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入库编号:2024-16-2-392-001】
【裁判要旨】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人保全权利的行使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
【关联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9号民事判决(2020年1月19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民事判决(2020年7月3日)
摘要2: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0-2-392-001】
【裁判要旨】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关联索引】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11)大海长事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017年12月20日);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332号民事判决(2018年6月7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民事裁定(2019年10月29日)
摘要2:——如何把握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的裁判尺度
【裁判摘要】
1.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客观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损害事实与申请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以上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2.因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申请人基于合理的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扣押、拍卖涉案船舶,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
- 日期: 04-06 11:5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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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作者:赵风暴,最高人民法院;王朝辉,成渝金融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01.23第7版
编者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在侵权责任纠纷部分列出了3种涉及保全损害责任的纠纷,即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中,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最多,而“申请有错误”的判断是裁判该类纠纷案件的关键。为了理清“申请有错误”的判断标准,促进相关案件的正确裁判,本版特别推出由最高法院赵风暴、成渝金融法院王朝辉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撰写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申请有错误”的判断》一文。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批复在表述中虽未涉及诉中行为保全,但诉中行为保全措施与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二者在制度设置目的和功效上并无差别。故对于因诉中行为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适用上述批复精神判定案件管辖法院。
【关联索引】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98号民事裁定(2019年9月5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终3号民事裁定(2020年2月25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
1.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
2.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联索引】一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20日);二审: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2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0日);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民再27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3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案涉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联索引】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日);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2021)鲁民终907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7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77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11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证明保全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断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
【关联索引】一审: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11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808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5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26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1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专利权效力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有无错误。
【关联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28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8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在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行为人基于其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尽到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一审: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2012)博许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2013年5月9日);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2013年9月12日);再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2015年11月5日)
摘要2:
摘要1:解读:(1)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注释】(1)原告应证明保全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断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2)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
【注解1】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注解2】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保全财产属于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保全错误行为之司法认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人保全权利的行使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行为人基于其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尽到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3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其遭受损失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案涉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27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保全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1.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2.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参考案例:(2022)琼民再2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保全错误责任的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60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证明保全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断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32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