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单位能否作为证人?单位证人有哪些要求?

摘要1:解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之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证人。(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单位证人的书面证言范畴,形式上要求“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单位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摘要2:【注解1】单位出具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
【注解2】(1)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如合同、单据、档案等;(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自然人的陈述和法人出具的说明、证明等;(3)单位证明系法人所出具的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陈述,应当属于证人证言,不属于书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189号
→【备注】书证与证人证言区别?——(1)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如合同、单据、档案等);(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自然人的陈述和法人出具的说明、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