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第三人承诺清偿的,债权人如何救济?
摘要1:解读:(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起诉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3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注解1】公司注销时承诺“负责处理债务”非为债务承担|工商登记材料中,第三人表示“负责处理债务”,不能认定系对被清算主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参考案例:(2011)执监字第76号
【注解2】(1)追加变更的法定原则即追加变更事由需明确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2)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3)仅在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而并未向法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431号
→【备注1】文登市某办公室出具“完结证明”一份,载明:“威海市某公司的债务已清理完毕,以后如出现债务纠纷全部由我办承担,特此证明。”
→【备注2】根据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1)沪02执复277号,在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
【注解3】(1)执行程序中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3条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二是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承诺人并非对被执行人在清算时对外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而系承诺被执行人如因未依法清算给他人造成损失,对此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即系“因未依法清算造成损失则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3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975号
→【备注】“清偿责任”与“赔偿责任”虽仅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等却根本不同——(1)如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则属于债务加入,因被执行人清算注销而未获清偿的债务均应由承包人承担;(2)承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时,则其仅对被执行人因未依法清算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债权人
摘要2:(续)未获清偿并非因清算原因造成,而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其他原因所致,即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损失与未依法清算无因果关系,承诺人则不负赔偿责任。
【注解4】承诺人未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是对未依法清算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应支持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由于注销承诺并未明确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应认定为对未依法清算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二者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不同,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23条规定的情形,对关于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可依法另行主张。——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1099号
→【备注】内容为“经清算组人员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均为零,如有虚假或者未了事宜,发生纠纷,则由辽宁省某某集团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承诺并非明确对被执行人在清算时对外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而应认定为对未依法清算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注解5】(1)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经依法清算是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必要条件。(2)如果当事人对是否经“依法清算”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为避免单纯追求执行效率而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66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时股东对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出保结承诺的,应追加为被执行人|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在公司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2021)沪02执复277号
→【备注1】股东注销公司时作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书面承诺,构成对未了债务清偿责任承诺(核心在于股东明确表示对未知债务承担直接清偿责任)而非仅对清算过错赔偿责任承诺,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备注2】(1)清偿承诺——可追加被执行人;(2)赔偿责任承诺——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