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注解1】以债权转让价格较低应当予以禁止为由主张变更申请执行人违法不当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0)粤执复752号
【注解2】(1)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2)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指导性案例254号
【注解3】即便原合同有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仍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后变更申请执行人。——参考案例:(2022)京01执复26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连带债务中申请恢复执行时效中断的审查认定|1.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2.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参考案例:(2021)闽执复13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利承受人可以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变更。——参考案例:(2023)津执监9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另行诉讼救济,不影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另诉予以救济。——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复7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复6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的执行条件|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参考案例:(2022)粤01执复582号
摘要1: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等待法定原因解除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
【注解1】(1)刑民交叉案件中止,在审判阶段主要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执行阶段则需判断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2)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止执行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可能存在其他优先权人)。——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复1号
【注解2】当事人对法院未作出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有异议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复66号
摘要2:【问题】当事人申请复合诉讼费用能否导致执行诉讼费用案件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7-5-202-003】败诉方因未缴纳诉讼费用被立案强制执行后,不能以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为由请求中止执行|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败诉方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张其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诉讼费数额,应当于复核决定作出后再予以强制执行的,因复核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不应支持。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两个败诉方共同负担,但未明确区分份额的,法院有权对其中之一进行全部执行,该被执行人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依法另行向另一方追偿。——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复9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2-046】连带债务中申请恢复执行时效中断的审查认定|1.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2.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参考案例:(2021)闽执复135号
摘要1:解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注解1】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选择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1)针对恢复执行裁定、不予恢复执行裁定(驳回恢复执行申请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提起执行行为异议;(2)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又提起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申请执行人提起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按照“终结执行”结案处理)。
【注解2】被执行人在另案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构成预期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参考案例:(2021)沪执复67号
【注解3】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实质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而不用等待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最终认定(《执行和解规定》第16条)。
【注解4】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未被支持——(1)申请执行人已经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和解协议因恢复执行而终止,应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申请执行人没有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可以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第9条规定选择恢复执行或者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注解5】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应在恢复执行程序中予以审查。——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复46号
【注解6】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89号
【注解7】如果各被执行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可分的,在部分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因为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应视为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应再恢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89号
摘要2:【注解8】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导案例124号
【注解9】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指导案例124号
【注解10】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执行时效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305号
【注解11】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提供和解协议中明确的增值税发票,被执行人在扣除相应税款及贴现率之后已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不能视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应恢复执行。——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119号
摘要1:解读:(1)申请执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执行程序未终结则诉讼时效持续中断;(2)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共同债务执行时效具有涉他性)。
【注解1】执行时效因终本处于持续中断状态。——参考案例:(2020)粤执监79号
【注解2】另外裁观点认为执行时效中断不具有涉他性。——参考案例:(2019)浙执复3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连带债务中申请恢复执行时效中断的审查认定|1.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2.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参考案例:(2021)闽执复135号
- 日期: 01-28 22:5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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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申请恢复执行时效——关于宜宾农行申请恢复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寅吾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确定最后一期履行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而红番公司及第三人最后一次履行还款义务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因红番公司与第三人主动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应从2012年3月31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前,宜宾农行与红番公司因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产生争议,且经执行法院组织协调未果,宜宾农行主张红番公司未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要求其继续履行的行为,符合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规定,其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故宜宾农行申请恢复执行未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
摘要2:
摘要1:【入库编号:2024-17-5-202-046】
【裁判要旨】
1.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
2.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2021年7月28日);执行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执复135号执行裁定(2021年11月18日)
摘要2:
- 日期: 04-04 21:3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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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2)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连带债务中申请恢复执行时效中断的审查认定|1.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2.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参考案例:(2021)闽执复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