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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转让攻略

摘要1:合同债权转让又称为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合同权利(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民法典标签】D545【债权转让】;D546【债权转让通知】;D547【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D548【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D549【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D550【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D696【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
【注释】(1)原《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546条相比较《合同法》第80条去掉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可以弱化了债权人在行使债权转让时的通知动作。
【注解1】债权转让协议因缺乏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存在债权而债权转让不成立。——参考案例:(2020)鄂民终526号
【注解2】案外人在法院查封资管产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收益权转让合同并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在查封之前已办理收益权转让登记可以排除执行。——参考案例:(2015)赣民二初字第31号;(2016)最高法民终215号
【注解3】合同当事人授权实际付款人主张返还费用,实际付款人有权主张返还费用。——参考案例:(2015)鲁商终字第377号
【注解4】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协议书系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且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系债权转让通知书且终止授权无效。——参考案例:(2009)浙湖商终字第37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依原合同确定案由与管辖|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根据原合同确定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权。——参考案例:(2021)沪民辖终2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转让被司法保全之债权的法律效力认定|转让被司法保全之债权协议,不因转让之债权被司法保全而无效。但是,在司法保全措施解除之前,债务人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被司法保全之履行抗辩;司法保全解除之后,债权受让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参考案例:(2020)沪7101民初245号
→【备注】(1)被保全债权转让协议不因债权被保全而无效;(2)但债权受让人在司法保全解除之后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人以不良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为由,起诉请求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本案系因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引发的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虽然案涉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认定问题,但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的有关规定,是国家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部门、特定行业基于政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置措施,由中央、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时期的停息、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但“不调整债权和债务关系”。当事人以案涉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故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1号

【笔记】判决生效后转让债权的,应该由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还是债权转让人申请执行?

摘要1:【要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由债权受让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注释1】(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执行工作规定》第16条第2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34号指导案例);(2)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生债权转让,受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9条规定)。
【注释2】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不良资产受让人属于禁止范围,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其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注释3】(1)执行前债权转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2)执行中执行债权转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1)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定基础是“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2)债权人在进入执行前转让债权,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后并无转让债权行为的,因无“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法定基础,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
【注解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参考案例:指导案例34号;(2012)执复字第26号
→【备注】在判决作出之前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摘要2:【注解2】债权依次转让情况下,即使个别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发生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最后债权人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应予支持。——参考案例: (2021)辽执复388号
【注解3】(1)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审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时,应当着重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是否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书面认可的形式可以是复函或者在执行笔录中签字认可等等);(2)如果第三人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予以证明的,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复91号
【注解4】债权人在进入执行前转让债权,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后并无转让债权行为的,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津执复14号
【注解5】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后注销的,在有相关债权转让协议及申请执行人股东等相关主体作出债权承继说明的情况下,法院可召开听证会对是否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进行认定,债权转让真实则可变更申请执行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158号·
【注解6】申请执行人已经注销无法取得其书面认可且无证据证明案涉债权分配给第三人,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豫执复68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利承受人可以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变更。——参考案例:(2023)津执监90号

【笔记】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判决生效后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要件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即变更申请执行人针对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而非普通债权转让;(2)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虽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当事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后并无转让债权行为的,因无“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法定基础,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1)普通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无权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2)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才有权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注解2《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并未就债权转让发生的时间节点进行限定,只要权利承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参考案例:(2017)鄂执复11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7-5-202-007】债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复59号

【笔记】债权受让人能否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对转让债权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1)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且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才能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就该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即使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债权受让人所享权利亦无法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就该债权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
【注解1】风险提示——(1)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转让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对转让债权的强制执行之要件存在争议;(2)为避免风险,债权转让除应当确保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有效性外,还应当及时完成债权转让通知。
【注解2】债权转让未成立或者债权转让无效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该债权。
【问题】应收账款被冻结,保理商是否可以实体权利人要求解除冻结?

摘要2:【注解3】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间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影响——(1)在法院依法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转让当事人仍未通知次债务人,债权转让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的债权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不予支持;(2)在法院依法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转让当事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次债务人,债权转让对次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的债权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基于债权转让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在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被执行人已将该笔到期债权转移给案外人并已经通知次债务人的,该笔到期债权已属于案外人所有,法院无权执行;(2)在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被执行人又将该笔到期债权转移给案外人并已经通知次债务人的,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主张不予支持。

【笔记】哪些主体不能购买金融不良债权?

摘要1:解读: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人员包括——(1)国家公务员;(2)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3)政法干警;(4)资产公司工作人员;(5)原债务企业管理层;(6)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注解】(1)国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应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进行审查。(2)不能证明不属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中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情形,债权转让行为存在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发道德风险的问题,法院驳回变更申请。——参考案例:(2021)陕执复159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另行诉讼救济,不影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另诉予以救济。——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复7号

【笔记】债权经过多次转让能否直接申请变更最后一个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摘要1:解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多次转让的情况下,债权最后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但要求每次转让的出让人均认可债权已经转让给其后手。
【注解1】债权多次转让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必要条件。——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复48号
【注解2】 债权多次转让法院需对所有债权转让环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参考案例:(2020)川执异9号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判规则梳议中,关于《执行债权转让与变更申请执行人问题裁判规则》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第一次转让时,受让人未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无须作出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在债权连续转让的情况下,只要该债权转让的过程是明确的、连续的,执行法院就可以根据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的申请直接裁定变更最后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参考案例:(2021)浙0182执异75号
→【备注】《执行债权转让与变更申请执行人问题裁判规则》,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2020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17页。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
→【备注】(1)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2)债权连续转让过程中只要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异75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判规则梳议中,关于《执行债权转让与变更申请执行人问题裁判规则》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第一次转让时,受让人未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无须作出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在债权连续转让的情况下,只要该债权转让的过程是明确的、连续的,执行法院就可以根据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的申请直接裁定变更最后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判规则梳议中,关于《执行债权转让与变更申请执行人问题裁判规则》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第一次转让时,受让人未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无须作出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在债权连续转让的情况下,只要该债权转让的过程是明确的、连续的,执行法院就可以根据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的申请直接裁定变更最后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法人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根据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相关规定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浙江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浙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过程是清晰的,符合债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因此,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摘要2:【备注】《执行债权转让与变更申请执行人问题裁判规则》,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2020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17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20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变更申请时申请执行人已经注销,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提供已注销申请执行人权利承继主体的书面认可材料,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在注销清算时已经明确将执行债权分配其享有的证据,向执行法院证明该债权转让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将食品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若食品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除符合瑞惠公司将(2012)郑民四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食品公司条件外,瑞惠公司应在执行程序中书面认可食品公司取得该债权。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食品公司向郑州中院提出变更申请时,申请执行人瑞惠公司已经注销。虽然在申请执行人已经注销这一特殊情形下,应当对“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这一条件作出符合实际的解释,但不意味着申请人不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供关于债权转让在原申请执行人和受让人之间并无争议的证据。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提供已注销申请执行人权利承继主体的书面认可材料,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在注销清算时已经明确将执行债权分配其享有的证据,向执行法院证明该债权转让并无争议。而本案食品公司并未提供上述书面认可材料或相关证据。虽然食品公司提供了瑞惠公司在债权转让前所作的本案执行款所有权归食品公司所有的书面说明,但该书面说明的时间是在债权转让前,而非其注销之时;且该材料只是主要说明执行款项可以直接打入食品公司账户,并没有明确表示该债权转让没有争议,明确认可食品公司可以取得执行债权。债权转让情形下变更申请执行人,是直接认可债权受让人取代原申请执行人的地位,受让债权在新的当事人之间仍然维持强制执行效力,应当严格把握变更条件。根据瑞惠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完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变更条件,执行法院无法确认执行债权转让并无争议。河南高院认为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食品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情形,并无不当。食品公司可以在进一步完善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再行提起申请,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