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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法院

摘要1:变更执行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是针对消极执行赋予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注解1】(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2)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指导性案例253号
【注解2】(1)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由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指导性案例252号
【注解3】(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指导性案例251号
【注解4】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启动执行款分配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363号
→【备注】当事人对法院长期不予发放案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监督。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且已出现信访隐患的,可以提级交叉执行|原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大、阻挠执行进程,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的,可以提级执行。对于处置查控财产可能引发新的纠纷隐患的,可以加强双方当事人的释法沟通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顺利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参考案例:(2022)冀02执436号

委托执行

摘要1: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将执行权全部、部分转移给该外地法院,并由其实施强制执行的一项制度(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

摘要2:【注解1】(1)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应由受托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审查|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案由实施保全行为(非上级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应由受托的下级法院审查而非由原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复126号;(2)委托实施保全行为并非执行过程中委托执行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复130号
【注解2】委托执行后尚未执行终结前案件被退回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由委托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参考案例:(2022)辽执复207号
【注解3】执行案件被委托下级法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并提出异议仍应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受理,被执行人向受托下级法院提出异议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参考案例:(2022)苏07执复8号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摘要1: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时,依债权人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完成、委托他人完成该项行为(适用于以行为为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
【注释】赔礼道歉判决如何执行(应先采取代履行执行方法还是先采取其他方法)?——(1)对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属于对特定行为的强制执行,不可能被直接执行,只能考虑其他执行方式。(2)一般来说应当首先通过间接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判处刑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道歉;拒不道歉可以探索由受害人发表谴责声明,由被执行人负担费用的代执行方式。
【注解1】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指导性案例251号
【注解2】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适用执行时效制度。——参考案例:(2021)豫执复539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行为类执行案件的处理规则|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省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及其他人民法院协同等情形,自立案之日起超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上级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2.拆除大型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存在拆除易燃易爆设备、对被执行企业持续发展及员工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等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强制措施托底,多方联动、多案协同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成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参案例: (2023)川01执协5号之三

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监字第217号函

摘要1:关于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06)民一终字第57号判决确定的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义务一案的监督意见(2010年4月29日,[2009]执监字第217号,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示】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具有可执行性:原则上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合同具体内容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法律上、事实上障碍而不能执行,应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和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具有可执行性:原则上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合同具体内容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法律上、事实上障碍而不能执行,应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和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参考案例:《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判决确定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监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导》(2011年第1辑)2011年版,第60-73页;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监字第217号函]。

摘要2:【要旨】判决主文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且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应视为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根据。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一方依据此判决请求执行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执行。
【案情简介】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丹公司)与上海华夏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律履行。
2007年10月,枫丹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申请执行。华夏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提出,相关土地不具备立项、规划、动拆迁和转让条件,职能部门亦认为涉案地块的转让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上海高院遂以本案涉及的合同继续履行及强制转让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的障碍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枫丹工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2006]执监字第94-1号)
【摘要】
  一、同意你院关于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广公司)异议不成立的意见。在你院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青广公司为被执行人和执行担保人的多个案件的情况下,你院对青广公司所有的国际青年交流中心综合楼及其土地使用权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协调统一解决。但是,你院在没有作出提级执行裁定或未明确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情况下组织拍卖,程序上存在瑕疵,应注意完善有关手续。
  二、不同意你院关于重新拍卖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确保债权尽快实现。本案中,买受人福建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关兴公司)虽然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但已于2006年5月18日全部付清,不应仅因其延迟付款而认定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拍卖效力应予维持。
  三、因买受人关兴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要旨】买受人是否逾期付款并非决定重新拍卖的唯一条件。不能简单认为,只要买受人未如期支付价款,法院即应裁定重新拍卖;而应以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是否导拍卖的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判断标准。

摘要2:《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重新拍卖》,载《执行工作指导》2007年第2辑(总第2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0页
【裁判要旨】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如不影响拍卖目的实现,可维持拍卖效力,不重新拍卖。但竞买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执行监督

摘要1: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2)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

摘要2:【注解1】申诉人在异议复议程序中未提出的问题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不予处理。——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41号
【注解2】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启动执行款分配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363号
→【备注】当事人对法院长期不予发放案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监督。
【注解3】执行监督程序中不能主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当事人主张仲裁案件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导致仲裁裁决错误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2)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直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属于执行监督程序的审查范围,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执监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13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134号
【提示】当事人对上级法院出具的协调决定书不服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或复议请求?
【裁判要旨】协调决定书并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特定法律文书类型——上级法院依职权对下级法院间产生的执行争议作出协调处理决定,非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是当事人对上级法院出具的协调决定书不服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或复议请求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5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建立执行争议的协调规则,是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于执行法院间发生执行冲突时的一种工作方法。其实质是由上级法院按照法律的精神,理顺各争议法院之间的执行关系,或对同一执行财产的不同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支持正确的执行,制止错误的不当的执行。应该说,对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体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在各方未能形成共识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对于执行争议协调的最终处理形式是作出处理决定并下发争议法院,下级法院必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协调处理决定的送达对象是执行法院,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虽然其实质上具有对执行争议进行裁决的性质,可能会对发生争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处分,但该种处分落实于执行法院按照协调处理决定而实施的具体执行行为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

摘要2:(续)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可见,法律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违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执行机构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等提出异议进而申请复议的权利,并非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均可提出异议。上级法院依职权对下级法院间产生的执行争议作出协调处理决定、裁定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针对异议裁定作出的复议裁定等监督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更换承办人员、延长执行期限等内部管理行为,均非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5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53号
【裁判要旨】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关于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或委托执行后,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哪个法院审查处理的规定。本案虽然发生了案件由新疆高院指定吐鲁番中院管辖的情形,但丰鼎公司执行异议针对的执行行为是由被指定执行的吐鲁番中院作出,而非原执行法院新疆高院作出,故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情形。故丰鼎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新疆高院对其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况且,新疆高院(2016)新执异4号执行裁定已经向丰鼎公司释明就相关执行异议可向吐鲁番中院提出,丰鼎公司具有法定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其程序权利。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50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尽快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范畴,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督促执行程序予以救济。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能否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分析如下:《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与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赋予了执行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中,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规定,其异议事由主要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法定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可以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而第二百二十六条是对于督促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督促事由是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怠于执行。本案中,东源公司对于执行法院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并未提出异议,而是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执行法院尽快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本案执行完毕。从其主张来看,应适用督促执行程序予以救济。另外,从救济方式来看,执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启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后,认定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采取裁定撤销或更正的方式进行纠错。上一级法院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条启动督促执行程序的,认定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的情形,可采取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的方式进行监督。本案中,东源公司的诉求是尽快执行,并无撤销或更正的具体对象,通过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才是正当的救济途径。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浙执复53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浙执复53号
【裁判摘要】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法院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因买受人悔拍、暂缓拍卖、执行异议等原因导致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完成、竞拍成交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的拍卖合法有效——杭州中院本次拍卖依据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2018年5月7日-2019年5月6日,此前下城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对案涉拍卖标的的一拍拍卖公告,该次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未能按期缴纳全部拍卖款,杭州中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后裁定重新拍卖案涉拍卖标的,并于2019年5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重新拍卖公告,实际拍卖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6日进行,下城法院的一拍拍卖公告和杭州中院的重新拍卖公告均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杭州中院重新拍卖的时间也未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杭州中院本次拍卖无需重新评估。

摘要2:【解读】(1)评估报告有效期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2)2018年5月30日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及须知;2019年2月15日发布重新一拍公告,定于2019年6月5日拍卖。

【笔记】执行行为异议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将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对象规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7条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受理范围(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注释】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消极不作为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委托执行等法院内部管理行为不能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
→【备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对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均可提出异议?|以下均非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或复议案件受理范围——(1)上级法院依职权对下级法院之间产生的执行争议作出协调处理决定;(2)指定执行;(3)提级执行;(3)针对异议裁定作出的复议裁定等监督行为;(4)法院作出更换承办人员、延长执行期限等内部管理行为。

摘要2:【注解】(1)执行异议程序设定之目的,在于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审执分离监督机制,由执行裁决部门评判执行实施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2)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张因执行行为产生关联损失而请求赔偿,法院应当纳入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或审查后明确告知其救济程序;法院执行裁定判定该所主张事由及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利,应予纠正。——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151号

【笔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审查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2)执行复议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执行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1)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2)应当声明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适用的审查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论证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理由和依据。

摘要2:【注解】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启动执行款分配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363号
→【备注】当事人对法院长期不予发放案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监督。

第一章执行管辖

摘要1:1.【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2.【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3.【“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4.【选择管辖】5.【管辖竞合】6.【管辖争议的处理】7.【指定执行、提级执行】8.【提级执行的情形】9.【管辖异议的处理】10.【执行程序中发现无管辖权的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2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委托执行由受托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云南高院是否应当对杨××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44号民事裁定的具体内容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晓安公司价值人民币183200968.88元的财产。本院随后委托云南高院实施保全行为,云南高院根据本院的委托,对“别样幸福城”项目下的住宅438套、车位1447个采取了具体的续封措施。杨××作为案外人以其对别样幸福城3号地块8栋××号房产享有权利为由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本院保全裁定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争议标的外的金钱标的进行概括保全,杨××是对云南高院实施保全裁定过程中查封相关房产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的执行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云南高院应当进行审查。云南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认为杨××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原则上应由本院进行审查处理的意见属于对适用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云南高院应当对杨××所提异议理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30号

摘要1:【裁判摘要】委托实施保全行为并非执行过程中委托执行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保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保全提出异议,应当根据其所提异议指向的是保全裁定还是保全具体执行行为,来判断应予受理的法院及救济途径。尤其是保全裁定未载明具体保全标的物的情形下,实施了保全执行行为,对案外人所提异议在处理上应有所区别。根据各方所提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云南高院是否应对官渡区政府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具体分析如下:本院在二审审理中铁公司与晓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中铁公司请求对晓安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3200968.88元的财产继续保全。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4号民事裁定,内容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晓安公司价值183200968.88元的财产。随后本院委托云南高院实施保全行为。云南高院根据本院的委托,对“别样幸福城”项目下的住宅438套、车位1447个采取了具体的续封措施。官渡区政府作为案外人以其对“别样幸福城”部分房产享有权利为由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从保全裁定的内容看,该保全属于概括性保全,未针对某一具体明确的保全标的物。官渡区政府是对云南高院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查封房产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云南高院应当进行审查。本案并非执行过程中委托执行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关于“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

摘要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执复111号

摘要1:——申请执行人对于不予恢复执行通知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摘要】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作出不予恢复执行的通知,当事人不服提出异议的,因该不予恢复执行行为对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对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裁判摘要】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作出通知不予恢复执行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宏达公司等提供被执行人廷苑公司的财产线索后,焦作中院认为相关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属于廷苑公司,通知宏达公司等不予恢复执行。宏达公司等认为焦作中院作出通知不予恢复执行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审查,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设立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目的。焦作中院应对本案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其以恢复执行属执行部门负责审查的范围为由驳回宏达公司等的异议申请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宏达公司关于撤销原执行裁定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关于指令恢复执行程序,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复议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焦作中院(2019)豫08执异26号执行裁定驳回宏达公司等的异议申请不当,应对不予恢复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最高法执复35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指定执行后“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针对的系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1)上级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后为现执行法院续封行为所替代,不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条中所规定的指定执行后“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针对的系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本案中原执行法院河南高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已届满,并先后被平顶山中院与鹤壁中院的续封行为所替代,执行权移转后,案涉土地使用权目前系由鹤壁中院查封,郝某某亦是对鹤壁中院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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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行为类执行案件的处理规则

摘要1:【入库编号:2024-17-5-100-010】
【裁判要旨】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省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及其他人民法院协同等情形,自立案之日起超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上级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拆除大型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存在拆除易燃易爆设备、对被执行企业持续发展及员工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等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强制措施托底,多方联动、多案协同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成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6日);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01执协5号之三 执行裁定(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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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5〕47号)
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执行实施要点】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指导性案例252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执行实施要点】
1.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由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
指导性案例253号: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执行实施要点】
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
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执行实施要点】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摘要2:指导性案例255号 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执行实施要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指导性案例256号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
【执行实施要点】人民法院处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大量车位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综合考量所涉车位性质、小区车位配比、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零拍卖等处置方案。

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摘要1:【执行实施要点】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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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苏07执复8号

摘要1:【爱吃摘要】执行案件被委托下级法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并提出异议仍应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受理,被执行人向受托下级法院提出异议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本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后,指令开发区法院执行该案。根据被执行人方××、林××的异议事由,其实际是对本院恢复案件执行的行为不服,开发区法院虽然是提出异议时的执行法院,但属于本院的下级法院,故根据上述规定,仍应由本院负责审查处理被执行人方××、林××提出的执行异议。开发区法院驳回方××、林××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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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最高法执监36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启动执行款分配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标的物经大连海事法院依法组织网络司法拍卖,于2018年2月9日以1.397682亿元拍卖成交,拍卖款一直存放在人民法院账户中。某集团公司曾多次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也曾于2019年、2020年两次对拍卖价款分配出具督办函,但拍卖款至今未分配,相关案件至今未执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74条第2款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上级法院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情形。
【注解】当事人对法院长期不予发放案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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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且已出现信访隐患的,可以提级交叉执行

摘要1:【裁判要旨】原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大、阻挠执行进程,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的,可以提级执行。对于处置查控财产可能引发新的纠纷隐患的,可以加强双方当事人的释法沟通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顺利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冀02民终1378号 民事判决(2021年5月14日);执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冀02执436号 执行裁定(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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