均有较大区别,可以确定北京仲裁委员会系唯一对涉案合同争议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参考案例:(2023)京04民特117号
【注解8】(1)仲裁协议约定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双方亦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2)虽约定“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法院仍具有司法管辖权。——参考案例:(2020)鲁民辖终10号
【注解9】仲裁条款中对于仲裁机构名称描述不准确,通过相关文字描述和相关仲裁规则可以确定具体仲裁机构应认定合同当事人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有效。——参考案例:(2020)京民终242号
【注解10】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工程所在地点属于省直管行政区域,而省范围内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应认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参考案例:(2019)陕01民特351号
【问题】约定提交“当地仲裁机构”或“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如何认定?——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足以明确“当地”“所在地”所指向的地点则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般可以认定约定的“当地”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均指向唯一仲裁机构则“当地仲裁委员会”应解释为唯一仲裁机构)。
【注解11】(1)约定在仲裁机构未经批准设立的业务站点仲裁,争议发生时该业务站点已被撤销,但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具体明确,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2)对仲裁地点的约定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特473号

【笔记】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或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1:合同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某地”是明确的具体地点)——(1)“该地”应当仅指双方约定的辖区范围内,不应作扩大理解;(2)由于仲裁机构没有行政区划上的隶属关系,将某地仲裁机构扩大至上一级行政辖区仲裁委员会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0)闽民终1306号
解读2:合同约定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且合同中未明确“当地”的具体地点——(1)双方当事人虽然均在县辖区内,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当地”局限于理解为双方所属的县辖区内,双方共同所属的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视为约定由市一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351号;(2)合同中未明确“当地”的具体地点,但因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固定地点,“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推定为向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参考案例:(2019)粤19民终10866号
【注释1】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1)“某地”是明确的具体地点;(2)不能将某地仲裁机构扩大至上一级行政辖区仲裁机构。
【注释2】约定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且合同中未明确“当地”的具体地点,“当地”属于不明确的地点——(1)可以将双方共同所属的县辖区的上一级的市级仲裁机构认定为“当地”仲裁机构;(2)也可以将工程所在地认定为“当地”仲裁机构。
【问题】约定提交“当地仲裁机构”或“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如何认定?——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足以明确“当地”“所在地”所指向的地点则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般可以认定约定的“当地”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均指向唯一仲裁机构则“当地仲裁委员会”应解释为唯一仲裁机构)。

摘要2:【注解1】(1)“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应当仅指双方约定的辖区范围内,不应作扩大理解。(2)仲裁机构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没有行政区划上的隶属关系。(3)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扩大至上一级行政辖区仲裁委员会,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0)闽民终1306号
【注解2】(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体现了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合意,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有效的仲裁条款。(2)双方当事人均系法人单位,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对当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情况明知,虽然均在县辖区内,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当地”局限于理解为双方所属的县辖区内。双方共同所属的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视为约定由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351号
【注解3】合同约定纠纷“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参考案例:(2019)粤19民终10866号
→【备注】虽然合同中未明确“当地”的具体地点,但因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固定地点。
【注解4】仲裁条款虽约定争议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当地”的特指范围不能确定,当事人亦未补充选定唯一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参考案例:(2019)粤06民辖终192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摘要1:马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严格执行《纽约公约》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维某公司在香港仲裁程序中申请跨境财产保全案——严格执行区际司法协助安排 准许香港仲裁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梁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对电子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  
李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时的仲裁条款效力认定  
陈某诉泓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纠纷“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
连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非劳动争议的财产纠纷可以进行商事仲裁  
案外人中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战略投资人有权在破产重整中作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有效衔接破产重整和仲裁司法审查程序  
华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通过重新仲裁弥补仲裁程序瑕疵 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汇某公司、杨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依法保障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的权利
案外人黄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依法不予执行虚假仲裁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