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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05年7月26日,[2004]民一他字第29号)
【摘要】
第一、从房屋的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度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摘要2:无

律师教你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

摘要1:【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1】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注解2】租赁合同末位淘汰约定效力|(1)租赁合同领域扣点租金情况下的“末位淘汰制” 有效;(2)当解释和内部规则缺乏与承租人的合意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应视为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能据此行使末位淘汰解除权。——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58号

租赁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租赁合同?2.什么是租赁合同特征?3.什么是租赁合同成立?4.什么是出租人义务? 5.什么是承租人权利义务?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如何确定?7.什么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8.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效力? 9.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强行解除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能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10.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主体?

摘要2: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

摘要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7【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1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注释1】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释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注释3】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两种形式——(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针对农用地或者其他未利用地);(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针对农村建设应用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范畴)。

摘要2:【注解1】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11359号
【注解5】不属于“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而非土地承包合同。——参考案例:(2016)闽民申9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参考案例:(2023)鲁民再104号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摘要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问: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答:《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1】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民法典》第728条规定)。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0.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能否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注释2】承租人主张法院拍卖房屋未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属于对法院执行行为是否合法的异议,而不属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注解1】承租人将房屋整体转租后,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不经提起通知直接出售租赁房屋。——参考案例:(2016)京0105民初61656号
【注解2】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出租人出售房屋,出租人未出售房屋而是收回自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19)苏01民终9498号
【注解3】承租人可以诉请直接实现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05)屯民一初字第268号;(200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
【注解4】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16)鲁01民终4094号
【注解5】排除承租方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无效。——参考案例: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7)启民一初字第2241号
【注解6】承租人对通过公司分立转移房产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对通过公司分立转移的房产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09)甬仑民初字第189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承租人有重大违约时丧失优先购买权,无权主张赔偿责任|1.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债务的真实合意时,才有义务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19)赣民再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9号)
【摘要】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全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摘要2:无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摘要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承租人有重大违约时丧失优先购买权,无权主张赔偿责任|1.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债务的真实合意时,才有义务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19)赣民再147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710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710号
【裁判观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债权性质,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系出出租人行使物权的行为,是对物权的依法处理,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即承租人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优先购买权,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5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5号
【裁判摘要】出租人出卖系争房屋,应该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有效履行了该通知义务,据此认定出租人因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出租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承租人主张起诉日系争房屋的评估总价与出租人出售给案外人的房屋总价之间的差价损失(即117.67万元)应由出租人全部承担。首先,承租人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是否选择行使该权利却具有不确定性。换言之,即便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双方之间亦不必然就系争房屋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次,出租人出卖房屋至承租人起诉之日长达两年半有余,期间仍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故根据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出租人的过错行为系直接造成承租人所主张损失的唯一或者主要原因,而且该差价损失亦非双方当事人订立优先购买权条款当时所能预见;再者,出租人于2007年7月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其当时虽选择案外人而非上诉人作为买受人,但并未获取如此巨大的额外利益,考虑到出租人的过错程度,由其承担全部差价损失亦显失公平。
【裁判意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缔约请求权而非物权,只有在承租人实际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即与出租方建立买卖关系并支付相应对价或支出一定成本后,才会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

摘要2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2]德民初字第777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民终字第1752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民再终字第4

摘要1:【要点提示】房屋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公示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购买了出租的房屋并办理了出租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基于公示公信的原则,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2]德民初字第777号(2002年9月25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民终字第1752号(2002年12月13日);再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民再终字第43号(2004年12月30日)

摘要2

(2003)甬镇执字第203号;(2007)甬执他字第109号

摘要1:——基于实现抵押权的买卖对租赁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裁判要旨】基于实现抵押权的买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击破租赁,即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是: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生效先于租赁合同的生效。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处理被执行人房产应当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在买受人受到限定时例外。
【裁判意见】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处理被执行人房产应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但在买受人受到限定时除外。
【案号】(2003)甬镇执字第203号;(2007)甬执他字第109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承租房屋,其请求宣告出租人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应给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承租人无意购房,其请求宣告出租人与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先买权。而行使其先买权的前提是承租人有购买房屋的意愿。 

摘要2:【解读】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承租房屋,其请求宣告出租人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承租人在无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租赁房屋的情况下,请求宣告承租人与购买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最新《人民司法》精选民商裁判规则10条

摘要1:1.经营者交付商品有轻微瑕疵,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经营者交付商品有瑕疵,但该事实不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欺诈。
2.产品质量有问题,买方雇人维修的,卖方应予赔偿——买卖合同出卖方履行产品维修义务不完整,买受方委托第三方修理后要求出卖方支付维修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的特殊身份,可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出租人基于与买受人特殊身份关系低价售房的,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其情形不构成“同等条件”。
4.建筑物高空坠物致损,物业公司并非法定赔偿主体——建筑物所属物件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情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非《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5.股权转让合同所附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认定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出让方竞业禁止条款的,一般应为有效,但竞业禁止期间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超过两年。
6.以补偿款名义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或福利、分红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实质系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依法应确认无效。
7.控股股东长期未出资,小股东可诉请解除股东资格——控股股东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按期足额出资小股东诉请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变更股东名册的,法院可予支持。
8.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要件——支票未经质押背书,未记载出票日期,且无法证明所担保债权情形下,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认定票据质权设立。
9.车载货物因事故洒落致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根据保险事故近因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在建定制船舶成特定物后,应认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建船舶至迟于第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摘要2

买受人的特殊身份,可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出租人基于与买受人特殊身份关系低价售房的,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其情形不构成“同等条件”

摘要1:【要旨】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要求。
【案例】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特殊身份关系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摘要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3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3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号
【提示】买受人的特殊身份,可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出租人基于与买受人特殊身份关系低价售房的,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其情形不构成“同等条件”。
【裁判要旨】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要求。

摘要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简要提示】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认定侵害优先购买权构成要件方面,应当同时具备存在法律规定的出售行为和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在侵害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方面,首先应明确该损害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其损失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在赔偿范围方面,应当综合考虑损害实际发生情况、过错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其中承租人主张以房屋出售时价格与起诉时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依据的,不予支持。

摘要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17508号

摘要1:【裁判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天粤公司若主张案外人华证资产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则应另循法律途径向华证资产公司主张,其主张华证资产公司为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无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339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20855号

摘要1:【问题提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缔约优先购买的请求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充分考虑承租人居住安全利益、出租人稳定财产占有关系以及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保护三者之间的价值衡量原则。在接到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审判实践中,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出卖人出卖房屋届满1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亦应归于消灭。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3398号(2010年10月29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20855号(2010年12月13日)

摘要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1民终4094号

摘要1:——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1.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484号(2016年6月7日);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4094号(2016年10月10日)

摘要2:【裁判摘要1】(1)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适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未排除不定期租赁情形,因此,韩××、邵××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虽系不定期租赁,在租赁合同解除前,仍然享有对涉案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韩××、邵××一直居住涉案房屋至今,李××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出卖房屋之前向韩××、邵××发出过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因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一直存在至李××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宿××,此后的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系宿××。李××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仍然履行时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韩××、邵××,损害了韩××、邵××优先购买权,应当适当赔偿韩××、邵××相应的损失。
【裁判摘要2】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承租人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交易之日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信息之日的差价损失为基础计算,结合租赁期限长短、购买机会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隶属于租赁权的从权利,为了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确定本案赔偿责任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具有不稳定性,故本案赔偿责任应当远小于定期租赁情况下的赔偿责任。(2)李××损害韩××、邵××优先购买权的后果是使韩××、邵××丧失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涉案房屋的机会。但这种机会的丧失并不一定转化为经济损失。假设李××出卖涉案房屋时通知韩××、邵××,韩××、邵××可能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也可能不购买。如其购买,则能够得到因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如不购买,则不能得到因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故韩××、邵××所丧失的这种优先购买的机会并不必然给其带来房屋差价损失。另外,还存在着因韩××、邵××与涉案房屋的其他购买人竞价导致的房屋实际出售价格提高等不确定因素。综合上述两点考虑,韩××、邵××的经济损失应当以涉案房屋实际交易之日与韩××、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信息之日的差价损失242100元为基础计算,结合本案不定期租赁的特殊情况和机会利益的特殊性,本院酌情认定李××赔偿韩××、邵××涉案房屋差价损失的20%,即48420元。

【笔记】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摘要2

【笔记】房屋租赁合同能否约定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摘要1:解读: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排除承租方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无效。
【注释】(1)《民法典》第726条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2)由于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法律并没有约定优先的规定,故租赁合同约定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认定无效,承租人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摘要2

【笔记】特殊身份关系能否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规定“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2)除此之外,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出卖租赁物,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特殊身份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释】特殊身份关系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摘要2:(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32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号

【注解】特殊身份关系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1)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应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2)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租赁房屋,而离开该特殊身份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此时的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要求,承租人一般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号
→【备注】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出卖租赁物,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特殊身份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笔记】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摘要1:解读:(1)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2)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以支持|在执行程序中,房屋承租人仅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拍卖程序无效或要求撤销拍卖的,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424号

【笔记】让与担保是否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摘要1:解读:让与担保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注释】(1)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2)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债务的真实合意时才有义务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承租人有重大违约时丧失优先购买权,无权主张赔偿责任|1.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债务的真实合意时,才有义务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19)赣民再147号

【笔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摘要1:解读:(1)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并非我国的法定优先购买权;(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释】我国法定优先购买权包括——(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6条);(2)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26条);(3)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847条);(4)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859条);(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84条);(6)合伙企业合伙人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3条、第42条、第74条);(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购买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

摘要2:【注解】抵押权设立之后形成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备注: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183号

 共56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