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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摘要1: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
→【备注】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年版,第66页。
2.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作为投标人投标书的一部分。
【注释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第37条第2款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期限(相当于担保期限)低于投标有效期的无效,应否决投标。
【注解2】因投标保证金不合格否决投标(投标无效)情形——(1)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2)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投标保函附条件;(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摘要2:【注解1】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只适用于工程款项的支付,不适用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利息以及招标代理费等事项(均不属工程款项)。——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37号
【注解2】挂靠人能否主张返还至被挂靠人账户的投标保证金享有所有权?|(1)挂靠人对返还投标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没有控制权的情况下,该款项的所有权即属挂靠人所有;(2)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不特定化的特点,在不能对其特定化使其从其他货币区分出来的情况下,对他人占有的货币行使的请求权只能依据债权而非所有权。——参考案例:(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64号
【注解3】挂靠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应纳入挂靠人的责任财产排除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16)鲁01民终392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3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37号
【裁判要旨】对工程质量的抗辩主要针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而履约保证金、利息、招标代理费均不属工程款。
【裁判规则】在初步证明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施工方不同意整改,亦不同意鉴定,鉴于其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合格,对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1】一审诉讼中,经法庭征求意见,双方均同意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中铁十九局人员无故离场,后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海西公司预验收,形成《关于中铁十九局总承包海西公司工程项目所做工程预验收等事项的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质量鉴定。一审中,海西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中铁十九局不同意鉴定,亦不同意整改,对预验收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也不认可。中铁十九局作为施工方,在初步证据证明其施工部分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同意整改,亦不同意鉴定,其在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合格的情况下,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中铁十九局认为一审判决未支持其关于土建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海西公司未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一审判决仅依据其单方制作的证据即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属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就案涉工程款,中铁十九局可在有证据证明时另行诉主张。

摘要2:【裁判摘要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只适用于工程款项的支付,不适用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利息以及招标代理费等事项(均不属工程款项)——2017年6月21日结算事宜形成的《会议纪要》第5条载明:“双方同意解除总承包合同,解除总承包合同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缺一不可:(1)双方已确认完工程结算金额;(2)2017年10月31日前,甲方偿还乙方300万元现金保证金及乙方垫付的18.7万元招标代理费;其中,300万元保证金利息30万元于300万元保证金支付时,甲方支付给乙方;(3)乙方与施工队伍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接收承担。”因案涉施工合同已解除,中铁十九局已撤出施工现场,且根据上述约定,海西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应返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利息30万元、招标代理费18.7万元,中铁十九局据此请求返还上述费用,合同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因案涉合同系海西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在关于结算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对于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招标代理费并无条件约束,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的抗辩主要针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而履约保证金、利息、招标代理费均不属工程款项,故海西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铁十九局未移交施工资料为由,认为履约保证金、利息、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尚不具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笔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否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有权(以抗辩方式)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注释1】发包人以抗辩方式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当以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为前提条件,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不能主张减少工程价款。
【注解2】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1)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属于抗辩;(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属于反诉。

摘要2:【注解1】(1)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先要求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据此扣减或拒绝支付工程款;(2)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不能主张少付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64号
→【备注】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请求系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的请求,是相对于本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并非就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的抗辩,且发包人的抗辩理由涉及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和具体金额需另行认定后才能在诉争工程款中进行抵扣,应当提起反诉而非抗辩。
【注解2】承包人未修理、返工、改建的,发包人主张从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用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855号
【注解3】发包人提出在工程款中扣减维修费用的抗辩而非反诉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442号
【注解4】发包人主张扣减的维修费超过承包人请求价款应提起反诉。——参考案例:(2016)津02民终1018号
【注解5】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1999)经终字第338号
→【备注】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诉讼时效作出规定,目前未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新的观点。
【注解6】施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的质量缺陷涉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提出抗辩但未提出反诉且其已另案提出诉请,法院不予审查。——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2200号
【注解7】(1)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只适用于工程款项的支付,不适用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利息以及招标代理费等事项(均不属工程款项);(2)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未移交施工资料为由认为履约保证金、利息、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尚不具备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37号

【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能否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交付建筑税务发票及工程验收内业资料?

摘要1:解读: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交付建筑税务发票及工程验收内业资料。
→【备注1】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1)发包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未提起反诉);(2)发包人也可以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
→→【备注1.1】部分判决认为移交档案资料和开具有效发票的要求不足以吞并或抵销偿付工程款的义务,不构成反诉。
→【备注2】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1)判决结果不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但是法院应当作出对待给付裁判。
【问题1】发包人能否以未收到竣工资料为由主张不予结算工程价款?
(1)承包人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但发包人已接收并使用工程(工程具备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资料为由主张不具备工程结算条件不予支持;
→【备注】(1)交付竣工资料并非承包人主要合同义务,亦非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对等义务(《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2)承包人未交付完备竣工资料的行为不能成为发包人拒绝结算工程价款的理由。
(2)但应当判决发包人在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的同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2】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
(1)发包人未提起反诉而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法院应当作出对待给付裁判,即裁判发包人在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的同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前半句规定);
(2)发包人提起反诉方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裁判,即裁判发包人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后半句规定)。
【注解1】发包方可以诉请承包人交付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及配合验收。——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2】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发包方请

摘要2:(续)求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注解3】施工合同虽被解除但不影响承包人就发包人已付工程款数额开具发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02号
【注解4】法院可以判决承包人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
【注解5】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应提供工程资料。——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终359号
【注解6】(1)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只适用于工程款项的支付,不适用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利息以及招标代理费等事项(均不属工程款项);(2)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未移交施工资料为由认为履约保证金、利息、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尚不具备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37号
【注解7】判决承包方意见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协助竣工验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
【注解8】(1)承包人可以发包人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2)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欠付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同时,判令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已据此得以充分保护,其主张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应向发包人交付工程资料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123号
→【备注】施工单位不能以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注解9】(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2)建设单位未具体提出需要承包方提供哪些工程技术资料及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的资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承包方提出该请求而承包方予配合,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4号
【注解10】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除法定及规范要求的资料还包含与施工管理相关的过程资料。——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76号
【注解11】总承包方有义务从第三人处取得工程资料并移交给发包人。——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59号

【笔记】如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摘要1:解读: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解】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现已经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确定计费标准。

摘要2

【笔记】招标代理费能否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摘要1:解读:(1)招标代理服务费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约定向中标人收取;(2)招标人自行招标时不得以“中标服务费”名义向中标人收取实质意义上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注解1】(1)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2)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注解2】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收费金额(收费计算方法)、收取时间等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找”中明确: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