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执行根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是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据以执行的凭证。
执行依据是指记载着执行内容、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与执行机构据以启动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链接确权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桥梁)。
【注释1】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满足三个实质要件——(1)具有执行内容(给付内容);(2)执行内容具体而明确;(3)有执行力。
【注释2】执行依据范围——(1)《执行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3)《民法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请求的裁定);(4)《民法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规定(优先债权参与分配)。
【注解1】执行依据是学理上的称谓,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提及此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提及执行依据)。
【注解2】“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注解3】(1)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钱债务的具体金额但并未确认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期限,无明确给付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2)当事人在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钱债务金额后另行达成具体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参考案例:(2020)粤执复1059号
【注解4】执行标的“全部会计账簿”已是明确具体的内容,并非不具有可执行性。——参考案例:(2023)京执复29号
【注解5】(1)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系行为执行;(2)法院不得以房产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就认定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驳回执行申请。——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监137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裁判未明确涉案财物应予追缴份额或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刑事裁判未明确随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财物属于赃物并应予追缴,或者未明确应予追缴的权属比例或者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10号
- 日期: 08-10 08:3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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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建筑工程公司与营口东方外国语专修学校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疑请报告的复函》
【摘要】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2:【问题】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部分)可否作为执行依据?
【提示】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所做论述,不能作执行依据——法院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主文,如判决主文中无相应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做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解读】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所做论述,不能作执行依据——法院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主文,如判决主文中无相应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做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19号)
【摘要】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旨】判决理由不能作为执行名义。
摘要2:
摘要1:解读:当事人可以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应当对“本院认为”部分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注释】“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注解1】(1)“本院认为“部分不是最终判项,不具有既判力;(2)“本院认为”部分如在其他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纠正。——参考案例:(2019)粤民再24号;(2021)鄂10民再30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湘10民申281号、(2021)闽民申5305号
【注解3】(1)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2)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
【注解4】判决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118号
【注解5】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并非判决主文,不具有既判力,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09号
【注解6】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
【注解7】当事人对“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有权申请再审|(1)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2)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将来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故当事人对于二审判决就“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23)豫民申5696号
【注解8】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对本案结果并无任何影响,不属于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事由规定。——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10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再审请求可以不受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参考案例:(2023)皖民再105号
→【备注】当事人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申请再审的情形——(1)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2)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3)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