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改变、撤销的诉讼请求。
【注释1】(1)明显过错是程度较重的过错形态,是一般过失以上的过错,以故意、重大过失为主;(2)明显过错更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形态,原则上应当排除过错推定以及客观过错的形态(如通常在判断有无过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应当知道”即属于客观过错的范畴,一般不宜认定为有明显过错);(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证明其无过错不能成立(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不适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仅以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即认定其无过错不妥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时可以作为其无过错的初步证据,还要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的了解情况以及其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如果能够证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非常清楚,对诉讼结果与其利害关系能够作出判断,但未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其有明显过错。——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9.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何认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属于“无明显过错”
【注释2】(1)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以撤销判决为主,而非以改变判决为主;(2)改变判决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以第三人撤销诉讼请求为限;请求改变内容应当与撤销内容直接关联);(3)改变判决只是在原审当事人未上诉,针对一审即生效的裁判文书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前诉一审法院管辖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作出改变原审裁判文书的判决。——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0.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是否可以任意选择适用改变判决和撤销判决
【注解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础条件包括:(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包括一审、二审);(2)有证据证明拟请求撤销的裁判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3)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参考:(2018)最高法民终657号
【注解2】公司对认定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裁判不服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指导案例149号
【注解3】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赠与合同纠纷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
摘要2:(续)例:(2019)最高法民申4175号
【注解4】申请查封人对被查封财产在查封后擅自对外抵押民事案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92号
【注解5】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优先受偿权)案件第三人。——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634号
【注解6】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标准是否采取实质审查标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立案标准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需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750号
【注解7】隐名合伙人对显名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处分合伙财产的生效判决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17)苏民终9号
【注解8】案外人是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当从其声明的权利依据着手并根据相关实体法律规范作出初步判断|(1)一般来说案外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受到生效判决妨害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可以初步判断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诉之诉资格;(2)如果其依据的是债权则要从严把握原告资格,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858号
【注解9】尚未开始继承的遗嘱继承人不属于被继承人生效判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
【注解10】法院认定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系适格主体,并不意味着其享有相应实体法上权利。——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309号
【注解11】未成人监护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当事人。——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3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通过虚假诉讼确定债权的债权人不能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64号
摘要1: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注释】根据《仲裁法》(2025修订)第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
摘要2:【注解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7条规定,部分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具有可分性;仲裁裁决部分执行的情况:(1)超范围仲裁,对超出部分不予执行;(2)有部分证据是伪造的,与该证据无关的其他部分应当可以执行;(3)当事人存在隐瞒证据仅涉及部分裁决事项,对其他部分应依法执行;(4)部分裁决事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仅对该部分裁决事项不予执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1.部分错误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
【注解2】(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主体为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明确了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8.仲裁机构、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注解3】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1)对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通过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方式解决;(2)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规定向法院申请不予中继线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9.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对案外人如何救济
【注解4】当事人认为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18号
【注解5】执行法院在本案中以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替代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审查程序不当。——参考案例:(2019)粤执复912号
【注解6】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21)鄂05执异42号
摘要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法条链接1】《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但依据的理由却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此时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1)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后果相同,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9.撤销合同之诉与合同无效之诉中的法院审理范围
【注解2】创建网站的受托人未告知网站重要信息(未如实告知其所创建的网站并不具有终身入驻一淘网资格的事实)构成提供虚假情况,合同可撤销。——参考案例:(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91号
摘要1: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保全撤销权、废罢诉权、撤销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致危害债权人的行为,得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注解1】债务人减损责任财产行为发生在担保人取得追偿权之前,担保人取得追偿权后不具有债权人撤销权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19)皖08民终2523号
【注解2】债务人减损责任财产行为发生在债权受让之前,债权受让人具有债权人撤销权资格(从权利、代位权)。——参考案例:(2022)鲁09民终662号;(2016)宁02民终144号
【注解3】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1)债权人撤销权应从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之日起算;(2)如无证据证明则只能按债权人承认之日起算.——参考案例:(2022)闽09民终92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转移财产的相关条款|1.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2.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知晓的,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参考案例:(2018)沪01民终1329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增资扩股稀释债务人股权不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债务人持股比例降低并不必然减少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亦不影响债务人所持股权价值的对外清偿能力。债权人以债务人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完成所控股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债务人股权稀释侵害其债权实现为由,请求撤销该增资扩股行为的,不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桂民终21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人以债务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为股东清偿债务为由行使撤销权的认定和处理|1.公司以其财产为股东清偿债务,财产受让方系以消灭原有债权的方式付出了财产对价,公司的清偿行为并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法定情形,财产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该行为影响公司债
摘要2:(续)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公司未经决议程序为股东清偿债务,相对人未对公司决议程序进行合理审查,该清偿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选择是否追认,主张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应归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无权代位主张。——参考案例:(2022)苏02民终983号
→【备注】本案例公司为股东清偿债务在债权人的债权之前(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人以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房产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处理规则|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参考案例:(2023)鲁0682民初246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对外提供担保行为能否撤销的标准|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制度,旨在合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负债超过资产,仍对外提供大额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债务人和其相对人不能说明担保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亦不能说明担保决策过程和交易过程合理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撤销上述担保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苏民终5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抵押权登记信息被无故注销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因他人原因致使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被无故注销的,抵押权不因注销登记而消灭。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受让人善意取得该抵押物所有权的,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债权人就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意旨,即在平衡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利益的前提下,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务人恶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第三人以逃避债务并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的,无论第三人获得转让价款是无偿还是有偿行为,债权人均有权行使撤销权。——参考案例:(2019)沪01民终7080号
摘要1: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性质上都是债的保全制度,均属于债的对外效力(债的效力扩张)、法院(不含仲裁机构)的专属形成权。
摘要2:
摘要1:赠与人的赠与撤销权包括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解读1】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吗?——根据民法典第658条之规定:(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的情形:A.标的物已经交付(动产)或者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B.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解读2】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交付赠与财产吗?——根据民法典第660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3】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3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4】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吗?——根据民法典第664条之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读5】撤销赠与后,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吗?——根据民法典第665条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解读6】赠与人何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摘要2:【注解1】继承人能否行使被继承人的赠与任意撤销权?|被继承人生前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且死亡时尚未履行,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任意撤销权。——参考案例:(2021)京02民终13287号
【注解2】合同约定“奖励”股权是为了感谢帮助融资不属于无偿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258号
【注解3】房产的物权未发生变动,赠与关系不成立。——参考案例:(2021)鲁0321民初3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