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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复函(2000年8月14日 [2000]经监字第200号)
【要旨】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生混淆视为约定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在执行上并不存在问题,应视为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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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不服不能申请再审

摘要1:对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不服,不能申请再审——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法院所作的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要旨】当事人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故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10年12月14日 [2010]民立他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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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10年12月14日 (2010)民立他字第36号)
【摘要】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因此对于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案由规定】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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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摘要1: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40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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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摘要1:【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指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因仲裁协议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摘要2:【注解】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2)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笔记】约定如仲裁调解不成可由法院诉讼解决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虽然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但同时约定如仲裁调解不成可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未将仲裁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的仲裁条款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9号
→【备注】合同约定仲裁+调解不成可诉讼——仲裁条款无效。
【注释】仲裁不成,可提交诉讼——并未将仲裁作为纠纷的最终结局方式,系无效仲裁条款。

摘要2:【注解1】另外观点|“仲裁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20)赣民终26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甘民申719号
【注解2】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不成的,可提请上海市浦东新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实质是约定仲裁优先,不符合“或裁或诉”条款将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并列的特征,其关于诉讼的约定虽因违反“一裁终局”而无效,但不影响仲裁约定的效力。——参考案例:(2018)沪01民特674号
【注解3】(1)“仲裁无果,可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无效。原审法院以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为由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参考案例:(2015)闽民终字第693号;(2)“仲裁无果可向管辖地法院起诉”不能认定仲裁协议无效|至于该条约定中“仲裁无果可向管辖地法院起诉”内容,具有仲裁优先的意思表示,并非或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性约定,不能以此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参考案例:(2016)皖01民特240号;其他参考案例:(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280号;(2016)川07民终1262号
【注解4】约定“仲裁不成可诉讼”的条款有效。——参考案例:(2015)二中民特字第08010号
【注解5】“如果仲裁解决不了,则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约定,不构成“或裁或诉”的情形,仲裁条款有效。——参考案例:(2023)浙02民特170号
【注解6】当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争议通过“仲裁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其所指“法律程序”并不必然理解为诉讼,故此约定不属于“或裁或审”性质的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之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
→【备注】“如有未尽事宜,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律程序解决”包括仲裁、诉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方式,“法律程序”并不必然等同于诉讼,对选择诉讼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法律程序解决”的约定并不产生选择诉讼的效果,仲裁协议的约定是有效。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摘要1: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
【目录】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二、关于诉讼当事人;三、关于涉外送达;四、关于涉外诉讼证据;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六、关于域外法查明;七、关于涉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十、关于限制出境;海事部分;十一、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三、关于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四、关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五、关于其他海事案件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十六、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十七、关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八、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九、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其他问题;二十、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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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仲裁司法审查裁定能否上诉?

摘要1:问题: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是否享有上诉权?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对于其他裁定不能上诉;(2)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规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注释1】《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条规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2)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3)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6)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注释2】(1)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享有上诉权,也不能申请再审;(2)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和申请再审。
→【备注】(1)驳回申请可以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18)渝民终568号;(2)不予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可以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35号
【注解1】当事人法院经审理对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裁定不享有上诉权。——参考案例:(2021)京民终918号
→【备注】(1)《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规定中的驳回申请情形是指法院立案后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依法驳回申请的情形;(2)当事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
【注解2】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以及驳回起诉等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其他事项所作的裁定不可以上诉。——参考案例:(2018)湘民终125号
→【备注】(1)一审法院经实体审查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注解3】在管辖权异议中法院已经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系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申请,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18)粤民终1911号
【注解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摘要2:——参考案例:(2017)京03民特监8号
【注解5】(1)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2)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350号
【注解6】(1)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可以申请执行监督;(2)对上一级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可以向再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参考案例:(2015)执申字第33号
【注解7】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法院已就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予以裁定驳回且该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再就同一争议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22号
【注解8】(1)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进行监督,并未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予以体现,故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应从严把握。(2)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仅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发现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存在严重错误且对当事人实体及程序权利构成损害的情形外,不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参考案例:(2018)川执监131号
【注解9】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执行监督。——参考案例:(2013)执监字第204号
【注解10】仲裁机构对管辖异议作出决定后,或者其他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主管异议做出裁判后,法院不予受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参考案例:北京四中院十大典型案例|1、2
【注解11】(1)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可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18)豫民申6552号;(2)法院以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可以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17)京03民特286号;(2018)京01民终2958号;(2018)京民申173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般不予再审的例外情况|......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存在仲裁条款存有争议,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仲裁条款的印章系事后加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自不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参考案例:(2022)闽07民再3号
→【备注】因未达成仲裁条款而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笔记】如何确定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仲裁管辖法院?

摘要1:解读:(1)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A.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B.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中级法院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A.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B.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3)根据《仲裁执行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A.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B.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3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问题】如何确定涉仲裁管辖法院?
【注释1】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为——(1)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指定的基层法院;(2)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者指定的基层法院。
【注释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
→【备注】(1)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不予受理,但上级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执行监督。(2)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案外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释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仲裁法》第71条)。
【注释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1)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不涉外、不涉及海事海商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且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的,仅能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不区分是否涉外)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

摘要2:(续)——(1)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享有上诉权,也不能申请再审;(2)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和申请再审。
【注解1】(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14)宁民认字第2号;(2)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具有管辖权。——参考案例:(2020)新民辖终1号
【注解2】申请人住所地专门法院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案件具有管辖权。——参考案例:(2019)沪74民特39号
【注解3】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参考案例:(2023)宁民辖终1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任一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可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不仅要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还应当审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多个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可将其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参考案例:(2022)琼96执97号之二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无有效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执行法院不宜驳回该执行申请|仲裁裁决作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在无有效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执行拖延、减轻当事人诉累,执行法院不宜驳回该执行申请。——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3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67号)
【目录】指导性案例196号 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指导性案例197号 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指导性案例19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指导性案例199号 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指导性案例200号 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指导性案例201号 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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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摘要1:【裁判要点】
1.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
2.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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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摘要1:【裁判要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摘要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终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6年5月13日 (2016)最高法民他40号)
【摘要】
本案系涉台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由于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故应适用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律即大陆地区法律,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
根据你院报送材料,虽然投保单上彭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保险单亦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杭州公司)单方签发,但彭某收到保险单后,在知晓保险单所记载的仲裁条款的情形下,依据该仲裁条款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行为表明彭某同意受仲裁条款约束,其与人保杭州公司之间已经通过仲裁程序中的特定行为达成仲裁协议。且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彭某在仲裁庭开庭后撤回仲裁申请,其与人保杭州公司之间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并不因此而失效。
综上,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彭某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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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中约定“先裁后诉”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摘要1:【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或裁或诉”条款因当事人提交仲裁思表示不明,应为无效。至于约定“先裁后诉”的争议解决条款,虽然关于“仲裁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无效不影响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约定的效力。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民特885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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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非劳动争议范围的财产纠纷可以约定仲裁

摘要1:【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所签订的协议,既包括劳动合同内容,也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商事活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不能以协议中有劳动合同内容,一概认为因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不得进行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应甄别争议类型,对于当事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其他民商事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认定该仲裁条款关于其他民商事争议的部分有效。
【关联索引】广东省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特185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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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瑕疵约定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摘要1:【裁判要旨】因对仲裁规则不清楚,当事人约定了实际并不存在的县区仲裁委员会。若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县区所在的地市有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认定当事人已选定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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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原则上不及于从合同

摘要1:【裁判要旨】仲裁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订立真实有效仲裁协议的基础上。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等从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的,除非存在主从合同当事人相同等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原则上不能及于从合同。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特13号民事裁定(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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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02民特96号

摘要1:——《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为实体法上的责任承担规定,不能替代仲裁条款
【裁判摘要】债权人无权以一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主张替代仲裁条款|(1)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受该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约束,并无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但鉴于仲裁条款的特殊性质,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应严格探求当事人适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2)《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为实体法上的责任承担问题,不能替代仲裁条款,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另行提起权利救济请求——本案中,李×虽多次变更申请事项的表述,但结合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其真实目的为确认其与曹××无仲裁协议、案涉《股票合伙认购协议》的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失效以及是否约束特定当事人等产生争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受理,并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营口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6日向李×发出答辩通知书,李×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本案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依据该规定,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有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经当事人明示授权,仲裁庭才能取得处理纠纷的权力。仲裁效力扩张有具体范围,不能任意做扩大解释。本案中曹××并未直接与李×签订《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认购协议》,双方不存在明确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受该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约束,并无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鉴于仲裁条款的特殊性质,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应严格探求当事人适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为实体法上的责任承担问题,不能替代仲裁条款,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另行提起权利救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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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10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三:林某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未产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受理

摘要1:【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即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需以发生争议且已提请仲裁为前提。(2)在尚未产生争议情形下,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解】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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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否以仲裁为前提条件?

摘要1:解读:(1)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需以发生争议且已提请仲裁为前提;(2)在尚未产生争议情形下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应予受理。——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10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三——未产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受理》;其他参考案例:(2014)宁民认字第2号
→【备注】(1)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在当事人未提请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其申请复核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注释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无需先行仲裁——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注释2】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问题】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尚未产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应予受理?——(1)当事人向法院诉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以发生争议并已提交仲裁或诉讼为前提;(2)仲裁协议当事人既未申请仲裁亦未向法院起诉,其中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参考案例:(2018)粤民终1911号;(2017)粤20民特341号
【注解2】在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应不予受理。——参考案例:(2021)内民终640号

【笔记】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是否属于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摘要1:解读: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仲裁协议未成立、仲裁协议不成立)属于广义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查。
【注释】(1)仲裁协议不存在属于广义上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范畴;(2)对仲裁协议是否成立、有无的认定应当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则应当认定不存在仲裁协议)。
【注解1】(1)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2)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指导性案例196号
→【备注】当事人对仲裁条款达成合意,即使合同未成立也不影响仲裁条款成立和效力。
【注解2】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特3号
→【备注】当事人合意达成的仲裁条款不因合同未成立而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1)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2)仲裁条款是否成立,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即是否达成了仲裁协议。
【注解3】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查,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为案由进行审查。——参考案例:(2023)鲁09民特6号
→【备注】(1)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确认处加盖印章,其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不受《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约束;(2)除非另有约定,无权援引《债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非合同当事方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注解4】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参考案例:(2020)沪74民特111号
→【备注】伪造公章签订合同中仲裁条款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无约束力,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注解5】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查。——参考案例:(2020)渝01民特401号

摘要2:→【备注】申请人仅以协议书落款处的公章与公安局登记的公章编号不一致为由不能得出公章系伪造的结论,申请人提出的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注解6】(1)一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但已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当事人已经接受,该协议书已经成立,指向的是《合作协议》中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2)由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当事人需证明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出现后形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合意,否则《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参考案例:(2020)京04民特281号
→【备注】未签字盖章的合同中仲裁条款不因事实履行而成立。
【注解7】没有仲裁协议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但现行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争议单独提起诉讼,对当事人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有无的诉讼不予受理。——参考案例:(2018)渝民终568号;其他参考案例:(2018)粤01民特622号
→【备注】(1)要求确认合同中没有仲裁协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2)没有仲裁协议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20条)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1项)。
【注解8】请求法院确认未达成仲裁协议不予受理(申请确认的仲裁事项是否属仲裁协议范围,应在仲裁程序中向受理仲裁的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而非向法院提出)。——参考案例:(2018)皖民特1号
【注解9】另外裁判观点|是否达成仲裁协议应纳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范围。——参考案例:(2018)鄂72民特29号
→【备注】申请人“为了让仲裁庭查明事实”将非合同当事人为仲裁被申请人,该仲裁被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
【注解10】当事人以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所盖公章不真实、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仲裁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申请确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实质为主张不存在仲裁协议,属于广义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三
→【备注】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落款处加盖项目部专用章,主张合同及其中的仲裁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申请确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实质为主张不存在仲裁协议,属于广义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典型案例

摘要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
典型案例一:申请人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某市粮食局某粮食储备库、某市军粮供应管理站与被申请人某市某谷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关键词】或裁或审 法律程序 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争议通过“仲裁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其所指“法律程序”并不必然理解为诉讼,故此约定不属于“或裁或审”性质的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之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注解】“如有未尽事宜,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律程序解决”包括仲裁、诉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方式,“法律程序”并不必然等同于诉讼,对选择诉讼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法律程序解决”的约定并不产生选择诉讼的效果,仲裁协议的约定是有效。
典型案例二:申请人海南定安某美食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 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委 不存在
【裁判要点】在审查涉及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或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时,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应重点考察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二是对仲裁协议效力持异议的一方能否提出并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等无法明确具体仲裁机构的可能性。虽然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符,但在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时,海南全省只有一家仲裁机构即海南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但当地有且只有一家仲裁机构的,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有效”,认定此种情形的仲裁协议有效。契合当前中央、最高法院强调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仲裁健康发展、提升仲裁公信力的精神,契合海南推进自贸港建设大背景下支持建立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的精神。
典型案例三:申请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关键词】合同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要点】当事人以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所盖公章不真实、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仲裁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申请确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实质为主张不存在仲裁协议,属于

摘要2:(续)广义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通过证据核实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对该项事由依法进行审查,而不应仅以是否存在合同及合同效力属实体问题为由,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案件中排除对前述事由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院依法审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可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解读】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落款处加盖项目部专用章,代表人落款处签名,主张合同及其中的仲裁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申请确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实质为主张不存在仲裁协议,属于广义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笔记】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是由法院还是仲裁机构来认定?

摘要1:解读: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解析:(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提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不予受理;(2)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当事人申请仲裁是能否同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1)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行为已经表明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在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其无须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仲裁机构在此情况下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实质上剥夺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合法权利,不能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权利,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仍应予受理并审查。

摘要2:【注解1】在仲裁机构已对案涉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19)粤06民辖终1929号
→【备注】仲裁机构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实质上等同于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所作的决定,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另一方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的决定具有终局性,法院不再重复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法院可径行作出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注解2】仲裁机构未经当事人申请径行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当事人是否仍有权请求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启动仲裁协议效力审查前提,在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径行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不影响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请求法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特4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仲裁委员会未经当事人申请径行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不影响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启动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前提。在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径行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并不影响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特473号
→【备注】(1)仲裁机构依职权作出仲裁协议效力决定,属于提前剥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起异议的权利,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应支持和认可;(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法院应当依申请对仲裁协议效力予以审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1)

摘要1:1.王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仲裁机构对管辖异议作出决定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效力案
【裁判思路】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质对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管辖异议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协议效力案不予受理。
2.王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其他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主管异议做出裁判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思路】当事人在其他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提出主管异议,实质系双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存在争议,该法院对于主管异议进行受理或已经作出裁定,当事人针对同一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不宜作出重复审查,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应不予受理。
3.乙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当事人之间虽经磋商,但未形成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各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裁判思路】仲裁协议是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基础,双方沟通洽谈过程中,未就争议提交仲裁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证明双方在纠纷出现后形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合意,人民法院裁判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4.甲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商议合同内容的磋商中形成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应认定各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裁判思路】仲裁协议是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基础,双方虽然未能达成书面合同,但在微信沟通过程中,就争议提交仲裁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裁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5.某物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债权转让的受让者应当受到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
【裁判思路】保险公司虽然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但基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或债务的受让者,受到基础合同仲裁协议的约束。故当事人以其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雷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法定继承人受被继承人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裁判思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受到前述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事人以其与法定继承人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某茶叶商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案——仲裁司法审查中应结合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考察双方争议合同是否属于不可仲裁的行政争议

摘要2:【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和范围,本院从涉案协议的主体、目的、内容、意思等方面审查涉案协议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协议的范围,属于民事合同。故当事人以涉案协议为行政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撤销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丙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债权方、债务方与担保方共同签署主合同,担保方受到主合同仲裁协议的约束
【裁判思路】债权方、债务方及担保方三方签署的主合同中载明仲裁条款约束债权方、债务方,并未提及担保方。其后,债权方、债务方及担保方签订了一系列的补充协议,均未约定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考虑到担保方与债权方、债务方共同签订了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且担保方系债务方的母公司,其应受到案涉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9.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虽然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可以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变更争议解决方式
【裁判思路】合同双方签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诉讼管辖,对方未向法院提出主管异议,并积极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应视为双方以默示行为的方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某肉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案——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思路】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调解书申请进行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调解书符合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经仲裁机构同意重新仲裁,人民法院终结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

摘要1:【裁判要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特373号民事裁定(2022年7月11日)

摘要2

【笔记】人民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确认仲裁效力?

摘要1:解读:(1)法院有权在民事诉讼答辩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司法审查并根据审查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异议;(2)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并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后,其他法院不能再次就同一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注解1】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一事不再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参考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五
【注解2】在管辖权异议中法院已经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系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申请,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18)粤民终1911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参考案例:(2022)粤03民特373号

【笔记】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案件提出仲裁管辖异议是否导致后续案件起诉均归法院主管?

摘要1:解读:(1)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后未及时提出管辖异议并积极应诉和进行实质性答辩,应当视为双方以默示行为的方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该合同中仲裁条款因此对双方不再产生约束力(仲裁条款不再适用);(2)当事人再次起诉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予支持。
→【备注】根据《仲裁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即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不再适用,应视为双方以默示行为的方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方式变更为法院主管方式)。
【注释1】法院应诉管辖(默示管辖)不仅会影响本次纠纷的主管管辖,而且构成对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影响后续纠纷的主管管辖(均属于法院主管)。
→【备注】《仲裁法》第37条“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是一种个案放弃还是概括放弃(即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仅及于其在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应诉答辩的个案还是及于在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当事人放弃执行协议的实质是对其作出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的放弃,其效力应当及于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围绕合同产生一切纠纷的意思表示的放弃,该默示放弃是一种概括放弃。
【注释2】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2条第2款规定,被告未应诉答辩且缺席审理的,不应视为其放弃执行协议。
→【备注】《仲裁法》第37条规定“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之“未提出异议”应严格解释为未提出妨诉抗辩且进行了积极的应诉答辩。
【注释3】仲裁协议失效是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一定情形下失去法律效力。
【问题1】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答辩,起诉一方当事人又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原仲裁协议是否失效?——原仲裁协议失效。
【问题2】当事人在诉讼中默示放弃仲裁协议后又就仲裁协议项下其他争议起诉是否应认定原仲裁协议失效?——(1)当事人默示放弃仲裁协议应认定原仲裁协议整体失效(并非仅对于诉讼所涉争议失效);(2)此后对仲裁协议项下其他争议再次起诉也不再受该仲裁协议约束,人民法院可对全部争议具有管辖权。

摘要2:【问题3】《仲裁法》第27条第3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该“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是否导致对后续纠纷申请仲裁?
【注解1】虽然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可以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双方签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诉讼管辖,对方未向法院提出主管异议,并积极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应视为双方以默示行为的方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1)》|9
【注解2】(1)仲裁协议因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失去效力;(2)即使起诉一方当事人撤回起诉,也不会因此恢复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参考案例:(2019)粤01民特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请示的复函(2013年3月25日 (2013)民四他字第13号)
【摘要】本案为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同时还约定“管辖地应为中国上海” (PLACE OF JURISDICTION SHALL BE SHANGHAI,CHINA)。从仲裁协议的上下文看,对其中“管辖地应为中国上海”的表述应当理解为仲裁地在上海。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涉案仲裁协议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应认定有效。同意你院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多数意见。

摘要2

 共65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