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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执行主体追加?

摘要1:被执行人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一定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解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3)公司破产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注解2】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加速到期规定——(1)《企业破产法》第35条(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2)《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股东出资加速到期);(3)《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两种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注解3】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一般应当公开听证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参考案例:(2020)青执复10号
【注解4】(1)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名称、投资人发生变更的,不能简单理解为属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27条规定的“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2)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原企业的关系及债务承担问题,属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进行确认的实体问题。未经审判程序确认,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作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20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应赋予被执行人上诉权|(1)《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被执行人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规定了其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被执行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当前没有明确规定。因被执行人作为一审被告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抗辩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其认为一审判决侵害其权利时,其上诉权利不应被剥夺。故在当前未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允许被执行人提起上诉。(2)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先予审查被执行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或追加的被执行人提交证据证明债务足以清偿或者已经清偿完毕的,应依法不予追加。——参考案例:(2021)冀民终72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

摘要2:(续)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并非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坚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负有证明第三人无偿接受财产且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作为反驳,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并未无偿接收长春某集团涉案电费,此时,相关举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情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在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444号
→【备注】基于托管职责而非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财产处置用于清偿债务、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补贴,并未无偿获得涉案电费,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22条和第25条规定的追加情形。
★【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51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其行为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参考案例:(2023)粤06民终10135号

金牌辩护:滥用职权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滥用职权罪?2.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3.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4.什么是滥用职权行为?5.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要件?6.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7.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8.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9.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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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5号: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

摘要1: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检例第5号)
【要旨】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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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6号: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

摘要1: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检例第6号)
【要旨】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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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摘要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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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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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

摘要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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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用职权

摘要1:[第563号]张某某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提示】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别:
①侵犯客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B.滥用职权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特殊主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客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三种行为表现);
B.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④主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B.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特殊情形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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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滥用职权被宣告无罪案

摘要1:【要点提示】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刑初字第298号(2004年9月7日)
  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刑终字第209号(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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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摘要1:[第652号]黄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
①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②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主观要件);
B.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C.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D.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③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通说并非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应进一步考量罪刑是否实现均衡。
【裁判要旨】故意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处罚。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同时又收受贿赂的,除刑法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分别成立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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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受贿、滥用职权

摘要1:[第327号]包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提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还要去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对超越职权行为最终发生的结果,只能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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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摘要1:【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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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摘要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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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

摘要1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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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22日 法研[2004]136号)
【摘要】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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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行为?

摘要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实施的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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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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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

摘要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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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滥用职权

摘要1:【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不论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只要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得以单位公款产生的收益填补。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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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5号
【裁判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行政处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

摘要2:【解读1】行政机关实施扣留等暂时性强制措施,应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便于查清事实等为限,采取持续扣留要有充分的证据。行政相对人虽有过错但已作出合理说明,行政机关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积极调查,长期扣留而不处理,构成滥用职权
【解读2】行政机关故意长期不处理扣押财物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解读3】基本案情:(1)交警大队一直以刘某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为由继续扣留;(2)一审法院认为因刘某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合法手续,故交警大队扣押涉案车辆于法有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交警大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扣留的涉案车辆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刘某;(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交警大队长期扣留涉案车辆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确定交警大队扣留涉案车辆违法,判令交警大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涉案车辆返还刘某。

余姚市××气体分滤厂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总第306期)第34-43页】
【裁判摘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该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摘要2:【注解】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后行政机关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行政行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

摘要1:【入库编号:2024-17-5-203-006】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执异863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26日);执行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执复3号执行裁定(2023年1月17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执行裁定(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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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以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摘要1:解读:(1)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2)以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3-006】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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