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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第三人能否认定为合同当事人?

摘要1:解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除非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的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和实际履行义务的第三人(第三人履行义务合同)并非合同当事人。
(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22条)——A.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且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23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24条)——A.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B.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
(1)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的合同,属于《民法典》第522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且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2)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属于《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除非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参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07.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摘要2:【注解1】合同实际当事人认定|从缔约情况看,自然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称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协议与其无关;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实际享有相应权利及履行相应义务的也是自然人,其他合同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因此可以认为自然人是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84号
【注解2】(1)未在合同上签章,亦无证据证明授权他人代表其参与缔约,不是合同的缔约方;(2)合同约定由非合同缔约方履行债务,该约定实为由第三人履行的约定,因其履行导致的责任应由缔约方承担。——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242号
【注解3】(1)对合同相对人的认定应予综合分析;(2)承包人借用拥有用工资质的公司名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包人应为合同相对人。——参考案例:(2022)藏民再20号
【注解4】名义发包人和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78号
→【备注】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借用资质,名义承包人请求名义发包人和实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
【注解5】合同约定持股100%股份股东个人享有合同全部权益,但合同签约主体、合同履行均是公司,股东个人主张合同中权益归其个人享有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241号
→【备注】公司签订合同载明由100%持股的股东个人享有合同的全部权益,该项约定的内容不明确,股东个人主张其系该合同项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基于该合同主张权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