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不服,是适用复议程序还是适用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
摘要1:解读:(1)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之规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问题】申请保全后法院未支持能否申请复议?
(1)《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申请保全后法院未支持能否申请复议存在争议;
(2)《保全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明确申请保全后法院未支持的救济方式与保全裁定一致即可以申请复议(法院不支持保全应当出具驳回申请裁定)。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处理规则|在保全执行中,被保全人名义上是对执行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保全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异议申请。——参考案例:(2020)苏02执复84号
→【备注1】(1)被保全人的异议实质是对保全裁定不服,应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法院将其异议作为执行行为异议案件进行立案并作出执行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更正。
→【备注2】(1)被保全人提出异议称其系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并非公司股东,依法无需承担债务,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2)法院执行裁定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的冻结;(3)申请人不服提起复议,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对保全裁定不服应通过复议程序而非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