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八款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六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二条第八款调整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函〔2001〕46号)
【摘要】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担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应执行《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348号

摘要1:【裁判摘要】超审限不属于申请再审事由——关于一、二审法院审理超审限的问题。经审查,孙××等三人起诉时间为2007年3月,一审判决时间为2010年2月8日,一审期间为35个月;二审判决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二审期间为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可能存在超审限的问题,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当事人众多,双方争议较大,且一审追加当事人需要花费时间。鉴于本案实体并无不当,即使存在超审限问题,且超审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原判仍应维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