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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提示】
①该批复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排除被告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备注】该批复已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修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排除被告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删除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将第五条修改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将第六条修改为: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5.将第七条修改为: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6.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7.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200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解读】
①区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否为当时施行的《消防法》所规定的必须验收的房屋而区分租赁合同的效力:
A.必须验收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消防法》第10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B.不是必须验收的,不应以未经验收合格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②区别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废止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相冲突)

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备注】在原已建好并通水通电的大楼顶上布设光伏发电设备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0)粤民申1519号
【注解5】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注解6】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7】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备注】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其中出售电梯系合同主要义务,安装、检测电梯系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注解8】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京03民终2650号

摘要2:【注解9】施工质量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确认、分割问题的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69号
→【备注】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2021)鲁民辖终13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共有不动产确权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2.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23)粤民辖28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海商事案件的案由界定优先原则及专门管辖约定条款的广义理解原则。——参考案例:(2023)湘民辖终3号
【注解10】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9)闽民辖终22号

律师教你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

摘要1:【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1】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注解2】租赁合同末位淘汰约定效力|(1)租赁合同领域扣点租金情况下的“末位淘汰制” 有效;(2)当解释和内部规则缺乏与承租人的合意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应视为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能据此行使末位淘汰解除权。——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双方责任的认定|1.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案例:(2020)云民再38号
→【备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何一方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

摘要1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双方签有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明确约定其中一份只是作为交付相关部门备案之用,则应认定另一份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参考案例:(2014)浙民提字第13号
【注解2】虽然两个两个承租人分别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两个承租人共同管理和适用该房屋,应认定两个承租人为该房屋的共同租赁人。——参考案例:(2014)鲁民一终字第493号
【注解3】(1)房屋预租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2)预租关系解除后,出资人应对承租人提前进场装修而不能拆除的添附物给予折价补偿。——参考案例:(1998)民终字第116号
【注解4】名为合作实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02)民一终字第41号
【注解5】非产权人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7)闽0102民初2535号
【注解6】同意转租的承租人系租赁合同适格原告|虽然并非讼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但实际产权人已明确同意其享有对外转租的权利,故其诉讼主体适格。——参考案例:(2019)闽05民终4405号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摘要1:【解读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1)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2)违法的临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无效;(4)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解读2】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民法典716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违法性不影响就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达成协议的效力|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达成的协议,其权利义务的约定独立于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的违法性仅影响租赁协议效力,不影响双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效力。——参考案例:(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4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对承租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可酌情减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参考案例:(2016)赣民再101号

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要旨】(1)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但是,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解除权。
【注释】(1)租赁房屋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仅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予支持;(2)租赁房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备注】(1)《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并非对房屋交易或租赁市场等私法领域的规制,并非否认私法行为的效力;(2)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16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就能够实现《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认定未竣工验收房屋租赁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注解1】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订立的租赁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规定,未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但不影响当事人针对相关建设工程订立租赁合同以及该合同的效力。——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912号
【注解2】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参考案例:(2003)民一终字第55号
【注解3】(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2)租赁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如承租人因此无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合同解除权。——参考案例:《××××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注解4】主体工程及装修工程在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未获通过,即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消防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租赁关系亦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1999)民终字第166号
【注解5】承租人明知涉案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不能实际正常使用,其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1号
【注解6】《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这两项法律规定是基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就房屋使用条件作出的管理性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摘要2:(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的规定处理,并不导致案涉《商铺租赁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0)黔06民终684号
【注解7】(1)租赁房屋至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并不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无效。(2)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属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参考案例:(2017)陕民再110号
【注解8】《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规定的内容来看,应属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范畴。——参考案例:(2020)黔民申2659号
【注解9】租赁房屋尚未竣工验收能否作为免除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的法定事由?|租赁房屋虽然尚未竣工验收但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房屋使用目的的实现,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免除自身支付租赁费的法定事由。——参考案例:(2023)甘民终94号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1)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城乡建筑、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都属于违法建筑。
(2)违章建筑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建筑规划、施工许可的相关规定或者在明确禁止进行建筑的区域内进行施工建设后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
【注释】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在违法原因消失后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前提为合同效力尚未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确定,否则不能转为为有效合同。
【注解1】(1)《城乡规划法》第40条对于城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应以乡一级政府的许可而改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的性质。(2)以得到乡土地管理部门认可但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的租赁合同仍应认定无效。——参考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36号
【注解2】(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2)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参考案例:(2013)徐民终字第1445号
【注解3】违法建筑签订的《土地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参考案例:(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72号
【注解4】(1)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2)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3)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参考案例:《丁××与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注解5】房屋预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

摘要2:(续)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房屋租赁的规定。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1号
【注解6】(1)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拆除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房屋的,应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当事人提出恢复房屋原状等赔偿请求不予支持。(2)因强拆行为造成屋内合法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行申43号
【注解7】房屋至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并不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7)陕民再110号
【注解8】租赁物为土地并非房屋,当事人主张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583号
【注解9】违章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2)鄂01民终11735号
【注解10】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成的,该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79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违法性不影响就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达成协议的效力|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达成的协议,其权利义务的约定独立于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的违法性仅影响租赁协议效力,不影响双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效力。——参考案例:(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4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对承租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可酌情减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参考案例:(2016)赣民再101号
【注解11】虽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03号

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解读】临时建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临时建筑依法不能办理产权手续,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之规定,临时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1】(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赔偿损失;(2)关于损失部分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考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
【注解2】名不符实合同性质的认定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1)临时建筑依法不能办理产权手续。(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临时建筑的房屋出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双方所签《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无效。——参考案例:(2009)民提字第90号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摘要1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并非合同法定有效要件。
【注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1)我国目前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违反备案登记谷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原-1万元罚款;(3)根据《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7.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摘要2:【注解】以未办理租赁许可证为由主张违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吉民一终字第2号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摘要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2)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注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所欠租金无须偿还,但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
【注解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赔偿损失,关于损失部分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考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
→【备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请求返还房屋。——参考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其他案例:(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5号
【注解2】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被确认无效,承租人应支付确认合同无效后的占有使用费。——参考案例:(2014)兴民终字第305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致损失的责任承担|对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结合合同双方过错程度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违建而无效的情形中,出租人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出租,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对房屋系违章建筑知情的承租人,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参考案例:(2011)民一终字第32号;(2021)最高法民再145号民
→【备注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致损失的责任承担——是指无效租赁合同的装修损失。
→【备注2】对于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双方当事人对造成合同无效部分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损失的责任比例,具体应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发起方承担较被动接受方更重的责任——(1)租赁房屋的提供方,对租赁房产具有控制、处分的能力,应当提供合法房产并办理房租租赁的合法手续,其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出租,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主导方,理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2)承租方虽然对违章建筑部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知情,但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出租方,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确定出租方承担损失的70%,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的30%,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引导各方主体严格依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5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52号
【提示】对产权无争议但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处分该房屋的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出售属于自己(产权没有争议)的房屋,是其行使对所有权收益、处分权的行为。在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其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所有权人于缔约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效。

摘要2:【解读】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业的核心。任何一项工程单项验收或者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裁判摘要】《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境、卫生等质量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或工程局部验收不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本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地产公司持有的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只是大厦主体和基础部分的验收,大厦整体工程质量验收至今尚未办理。因此,房地产公司以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主张大厦已经通过工程整体验收,依据不足。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大厦未经过消防验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摘要2:【解读1】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解读2】本案志远大厦作为租赁标的物仅通过主体与基础部分验收,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承租人以租赁标的物未办理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解读3】《建筑物》第61条和《消防法》第10条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解读4】本案确立了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则: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行业的核心。任何一项工程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承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解读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三)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解除权。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分析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承租人同时存在迟延交付租金、转租、对租赁房屋装修改动等情形时,应区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摘要1:【要旨】承租人存在迟延交付租金、转租、对租赁房屋装修改动但并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时,应区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案例】辽宁沈阳中院(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1456号《陈××与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事由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摘要2

【笔记】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要旨】(1)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享有有合同解除权;(2)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消防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注释1】(1)租赁物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该类建筑物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2)租赁物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消防机构验收——该类建筑物施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经抽查不合格应当停止使用,并不必然否定和限制私权领域的房屋使用和收益,法院不应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认定合同无效。
→【备注】相反裁判观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合同和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均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通过消防验收之前,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显属法律适用错误。——参考案例:(2022)新民申561号
【注释2】(1)一次消防审验的义务人通常为出租人——一次消防审验是指建筑物主体在建设之前所需的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以及建设工程竣工所需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2)二次消防审验是指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扩建、改造等功能性利用之前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二次消防审验手续的办理义务人为建设单位,在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不承担办理二次消防审验手续义务。(3)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房屋未进行二次消防审验而被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由此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参考案例:(2021)陕09民终1149号
→【备注】消防审验义务区别于消防安全责任义务(详见《安全生产法》第49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
【注解1】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订立的租赁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规定,未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但不影响当事人针对相关建设工程订立租赁合同以及该合同的效力。——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912号
【注解2】(1)出租《消防法》第10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摘要2:(续)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2)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3)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参考案例:(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83号
【注解3】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出租合同的效力认定|(1)依法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以该房屋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标的物符合了法律规定,合同经过瑕疵补正而变为有效,其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参考案例:(2012)浙杭民终字第114号
【注解4】(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是基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就房屋使用条件作出的管理性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3项的规定处理,并不导致案涉《商铺租赁合同》无效。(2)合同签订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租商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商铺租赁合同》属有效合同。——参考案例:(2020)黔06民终684号
【注解5】租赁房屋至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违反《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3项规定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并不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7)陕民再110号
【注解6】(1)《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属于对房屋使用条件的规定;(2)未经消防验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871号
【注解7】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且《消防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出于行政管理和建筑物使用安全的考虑,应认定为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并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参考案例:(2023)鄂05民终3645号

【笔记】出租人未取得权属证书或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要旨】(1)出租人取得权属证书或享有有所有权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租人未取得权属证书或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2)出租人出租不具有处分权(出租权)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但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因租赁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责任。
【注释】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签订租赁合同不因未取得产权证而无效——(1)根据《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强调的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并不要求出租人必须是租赁物所有权人或已取得产权证;(2)《城镇房屋租赁解释》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未谷底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禁止租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现已失效;(3)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用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用获得租金,另一方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用以及使用收益),不要求出租人有完整的处分权;(4)出租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出租未取得产权证房屋更不应认定为无效。

摘要2:【注解1】(1)对产权无争议但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处分该房屋的行为有效。(2)在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其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所有权人于缔约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效。 ——参考案例:(1999)民终字第152号
【注解2】房屋租赁合同在出资人未取得甚至是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出租人业已取得房屋使用权,其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并不影响承租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履行交纳租赁费用等义务,且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而非权属纠纷,出租人具备当然的主体资格,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持。——参考案例:(2012)郑民四终字第152号
【注解3】出租人对出租给承租人的场地及房屋虽然没有所有权,但该房地产的所有人将场地及房屋交由出租人经营管理,《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租赁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且没有第三方向其主张权利,故承租人以出租人对案涉场地及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其主体不适格,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20)鄂01民终8625号
【注解4】原判决综合考虑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实行“预售+按揭”模式,购房人往往要间隔相当长的时间内才能通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的现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不允许买受人对房屋进行租赁,既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利用,也与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相违背,最终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302号

租赁合同解除权

摘要1:【民法典标签】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注解1】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有害气体超标,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相关房屋不应用于出租,已出租房屋无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参考案例:(2022)苏01民终418号
【注解2】承租人构成违约、出租人已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出租人锁门行为应视为以事实行为解除租赁合同,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22)粤0304民初35086号;(2020)粤0307民初35823号
【注解3】出租人发出解约通知后采取上锁措施之日为收回房屋之日。——参考案例:(2023)粤03民终31153号
【注解4】出租人在未提出解除合同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搬迁期限前直接将商铺上锁属于违约行为,应对承租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9)粤03民终27892号
→【备注1】(1)承租人拖欠租金行为严重且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的,承租人履行合理通知义务后,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以事实行为解除合同;(2)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承租人拒不交还房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是收回房屋。
→【备注2】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私力救济应严格限定在权利范围内并且履行必要的前置通知、催告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
→【备注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
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

摘要2:(续)、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甲醛超标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参考案例:(2023)沪0113民初346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双方对涉案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仍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物缺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合同应予解除,但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双方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故出租方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形,后承租方改良租赁物未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方也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承租方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参考案例:(2022)粤20民终614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沪02民终317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权属争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为另作其他经营活动而支出装修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参考案例:(2021)渝04民再5号
【注解5】(1)后因履行中发生纠纷,河东村委、永利公司起诉桂深公司,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返还案涉土地等。(2)(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桂深公司将案涉土地返还给河东村委、永利公司等。(3)后经强制执行,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河东村委、永利公司收回案涉土地。——参考案例:(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77号;(2023)最高法民申70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目录】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7、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8、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9、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10、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1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解除,当事人何时有权解除合同?13、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三、房屋装饰装修损失1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未提出异议的,如何认定?1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未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16、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四、房屋租赁与转租 1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18、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19、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如何处理?20、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21、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差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2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民事责任 2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摘要2:(续)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2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26、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2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8、《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和出租人“通知”义务如何理解?29、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0、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31、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2、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如何处理?七、其他 33、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34、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房屋转让双方未通知承租人所有权变动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35、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如何承担?36、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37、因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
【裁判要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租合同虽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后,但该转租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裁判摘要】本案中,一方面,大富豪公司与跨世纪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前,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之间的转租合同虽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后,即涉案房屋在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虽已因案外人赵某申请执行案件而被法院依法查封,但吉大一院在其租赁期限内承接了大富豪公司的承租权,该承租行为并未增加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负担,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应因签订在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之后而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涉案房屋在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已经由房屋所有权人跨世纪公司抵押给宽城支行,且因宽城支行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而被查封。但跨世纪公司在与宽城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已经与大富豪公司签订了出租合同,故跨世纪公司与大富豪公司之间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宽城支行抵押权的影响,大富豪公司仍可继续承租本案涉案房屋,在跨世纪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大富豪公司有权就涉案房屋进行转租。吉大一院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没有超出大富豪公司租赁期限,吉大一院在其租期内承接了大富豪公司的承租权,并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解读】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在法院查封之后签订的转租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
【裁判规则】承租人使用涉案房屋持续处于风险中而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保证,其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摘要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吉大一院的履行情况看,吉大一院在2010年8月19日与大富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当日接收房屋,但于接受房屋10余天后即2010年9月1日就接到了吉林中院(2010)吉中民执字第33号公告,并被告知在查封期间非经该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承租、出租等行为。有鉴于此,吉大一院虽接收占有了涉案房屋,但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了限制,致使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故其于2011年8月25日向法院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出租人跨世纪公司将涉案房屋在出租给大富豪公司之后,因欠付赵某工程款,而被法院将涉案房屋依法查封,同时又抵押给宽城支行,造成了吉大一院在承租房屋的过程中存在不能继续使用的风险,吉大一院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给付租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摘要2】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确定——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在一审法院受理的(2011)吉民一初字第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吉大一院是本诉原告,大富豪公司是反诉原告。在该案中,吉大一院和大富豪公司均诉请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且各自的民事起诉状均已向对方送达,大富豪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收到吉大一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吉大一院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大富豪公司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双方于2012年9月27日撤回了该案的诉讼。......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皆有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合意解除的时间为最后收到对方民事起诉状的时间即2011年11月29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笔记】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能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摘要1:问题:破产管理人能否解除合同?
解读:(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企业对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宣告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2)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注释1】(1)《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管理人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不应绝对化;(2)出租人破产后与承租人达成调解书确认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在民事调解书被撤销之前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18条选择解除租赁合同不予支持。
【注释2】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1)决定解除合同——决定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2)视为解除合一——自破产申请受理自认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3)视为解除合同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供担保而管理人或债务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注释3】(1)出租方的义务并非仅交付房屋的使用权即履行完毕,还负有在租赁期内对房屋保证使用、管理、监督等阶段性和持续性义务,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出租方的义务才履行完毕;(2)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破产,租赁合同属于出租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承租方未一次性付清租金,属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注释4】(1)《破产法》第88条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2)该规定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尽快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丧失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而不是双方已经在持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推定解除合同。
【注释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第1款第7项规定,管理人实施“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注释6】(1)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标准无明文规定;(2)《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的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以及第130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视为限制管理人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间接规定。

摘要2:【注解1】(1)破产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合同相对人,破产管理人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2)但不能直接推定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55号
【注解2】进入破产程序后双方达成继续履行调解协议书,破产管理人无权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案例:(2020)冀民终464号
【注解3】承租方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出租方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2020)最高法民申6044号
【注解4】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首先应遵循是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1)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行使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从而延续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解除对债务人不利的合同;(2)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255号;(2020)最高法民申2256号
【注解5】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对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为维护投资人财产不受到巨大损失和在园幼儿合法权益及解决周边居民幼儿入托难问题,对于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豫15民初151号
→【备注】(1)《劳动合同法》第42条限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2)《保险法》第92条限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人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3)供水、电、气、暖合同及提供公共交通和网络服务的合同应当限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权。
【注解6】管理人对于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应否继续履行?|(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管理人决定;(2)对于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否继续履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鉴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执行程序,可参照执行程序中债权保护顺位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破产财产的归属。——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申7497号
【注解7】租赁合同只要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与出租人的义务即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单方解除该租赁合同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7)湘民再461号

【笔记】房屋租赁终止后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腾房?

摘要1:解读:(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次次承租人)丧失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承租人、次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2)次承租人无权占有租赁房屋,出租人有权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注释】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有权起诉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腾房。

摘要2:【注解1】(1)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则不存在,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也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否则形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3)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基于《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4)对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的要求,与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是一致的;(5)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次承租人因返还租赁物、丧失占有而产生相关损失应当是基于转租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粤民终2952号
【注解2】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原次承租人已失去依据原租赁协议占用涉案房产的依据,出租人据此向次承租人主张腾退涉案房产及收取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8)浙民再594号
【注解3】(1)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就其占用部分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参考案例:(2017)沪0101民初7637号

【笔记】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拒绝使用租赁房屋是适用违约方起诉解除规定还是适用合同僵局规定?

摘要1:问题:《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的“违约方起诉解除”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僵局”有哪些区别?
解读:(1)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之“违约方起诉解除”规定,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符合“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个条件;(2)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合同僵局”规定,存在非金钱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3)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拒绝使用租赁房屋应当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定,而不能适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合同僵局”规定(不属于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注释】《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的“违约方起诉解除”不完全等同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僵局”。

摘要2:【注解1】(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但其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2)一审法院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该合同义务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1)京01民终11213号
【注解2】生效判决认定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参考案例:(2021)闽01民终913号
【注解3】租赁合同,在承租人确无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强制其继续租赁使用房屋可能造成房屋的闲置、经营成本或生活成本不必要的扩大等物的浪费或损失的产生,因此,通常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对此,可由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获得合同的解除。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参考案例:《·青岛中院公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5、租了房却又无法继续使用,是将租赁进行到底,还是好合好散?——租赁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守约方也应及时止损》

【笔记】承租人能否与房屋按份共有人签订租赁合同?

摘要1:解读1:部分共有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因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无效?——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与承租人擅自订立租赁合同系债权设立行为(负担行为),不适用《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如不具有其他无效情形的应为有效合同。
解读2: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得租金?——(1)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按份分享房屋租金;(2)其他共有人还可以追究签订租赁合同的共有人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解读3: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承租人返还共有房屋?——如部分共同人出租共有房屋未改变共有物房屋的性质、用途且其持有共有物份额超过1/2以上,不动产其他按份共有人向承租人主张返还共有物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301条规定仅适用于处分行为;(2)房屋租赁合同行为系负担行为的债权行为,不适用于《民法典》第30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致损失的责任承担

摘要1:【裁判要旨】对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结合合同双方过错程度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违建而无效的情形中,出租人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出租,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对房屋系违章建筑知情的承租人,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
【关联索引】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2011年1月6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2011年11月8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45号民事判决(2025年2月7日)

摘要2:【注解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致损失的责任承担——是指无效租赁合同的装修损失。
【注解2】对于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双方当事人对造成合同无效部分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损失的责任比例,具体应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发起方承担较被动接受方更重的责任——(1)租赁房屋的提供方,对租赁房产具有控制、处分的能力,应当提供合法房产并办理房租租赁的合法手续,其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出租,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主导方,理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2)承租方虽然对违章建筑部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知情,但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出租方,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确定出租方承担损失的70%,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的30%,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引导各方主体严格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