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债务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摘要2:【注解1】法定的债务抵销的条件是“债务到期”(客观的)而不是“债务无争议”(主观的),不能以债务有争议而否定抵销的权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19号
【注解2】(1)用以主张抵销债务的债权须属已经确定的债权;(2)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而提起诉讼,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延误工期并进而请求将工期延误违约金用以抵销工程款,但与工期延误有关的争议其时未经审理认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确定,对于抵销债务的抗辩未支持,可就工期延误问题另案提出主张。——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98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抵销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生效|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530号
摘要1:【要旨】(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权依法主张与申请执行人债务抵销。(2)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尚未支取的收入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协议债务抵销,不属于第三人的擅自支付和清偿行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协议将被采取冻结措施的收入与其他债务(非第三人债务)抵销的,属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冻结财产的擅自处分,不能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冻结以及后续执行行为。
【注释】根据《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注解1】执行抵销要件——(1)主张抵销权的主体是被执行人(移送执行的债权应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2)主张抵销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3)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权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应附证明抵销债权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由执行法院以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注解2】被执行人依据已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生效判决主张债务抵销不为法律所禁止。——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83号
【注解3】(1)执行抵销明确法律依据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9条规定,采取限制说即要求抵销权行使除满足法定抵销实体要件外还必须满足特定程序条件;(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9条规定“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执行法院除了审查抵销条件是否成立外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3)被执行人通过低价收购金融不良债权抵销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应当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13号
【注解4】债权转让后的受让人与原债务人非同一主体时抵销权主张不予支持|当被执行人所主张的债权系针对与申请执行人不同的其他法律主体时,因主体不符,抵销权主张不能成立,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申请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374号
→【备注】被执行人主张债务抵销的对象必须是申请执行人(或债权转让前的申请执行人),而不能是执行依据之外的当事人。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抵销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生效|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53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事实理由与法院生效裁判不一致的,以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事实为准|法院生效裁判已确认案涉抵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不能发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又以债权债务已经抵销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事实理由与法院生效裁判不一致的,以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事实为准。——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13号
→【备注】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抵销已由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债权债务未抵销,当事人以债权债务已经抵销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没有事实依据。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执行人被多个其他法院执行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的,不能支持|申请执行人系自然人,其在其他法院有多个作为执行人的案件且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部分法院向执行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划扣案款。申请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其在本执行案件中的债务,若允许,将导致其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实质系对单个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不能予以支持。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
摘要1:【实务要点】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法定抵销权,执行法院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抵销权成立时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被执行人时间进行审查。
【裁判规则】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执行法院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抵销权行使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救济。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5号《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能否行使抵销权》: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执行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救济。对请示所涉案件而言,应结合具体案情,严格审查抵销权行使的条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摘要2:
- 日期: 02-01 17:2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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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抵销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执行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能否行使抵销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5号函(2014年10月9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贸易中心与华港公司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能否行使抵销权问题的请示报告》([2014]鲁执三他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执行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对请示所涉案件而言,应结合具体案情,严格审查抵销权行使的条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55号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申请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不能直接用以抵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而针对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执行程序则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需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分配的比例和数额。如果债务人通过受让,取得了对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其他多个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那么债务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实现以及能够实现多少,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确定,不能直接将其债务抵销。被执行人所受让对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与其对债权人的债务相抵销,意味着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了受偿,将可能损害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被执行人所受让对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而不能在本案简单以抵销的方式变相获得优先受偿权。
摘要2:【裁判规则】债务人通过受让取得了对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其他多个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那么债务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实现以及能够实现多少,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确定,不能直接将其债务抵销。
摘要1:解读:(1)债权人系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缺乏可供执行财产而未得到清偿,债务人主张债务抵销损害债权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债务人上诉讼抵销不予支持;(2)债务人能够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仍有充分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诉讼抵销不会在结果上损害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对于债务人诉讼抵销可予以支持。
【注解1】(1)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3)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18号
【注解2】(1)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执行程序中法院在对债权抵销进行审查时除要求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19条之规定,还应审查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取得情况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125号
→【备注】(1)债务人A,债权人B(欠多个债权人CDE);(2)债务人A取得债权人B之债权人C对B的债权;(3)债务人A不能用取得的C对B的债权与债权人B进行债务抵销,债务人A只能参与债权人B的债权人之一参与分配的方式受偿。
【注解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申请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不能直接用以抵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155号
【注解4】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执监3号
【注解5|典型案例】执行程序执互负到期金钱债务可予抵销,不因一方存在其他债权人而受限——(1)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抵销权行使条件。(2)债权抵销不存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3)允许抵销符合抵销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一方面,债务抵销制度通过节省给付的交换,避免一方给付后尚需要另一方给付所带来的两次给付,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具有提交效率的价值。(4)抵销权行使的法律解释适用,支持主动债权的
摘要2:(续)抵销请求,有利于发挥中国法治在国际法治领域的吸引力、示范力、塑造力和规则主导力。(5)抵销权作为《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主动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抵销权人所享有的固有权利,该权利保护抵销权人所享有的固有利益;在抵销权人依法行使其固有权利的情况下,其自然不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更不符合侵权法的构成要件;相反,如果不允许该固有权利人行使抵销权,则无异于在清镇市某建材公司之债权人申请执行清镇市某建材公司的财产时,系以湖南某建筑公司的固有利益来替清镇市某建材公司清偿债务,显然以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来清偿债务,反而损害了抵销权人的利益。——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执监486号
→【备注】不得抵销情形——(1)《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企业破产法》第40条;(3)《信托法》第18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执行人被多个其他法院执行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的,不能支持|申请执行人系自然人,其在其他法院有多个作为执行人的案件且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部分法院向执行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划扣案款。申请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其在本执行案件中的债务,若允许,将导致其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实质系对单个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不能予以支持。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7-5-203-056】
【裁判要旨】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执异7号执行裁定(2021年3月15日);执行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复96号执行裁定(2021年4月22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530号执行裁定(2021年12月20日)
摘要2:【裁判摘要】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中青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汉中中院提交债权债务抵销申请书,该申请书于2020年12月25日送达张×,此时中青公司行使抵销权已经生效。陕西高院结合汉中中院未查明中青公司与张×之间抵销的具体债务金额、中青公司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抵销权等情形,裁定撤销汉中中院的债务抵销裁定,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并不影响中青公司行使抵销权的效力。中青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行使抵销权,实际目的是为了解除张×另案诉讼中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本案中,汉中法院是否作出债务抵销裁定,并不影响中青公司根据行使抵销权的事实,向另案保全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由保全法院根据中青公司行使抵销权的相关事实予以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