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证据保全语境下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裁判要旨】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据此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关联索引】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25日)、(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2020年11月20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34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23日)

摘要2:——侵权人擅自销毁、转移被保全的侵权产品,可以推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
——擅自转移、处分保全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律问题】1.被诉侵权人擅自实施转移、处分人民法院证据保全之证物,导致技术特征比对事实无法查明的,如何进行专利侵权判定;2.人民法院对于被诉侵权人擅自实施的转移、处分证据保全之证物的行为,在作出罚款之制裁措施后,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作出不利于被诉侵权人的事实推定,是否属于对被诉侵权人因实施妨害民事诉讼须承受之不利后果范围的不当扩大
【裁判观点】
1.对于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等,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2.被诉侵权人擅自实施转移、处分证据保全证物的行为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害,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属于公法层面的制裁,体现的是法律对于瑞之顺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破坏诉讼秩序的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基于瑞之顺公司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体现的是对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证明基本法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当修正,目的是要避免因僵化、机械适用该证明基本法则而可能给寻求司法救济之善意无过错的专利权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人民法院对于被诉侵权人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分别对其课以公法层面的制裁和私法层面的不利事实推定,两项举措各司其职,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