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发回重审或者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出庭作证过的证人是否需要重新出庭作证?
摘要1:解答:发回重审或者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出庭作证过的证人仍然需要重新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证人可以不再重新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1)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之情形的;(2)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关于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法定情形的;(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之情形的。
→【备注】除非符合法定3种情形,发回重审或者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出庭作证过的证人仍然需要重新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摘要2:【注解】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后证人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且证人并非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证人证言不能视为出庭作证,法院未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并采信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