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恶意串通证明标准

证据证明

摘要1:民事诉讼中证明是指法院、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法律真实)的活动。
【解读1】证明标准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1)盖然性(51%以上,2019年《证据规定》第86条第2款程序性证明标准规定);
(2)高度盖然性(高于7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第1款规定);
(3)排除合理怀疑(90%甚至以上,一般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评判标准);
(4)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解读2】“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包括(1) 欺诈;(2)胁迫;(3)恶意串通;(4)口头遗嘱;(5) 赠与 ——不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问题01|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明?问题02|什么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03|什么是反证“动摇确信”证明标准?问题04|什么是“较高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05|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问题06|什么是“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问题07|什么是法定采用更低证明标准?提示:亲子鉴定结论运用规则
【标签】【证据裁判主文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电子数据推定真实】【证明妨害规则】【证人证言审核认定】【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注解1】人民法院确信恶意串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为“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 “具有高度可能性”。——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236号
【注解2】消费欺诈证明标准问题|当事人对欺诈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3605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到达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之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其来源的合法性,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通过综合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确保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印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937号

【笔记】恶意串通证明标准是否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摘要1:解读:(1)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2019年《证据规定》第86条第1款);(2)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恶意串通”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作出陈述或提供相应证据(要求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陈述或者所作陈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成立)。
【注释】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外,其他恶意串通和欺诈、胁迫以及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仍然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解析】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5种情形——(1)欺诈;(2)胁迫;(3)恶意串通;(4)口头遗嘱;(5)赠与。

摘要2:【注解1】对胁迫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616号
【注解1.1】(1)认定“经济胁迫”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怀疑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需要举证排除该合理怀疑;(2)当事人从“显失公平”转而采取“胁迫”作为其撤销事由,应同时承担更高的证明要求,即对胁迫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以维护基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交易秩序的稳定。——参考案例:(2020)津民终307号
【注解2】(1)证明恶意串通签订或以欺诈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2)不能仅从合理性方面推测有恶意串通以及欺诈的可能性。——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