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解答:《民法典》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未作禁止性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其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消权,不违反立法本义,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目的,无损诉讼时效制度。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8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抵销规定——(1)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2)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新规则】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由于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主张抵销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故对被抵销的一方而言,抵销具有强制性。若法律允许一方用自然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则将产生强制履行自然债务的结果,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发生冲突。
因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此时可认为自然债权的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应当指出的是,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判断时点,应以两项债权适于抵销之时为准,一方因行使抵销权而获得的既得利益应予尊重,不因事后债权罹于时效而受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第674-675页
【注解1】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以债务抵销。——参考案例:(2007)榕民初字第575号
【注解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被抗辩时不可用于依法抵销。——参考案例:(2011)高新民初字第128号
【注解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以互有债权进行抵销时,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主张抵销对方的债权,否则无异于剥夺对方的时效抗辩权而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参考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898号
【注解4】因工程款请求权与逾期完工违约金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不能以其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2021)闽09民终179号
【注解5】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之债,其应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或者被动抵销等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参考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256号
【注解6】依据折中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人又多了一条救济途径,就是检索在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务人对其是否负有到期同类债权,如有,即使其债权的诉讼
摘要2:(续)时效期间已届满,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抵销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注解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即不得抵销有抗辩权与之对抗的债权。——参考案例:(2017)闽01民终1471号
【注解8】允许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无异于赋予超出诉讼时效债权法律强制力,不符合抵销权和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精神。——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854号
【注解9】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销权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282号
【注解10】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债权能否主张债务抵销?|被执行人依据已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生效判决主张债务抵销不为法律所禁止。——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83号
【注解11】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能否抵销?|(1)生效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且债务人有自动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只是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消灭而产生的自然债务;(2)如果申请执行期间届满的生效判决确立的债权不能抵销,也不利于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3)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参考案例:(2018)浙民再12号
- 日期: 02-13 15:0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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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作出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后不得再以该期间已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执行程序中,在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如一方当事人已作出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再以申请执行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摘要2:
摘要1:解读: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产生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注解】另外观点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不适用《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
【注解1】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新的协议不应在本案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中执行,而应重新起诉。——参考案例:书(2021)苏13执复75号
【注解2】(1)申请执行时效只是在时效的中止、中断上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所做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参考案例:(2021)晋执复41号
【注解3】(1)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双方为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签订了还款协议,属于双方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虽然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213号
【注解4】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义务后不能再以“执行过时效”为由抗辩。——参考案例:(2022)浙0825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被执行人同意评估但拍卖成交后又以时效届满抗辩的处理规则|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签字同意对其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前未提出时效期间异议,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又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要求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274号
→【备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被执行人同意评估但拍卖成交后又以时效届满抗辩的,要求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返还的,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274号
- 日期: 01-28 22:5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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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申请恢复执行时效——关于宜宾农行申请恢复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寅吾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确定最后一期履行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而红番公司及第三人最后一次履行还款义务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因红番公司与第三人主动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应从2012年3月31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前,宜宾农行与红番公司因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产生争议,且经执行法院组织协调未果,宜宾农行主张红番公司未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要求其继续履行的行为,符合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规定,其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故宜宾农行申请恢复执行未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
摘要2:
- 日期: 02-17 06:3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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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能否抵销?|(1)生效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且债务人有自动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只是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消灭而产生的自然债务;(2)如果申请执行期间届满的生效判决确立的债权不能抵销,也不利于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3)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销——本案的争议在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知初字第16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65号判决书)确定的奥克斯公司对帝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即主动债权)能否与帝业公司对奥克斯公司享有的债权(即被动债权)进行抵销。虽然诉讼时效罹于消灭的主动债权不能与诉讼时效未届满的债务进行法定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债务人履行自然债务。而且,165号判决书判决帝业公司向奥克斯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后,帝业公司既未上诉也未自动履行,奥克斯公司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和强制力,债务人必须自动履行,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就债务人而言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消灭而产生的自然债务。这主要是基于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制度的功能和初衷不同所致。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稳定债权债务关系秩序并防止期间过长使证据灭失的功能,而生效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且债务人有自动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只是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申请执行期间届满的生效判决确立的债权不能抵销,也不利于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为此,本案主动债权即请求支付违约金债权与被动债权即请求返还保证金债权,两者均为合法有效的金钱债权,属于种类、品质相同,且至本案诉讼时均届清偿期限,再审申请人奥克斯公司提出两者可以抵销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 日期: 02-17 07:0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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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已经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债务抵销。
摘要2:【注解1】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债权能否主张债务抵销?|被执行人依据已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生效判决主张债务抵销不为法律所禁止。——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83号
【注解2】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能否抵销?|(1)生效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且债务人有自动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只是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消灭而产生的自然债务;(2)如果申请执行期间届满的生效判决确立的债权不能抵销,也不利于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3)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参考案例:(2018)浙民再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