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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86号

摘要1:【裁判要旨】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系当事人因履行无效合同获取的利益,鉴于转包人未履行管理职责,其无权取得管理费。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如一审判决所述,《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管理费系当事人因履行无效合同获取的利益,广厦公司、广厦分公司一、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因此,其该项主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金负担问题。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施工合作协议》将《内部承包合同》作为附件,因此,可以推定尚某知悉《内部承包合同》中何某某与广厦分公司关于税金由承包人负担的约定。基于利益衡平及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考虑,参照《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尚某承担案涉工程的部分税金,更加符合本案实际。

摘要2

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支持?

摘要1:解读:(1)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2)对于承包人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3)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基于合同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注释1】间接费包括——(1)企业管理费;(2)规费;(3)利润。
【注释2】管理费包括两层含义|(1)造价层面的“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实施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属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无效时管理费约定也相应无效,但一方在工程施工中进行了管理可以酌定支付实际劳务成本;(2)隐性管理费——实际是借用资质所支付的对价,一方请求支付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注释3】建设工程规费是指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缴纳的费用(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间接费,一般计入工程造价),通常包括4项内容——(1)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2)住房公积金;(3)工伤保险;(4)工程排污费等。
【注解1】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576号;(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
【注解2】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营业税?|(1)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工程管理,管理费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2)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规费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3)利润是实际施工人理应获得相应对价,亦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4)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营业税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5)无效施工合同价款包括利润和管理费。——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
【总结1】施工合同无效有条件支持管理费(进行管理则支持管理费请求,否则不支持)。
【总结2】无效管理费处理原则|(1)已支付——请求返还不支持;(2)尚未支付——请求履行不支持。

摘要2:【注解3】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获得折价工程款应当是完整工程造价(包括间接费和利润)|(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间接费、利润作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部分应计入工程价款;(2)劳动保险基金系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部门代缴,在工程结算时将该部分费用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劳动保险基金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128号
【注解4】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润应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4号
→另外裁判观点|施工合同无效主张利润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
【注解5】合同无效后未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转包人主张管理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86号
【注解6】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亦无效,但一方管理可以酌定支付实际劳务成本。——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65号;(2020)最高法民终79号;(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2021)最高法民申6760号
【注解7】无效合同主张返还管理费能否支持?
(1)无效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主张返还管理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077号;
(2)发包人请求转包人返还因非法转包获得不当得利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管理费支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752号
(3)合同无效产生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14)民抗字第10号
【注解8】另外裁判观点|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自然人。——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
【注解9】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
【注解10】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税金比例及承担方式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徐民终字第1030号
【注解11】转包行为无效,“管理费”不属于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注解12】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主张管理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