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并通过自愿履行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
【注解1】(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7条之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0.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就主要条款反悔,申请执行人能否寻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注解2】执行和解协议仅对本金履行作出安排,不能以此推定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及违约金,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就和解协议未约定部分申请执行应予准许。——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监33号
【注解3】执行程序能否对和解协议效力进行审查?|(1)执行人员有权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京执监32号;(2)执行机构在判断一个和解协议是否能够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时必须要对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即:一是否由执行当事人达成;二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参考案例:(2013)执监字第49号
【注解4】被执行人不能请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1)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起诉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2)被执行人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既无必要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皖民终242号
【注解5】因执行和解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未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是以原执行程序中的变卖保留价径行裁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适用法律错误。——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298号
【注解6】未达成以物抵债后不再执行的意思表示的申请以物抵债并非和解协议。——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349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7-5-203-017】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恢复执行后在执行款中予以扣除时,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的,按民法债权抵充清偿顺序计算|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与执行担保的区别
摘要2:
摘要1:浅议执行和解协议中对担保人强制执行问题
摘要2: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执行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执行和而不解的有效路径选择
摘要2:
摘要1:法院能否直接执行执行和解担保人财产
摘要2:
- 日期: 09-04 03:5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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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
摘要1:——执行程序能否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49号
【提示】共同权利人之一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法院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够阻止执行等问题进行审查。债权人擅自以其他享有连带权利债权人的名义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构成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追认的,该协议对其他债权人不生效力,不能阻止执行。
【裁判意见】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应受《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范的调整。
【问题提示】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裁判规则】《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该条规定,执行机构有权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一是否执行当事人达成;二是否有效;三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摘要】夫妻一方擅自以另一方名义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若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不能产权阻却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摘要2:【裁判规则】执行和解协议属民事合同,判断和解协议效力应受合同效力规范的调整。夫妻一方擅自以另一方名义签订的和解协议,因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不能产生阻却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
摘要1:【实务要点】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作出执行终结裁定后,案外人对和解协议所涉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通过另案诉讼进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甘肃××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电力有限公司、永登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摘要1:【要旨】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摘要2:
- 日期: 02-13 18:5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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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
摘要1:【要旨】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85号
【裁判摘要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条款是关于无权处分人通过私法领域民事交易行为将物权处分给受让人,受让人能否取得物权的法律制度。本案中,中行山东分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通过执行裁定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是国家司法公权行为处分物权的结果,不属于善意取得,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裁判摘要2】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不宜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通过执行裁定来规避行政审查等情形发生。本案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中行山东分行与中银公司、银信公司恶意串通,但是中银公司明显存在选择性抵债的情形,并损害了工行市中支行公平受偿的权益。基于上述理由,山东高院26-1号裁定应予撤销。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第七条修改为: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62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未放弃剩余债权,即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权人仍有权依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摘要】2006年9月21日,李福泉与湘阴县公安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只确定了由湘阴县公安局代甘小年偿还154万元,对于超过154万元部分的剩余债权如何处置,执行和解协议未予涉及。甘小年主张该和解为全案和解,但不能提供李福泉放弃154万元之外债权的证据。对甘小年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规则】执行和解协议只对部分债权予以处置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视为申请执行人未放弃剩余债权。如果无证据证明执行和解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以及不依法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不应任意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对于和解协议未涉及的债权,法院仍有权强制执行。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在恢复执行后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在恢复执行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注释1】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执行中的担保?——(1)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民事合同;(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担保只能理解为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或者保证,执行担保强调的是向人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而不仅仅是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3)执行和解协议虽然约定了由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条款,但担保人没有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一执行担保成立的前提条件,不构成执行担保。
【注释2】执行担保成立前提条件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必须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符合“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成立前提条件。
【注释3】(1)执行和解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即履行完毕才生效)的特殊合同,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然不能及于其中的担保条款直接执行担保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即在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他人提供执行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载明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载明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定担保人的身份,否则不应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同时,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依照变更追加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2023)兵12执复4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摘要1:解读:(1)法院的执行依据只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并非法定的执行依据,执行机构不能直接依据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2)除非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执行法院请求解除查封,法院不能依据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解除对查封。——参考案例:(2019)闽执复74号
解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使约定解除查封,也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执行法院请求解除查封,否则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解除查封达不到解除查封的法律效果。
【注释】(1)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执行措施并不当然解除;(2)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注解】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即行解封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该约定本身即发生解除查封的效力,解除冻结的具体实现仍有待于执行法院办理解冻手续或者到期后不再续冻。——参考案例:(2014)执复字第20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后申请解除财产查封的处理规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参考案例:(2023)皖0604执655号
- 日期: 08-25 21:5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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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和解协议
摘要1:解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8条、第9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裁定中止执行和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提起执行和解协议诉讼(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之规定,执行外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而只能由被执行人根据执行外和解协议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由法院作出处理。
【注释1】被执行人依据执行外和解协议要求中止执行需要另行提出执行异议。
【注释2】(1)执行和解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一定公法上的效力,可以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具有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2)现有规定不承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不能依据和解协议对其强制执行,原则上应根据债权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通过另行诉讼解决执行和解协议纠纷。
【注释3】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1)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法院提交或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2)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提交给法院的意思,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和解协议要求中止执行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612号
【注释4】(1)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被执行人以执行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可以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
【注释5】执行外和解协议包括——(1)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法院的和解协议;(2)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交其他当事人并未书面认可的和解协议。
【注释6】执行外和解协议不成立执行和解,法院不能直接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规定,(1)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法院裁定中止执行——A.执行外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B.执行外和解协议未届履行期限。(3)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虽已成立但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和解协议。
摘要2:【注释7】执行外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由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异议。
【注解】和解协议达成后已经被执行法院知悉并导致了原判决事实上的中止执行属于执行和解协议而非执行外和解协议|双方虽未向执行法院共同提交过书面《和解协议》,但执行法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事实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行私下沟通、安排还款、收款事宜,均未要求执行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对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均未否认。《和解协议》达成后已经被执行法院知悉并导致了原判决事实上的中止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是执行外和解协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612号
摘要1:解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注解1】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选择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1)针对恢复执行裁定、不予恢复执行裁定(驳回恢复执行申请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提起执行行为异议;(2)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又提起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申请执行人提起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按照“终结执行”结案处理)。
【注解2】被执行人在另案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构成预期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参考案例:(2021)沪执复67号
【注解3】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实质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而不用等待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最终认定(《执行和解规定》第16条)。
【注解4】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未被支持——(1)申请执行人已经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和解协议因恢复执行而终止,应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申请执行人没有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可以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第9条规定选择恢复执行或者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注解5】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应在恢复执行程序中予以审查。——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复46号
【注解6】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89号
【注解7】如果各被执行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可分的,在部分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因为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应视为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应再恢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89号
摘要2:【注解8】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导案例124号
【注解9】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指导案例124号
【注解10】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执行时效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305号
【注解11】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提供和解协议中明确的增值税发票,被执行人在扣除相应税款及贴现率之后已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不能视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应恢复执行。——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119号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但不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追加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为被执行人;(2)对于未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法院不能直接裁定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也不得追加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而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当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而无须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注释1】法院不得追加执行和解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
【注释2】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执行和解担保财产或者执行和解保证人的财产条件——(1)执行和解协议中有担保条款;(2)担保人向法院作出承诺;(3)承诺内容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4)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已经恢复执行;(5)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注释3】执行和解协议担保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数额,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担保人应当在原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债务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备注】不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不会影响通过信息化手段查控担保人财产,保证人不履行时也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释1】(1)执行和解协议担保+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执行担保)=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而非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的代为履行债务则由法院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注释2】执行和解担保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担保,并非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与执行担保区别:(1)直接和解协议担保+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执行担保);(2)直接和解协议担保+未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执行担保(由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2:【注释3】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即履行完毕才生效)的特殊合同,在一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是原生效判决,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能基于其中担保条款直接执行担保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基于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恢复执行后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系基于担保人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而非执行和解协议担保条款。
【注释4】执行担保成立前提条件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必须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符合“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成立前提条件。
【注释5】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只有在担保人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即构成执行担保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不能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注解1】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执行中担保?|(1)执行担保强调的是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而不仅仅是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2)无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亦未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不构成有效的执行担保。——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执监416号
【注解2】执行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作出法院可以直接追加其被被这喜人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辽执复70号
→【备注】本案执行和解担保人仅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执行法院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自愿接受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未承诺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因此,执行法院不得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案例库】他人提供执行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载明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载明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定担保人的身份,否则不应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同时,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依照变更追加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2023)兵12执复4号
摘要1:解读:(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但超出履行期间的,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不予准许(驳回恢复执行申请);(2)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和解协议损害赔偿之诉。
摘要2:【注解1】被执行人并不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其中两期迟延付款的行为,只能说明其履行有瑕疵,但并未影响到执行和解协议目的的实现。因此,申诉人以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115号
【注解2】不构成恶意不诚信的迟延履行情形下恢复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295号
【注解3】构成“默示变更”两个核心要件|(1)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履行且未提出异议;(2)债务人履行虽然与执行依据或者执行和解协议存在差距但差别不大,和解协议的根本目的并未落空。——参考案例:指导案例119号
【注解4】视为双方变更了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方式不应并未根本违反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851号
→【备注】(1)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方式履行债务构成不履行,应当恢复执行;(2)但构成履行方式变更不构成不履行,不应当恢复执行。——指导案例119号;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851号
【注解5】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指导案例126号
【问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债务能否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不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40号
- 日期: 08-21 09:0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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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恢复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避免对被执行人的同一权利义务产生双重判决的问题);(2)恢复执行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限制申请执行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注释】恢复执行后仅可对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提起诉讼——(1)对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2)对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1】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人的诉权需以未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为前提而裁定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80号
【注解2】调解书具体履行行为不构成新的事实(为履行调解书签订合同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新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号
→【备注】不构成新的事实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可诉性(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1)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核心问题在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独立性问题——即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形成了新的、不为既判力所涵盖的债权债务关系;(2)和解协议是对生效裁判的具体履行行为约定,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新的事实——以不构成新的事实的和解协议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不具有可诉性。
【注解3】恢复执行后因执行和解导致纠纷如何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指导案例12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1-2-483-002】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又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诉主张履行的,依法不予支持|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表明其已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在执行终结后又另行起诉,要求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
→【备注】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不得再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
摘要1: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0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裁定终结再审申请审查;(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的,均应当继续审查再审申请。
【注释1】如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的,对当事人再审申请不能终结再审而应当继续审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928号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删除),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0条所取代。
摘要2:【注解1】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均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本案应当终结审查。——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193号
【注解2】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终结审查再审申请。——参考案例:(2021)闽民申335号;(2021)闽民申2076号;(2020)川民申5928号;(2020)最高法民申4561号;:(2016)沪民再17号
【注解3】当事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就判决的履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六个月内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且已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实质上是通过和解协议重新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原有的案件纠纷。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当裁定终结审查。——参考案例:(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77号
【注解4】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该问题,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参考案例:《王××与桦南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纠纷再审案》
【注解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不能再提再审|执行和解协议在实体意义上,一旦履行完毕即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存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参考案例:(2011)民提字第85号
【注解6】抗诉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终结再审|在抗诉之前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案再审诉讼。——参考案例:( 2012)锡民再终字第0016号
【注解7】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2条第2款第3项规定请求终结再审申请审查,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证明和解行为的真实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基于双方之间口头和解。——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373号
【注解8】再审申请申请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不符合终结审查的条件,应当继续审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928号
- 日期: 01-20 08:1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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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执行和解规定》第8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应理解为“对全部执行请求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作执行结案处理;(2)仅就部分执行请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应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就和解协议未约定部分申请执行应予准许。
【风险提示】执行和解协议未就全部执行请求达成和解协议存在风险!
摘要2:【注解】执行和解协议仅对本金履行作出安排,不能以此推定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及违约金,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就和解协议未约定部分申请执行应予准许。——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33号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规定,当事人有权对执行和解协议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注释】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放弃部分债权,另案申请执行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1)另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冻结次债权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对对抗另案申请执行人;若执行法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解除对部分债权查封或撤销执行措施,另案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法院未冻结次债权,另案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寻求救济。
摘要2:【注解】(1)《执行和解协议书》虽约定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但同时约定被执行人应限期实际履行减免后的债务,并明确约定该减免以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为条件,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实际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可见,案涉《执行和解协议书》所约定的债务减免是有对价的,是以实际履行为对价,就不属于无偿放弃,其性质就不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所指的“以放弃债权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2)由于该协议约定的债务减免系有对价,故其减免金额是否合理并不能单纯以账面价值是否低于70%计算。——参考案例:(2023)闽09民终1739号
- 日期: 01-19 07:1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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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只有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暂缓执行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期间才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起算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能免除迟延履行利息。
摘要2:【注解】(1)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应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前提,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未履行完毕是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应恢复执行,更谈不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问题;(2)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是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从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有过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执监18号
【注解2】执行和解恢复执行应扣除结案期间迟延履行利息。——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471号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7-5-203-015】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执异25号执行裁定(2020年5月19日);执行复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执复22号执行裁定(2020年7月20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40号执行裁定(2021年7月20日)
摘要2:
摘要1:解读:(1)以房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一般应包括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登记两方面,若房产未能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应当认定为执行和解协议并未履行完毕;(2)如果以房抵债协议明确约定待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属于附有履行条件的义务,如果还不具备登记条件且债权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仅以债务人未办理房屋登记为由申请执行。
摘要2:【注解1】(1)判断以房抵债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应以房产是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否取得房产所有权为准;(2)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房产未能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执行和解协议并未履行完毕。——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27号
【注解2】(1)以房抵债协议的完全履行一般应包括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登记两个方面;(2)但协议明确约定待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属于附有履行条件的义务;因目前案屋不具备登记条件,债权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仅以债务人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予支持。——(2021)最高法执监97号
- 日期: 01-25 13:5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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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2)该条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但申请执行人不能在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另行提起诉讼。
【注释】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只能就恢复执行或提起诉讼二选一——(1)申请执行人选择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起诉后执行机构可以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诉讼。
摘要2:【注解】恢复执行后因执行和解导致纠纷如何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指导案例12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111-004】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争议的解释规则|因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仍不能脱离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尤其在和解协议内容存在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条款产生争议时,应以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解释,对和解协议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违背。在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以促成和解协议的场合,双方就协议条款的文意产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解释。在迟延责任的判断上,也应以执行依据作为基准,准确认定迟延的原因及责任。——参考案例:(2019)沪01民终1357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1-2-483-002】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又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诉主张履行的,依法不予支持|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表明其已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在执行终结后又另行起诉,要求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
→【备注】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不得再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7-5-203-017】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执异99号执行裁定(2019年11月13日);执行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执复280号执行裁定(2020年2月28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2021年12月20日)
摘要2: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1-2-483-002】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表明其已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在执行终结后又另行起诉,要求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初10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19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21日)
摘要2:【注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不得再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