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定的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法定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措施强制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完成其义务的活动。
【问题】(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在执行程序中代理人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中是否具有代理权?(2)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3)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执行?(4)借用账户如何认定账内资金归属?(5)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6)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认购权能否被强制执行?(7)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可否提取并直接给申请执行人?(8)执行中如何认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权属?(9)被执行人缴纳至拟设立公司临时账户资金能否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黄金交易席位可以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17)陕01执异430号
摘要1:【概念1】执行权——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1)执行实施权和(2)执行审查权。
【概念2】执行案件——(1)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2)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摘要2:
摘要1:解读:(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1条第3款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施行后,执行实施案件的办案人员不能参与该案件后续的执行审查类案件。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执行实施人员参与执行异议等审查被认定为构成研究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
摘要1:【入库编号:2024-17-5-200-002】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晋08执异286号 执行裁定(2022年12月27日);执行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晋执复79号 执行裁定(2023年4月23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经产权置换的房屋,当事人依照约定履行了原房屋的产权交付手续,应视为已履行了全部价款支付义务,且产权置换的房屋系用于居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的规定,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关联索引】一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内执异20号 执行异议(2020年8月7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