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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摘要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或证词(书面陈述)。
问题01|什么是证人证言? 问题0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3|证人出庭作证后能否撤回证词

摘要2:【注解1】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情形下,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96号;(2016)最高法民申2519号
【注解2】法院调取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与当事人提供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谁的证明力更强、更应被法院采信?|(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属于书证的一种);(2)法院调取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在证据证明力方面明显强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应当采信文书公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987号
【注解3】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符合常理的情况下并非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常年法律顾问作为证人证明其代表公司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债权,虽然常年法律顾问属于公司利害关系人,但其证言并非孤证,结合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续保证人多次表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证以及其他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参考案例:(2024)京民终1347号
【注解4】以证人证言来证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几无作用。——参考案例:(2023)新40民终201号
【注解5】《询问笔录》系当事人员工单方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未经生效裁判所认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缺乏证明力。——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029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4]思民初字第357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687号

摘要1:【要点提示】证人在法庭所做的陈述不利于提供证人的当事人,与其之前所提供的证词也不一致,但证人及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确认,应认定证人在法庭陈述的效力。除非证人能证明是在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否则不允许证人撤回证词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4]思民初字第3579号(2004年12月7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687号(2005年5月10日)

摘要2:【解读】原审证人庭审中的证言,已经经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签字认可,其证明力应予确认;原审法院又要求证人对其证言进行确认的做法违法。在证人陈述的内容不利于证人提供方,且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否认证人第一次庭审陈述内容的情况下,对证人第一次庭审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