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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

摘要1: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系(相关性)、合法性(允许性)。
问题01|什么是证据“三性”?问题02|证据“三性”排列顺序如何规定?问题03|对证据的质证是否就是对证据“三性”的质证?问题04|什么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05|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06|什么是非法证据?问题07|陷阱取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问题08|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问题09|能否以证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为由不予采信?问题10|认可证据是认可证据哪些内容?

摘要2:【注解】不应当就无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

书证

摘要1:【标签】刑民交叉;民刑交叉;单位证明材料;单位证人;信访答复函;证明性书证;事故认定书证明效力;食品药品合格证证明效力;著作权认证机构;著作权归属证明;单位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单位书证;出库单;询证函;公文书证;私文书证;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普通文书;特别文书;原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认证本
【概念】书证是以记载内容、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解读1】书证证据规则的地位就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地位,在法律、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书证证据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具有书证特征的其他证据类型(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等)。
【解读2】书证真实性包含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两个层面:
(1)形式真实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由其制作者所为(要求文书本身真实和成立,该文书不是伪造或变造的,其文书记载的内容确实是文书所宣称的制造者制作);
(2)实质真实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对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价值(要求文书加载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相吻合)。
问题01|什么是书证? 问题02|文书书证有哪些种类? 问题03|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复制件的证明力如何认定?书证复制件是否必然具有证明力?问题04|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5|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如何认定?问题06|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7|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问题0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8|民事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9|什么是原件原物优原则?问题10|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问题11|什么收集法院摘录规则?问题12|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问题13|域外和港澳台地区形成证据应当履行哪些手续?问题14|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哪些手续?问题15|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境内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签收授权委托书有哪些特殊规定?问题16|提供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有哪些要求?问题17|当事人对外文书面资料的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18|书证质证时能否要求出示原件? 问题19|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能否代替原件?问题20|书证真实性应当如何质证?问题21|不同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摘要2:【注解1】调解工作室作为具有一定公权力性质的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具有较强证明力,仅以《说明》缺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的签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关于书证的形式要件为由不予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57号
【注解2】海外形成出版物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于海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参考案例: (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3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92-001】鉴定意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间证据效力的比较认定|原权利人在未经核实查验的情况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不动产性状为重要因素与相对人达成不动产物权转移合意并订立双务有偿合同后,经依法鉴定,不动产登记对该性状的记载与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相对人据此主张原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无需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前置性地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原权利人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尚属合法有效、其相对于鉴定意见系优势证据的抗辩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21)京02民再205号

视听资料

摘要1:视听资料(音像证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脑等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录音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电脑监视资料等)
视听资料作为定案证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私自秘密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
问题01|什么是视听资料?问题0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3|私自秘密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04|鉴别视听资料真伪、印证视听资料是否可靠的方法有哪些?问题05|什么是视听资料原件和电子数据原件?问题06|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规则?问题0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何质证?问题08|记录证人陈述的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视听资料?提示:视听资料应同时提供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
【注解1】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对方对电话录音视听资料质证称该证据无法证明通话对象系其本人,提供电话录音方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通话录音真实性的情况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5号
【注解2】(1)一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另一方仅以“无法判断”为由不认可证据而未提供反证,法院依法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9号;(2)微信聊天记录对方不认可真实性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注解3】电话录音证据未经过通话人同意,录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601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未经公证的视听资料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未经公证而自行录制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仅因其未经公证而直接否认其证明力。——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1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手机录制视频取得的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对原告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同时结合原告拍摄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被告开具的消费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213号

电子数据

摘要1: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SF/Z JD0400001-2014
问题01|什么是电子数据?问题0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4|什么是视听资料原件和电子数据原件?问题05|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因素有哪些?问题06|什么是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情形? 问题06|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规则?问题0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何质证?问题0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哪些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58-052】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对使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参考案例:(2018)京73民终2163号

证据证明

摘要1:民事诉讼中证明是指法院、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法律真实)的活动。
【解读1】证明标准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1)盖然性(51%以上,2019年《证据规定》第86条第2款程序性证明标准规定);
(2)高度盖然性(高于7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第1款规定);
(3)排除合理怀疑(90%甚至以上,一般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评判标准);
(4)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解读2】“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包括(1) 欺诈;(2)胁迫;(3)恶意串通;(4)口头遗嘱;(5) 赠与 ——不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问题01|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明?问题02|什么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03|什么是反证“动摇确信”证明标准?问题04|什么是“较高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05|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问题06|什么是“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问题07|什么是法定采用更低证明标准?提示:亲子鉴定结论运用规则
【标签】【证据裁判主文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电子数据推定真实】【证明妨害规则】【证人证言审核认定】【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注解1】人民法院确信恶意串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为“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 “具有高度可能性”。——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236号
【注解2】消费欺诈证明标准问题|当事人对欺诈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3605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到达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之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其来源的合法性,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通过综合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确保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印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937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

摘要1:【提示1】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但不能举证,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提示2】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完整真实的,即使合同标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也属于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不能认定显失公平。
【摘要2】当事人主张关于合同价格显失公平。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物价格、付款时间与支付方式、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是完整和真实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胁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合同的情形。即便合同约定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的交易价格有所上涨,亦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的交易价格有所上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提示3】交易价格上涨属于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提示4】合同约定的价格比当时当地同类标的物的交易价格上涨的,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裁判意见】认定显失公平的考量因素——①合同约定内容的确定性;②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③是否主观上存在胁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

摘要2:【解读】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原件的真实性,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原件真实。

催收通知回执原件,可佐证担保合同复印件真实性

摘要1:催收通知回执原件,可佐证担保合同复印件真实性——即使债权人提交的担保合同为复印件,但因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回执上加盖公章,足以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
【要旨】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回执上盖章足以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即使债权人提交的担保合同为复印件。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31号《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回执上盖章足以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即使债权人提交的担保合同为复印件》

摘要2

特快专递详情单复印件作为解约通知送达证据情形——一方提交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复印件,对方认可真实性但以无原件为由抗辩,但未提供反证的,应认定该证据效力

摘要1:【要旨】以特快专递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一方,虽认可对方提交的特快专递详情单真实性,但以《解除合同通知》无原件为由不予认可其证据效力,在对方做出合理说明后未进一步提供反证的,应认定证据复印件的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8号《合同约定解除与债权合意抵销》
【补充】相对方主张快递内无解除通知书为由进行抗辩,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在诉讼中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8号
【裁判要旨】以特快专递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一方,虽认可对方提交的特快专递详情单真实性,但以《解除合同通知书》无原件为由不予认可其证据效力,在对方做出合理说明后未进一步提供反证的,应认定证据复印件的效力。
【裁判意见】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裁判规则1】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无需相对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通知因意思表示生效而生解除效果、且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
【裁判规则2】合意抵销不以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为要件。一方当事人以其对于对方的债权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由第三人清偿亦属有效。
【裁判规则3】合同解除权人主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明示其债权与合同约定第三人未届清偿期或未至给付条件债权抵销,应视为其对期限利益或抗辩放弃,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并维护诚实信用。

摘要2:【裁判摘要】在本案一审第一次证据交换阶段,中亿创一公司、北大青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信达投资公司发出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和《解除合同通知》复印件,信达投资公司对详情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解除合同通知》因没有原件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而中亿创一公司、北大青鸟公司称原件被信达投资公司以“调整个别字眼”为由收回。在一审质证阶段,对于中亿创一公司、北大青鸟公司提交的2009年11月信达投资公司发出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和《解除合同通知》复印件,信达投资公司以没有原件为由而不予认可,且认为不是其发出的解除通知书内容,但对于其认可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并未提供别的反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中,信达投资公司认可特快专递详情单的真实性,虽然否认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的《解除合同通知》并以无原件为由不予认可,但在中亿创一公司、北大青鸟公司做出合理说明后并未进一步提供反证,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及证据认定分析,认定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解除合同通知》函件真实存在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解读1】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
【解读2】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无须相对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通知因意思表示生效而生解除效果,且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

特约商户须证明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行为真实发生——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以信用卡结算的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摘要1:【要旨】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其前提是与客户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并应按商业惯例保存相应的交易发票、凭证、销售记录或清单。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3号《银行特约商户对消费行为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上海二中院判决高×诉中国××上海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合同原件是确定借款担保关系的最原始和直接证据——在一方应持有却未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推翻对方原件的情况下,应依对方出示的借款合同原件认定其真实性

摘要1:【要旨】在当事人应持有却未提供合同原件,又无其他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原始证据或当事人签章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依借款合同原件认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应依据合同原件确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摘要2

经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假存单,产生兑付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存单形式要件完备,质押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1:【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存单形式要件完备,质押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河南高院1997年9月22日判决《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南庄分社、临淇信用合作社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案》

摘要2

银行未尽审慎义务而接受伪造国债质押,存在过错——银行未能审慎审查出质权利凭证真实性,使贷款风险加大,其对贷款不能收回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摘要1:【要旨】银行因疏于对相关政策的掌握,未能审慎审查出质权利凭证的真实性,使贷款风险加大,其对贷款不能收回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57号

摘要2

【笔记】当事人不同意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对法院制作的执行分配方案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摘要1:【要旨】当事人不同意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而对执行法院制作的同意其他债权参与分配的执行分配方案不服,应当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而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注释】债权人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主张执行标的物归其所有、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应当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获得救济,不应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参考:《劳某、洪某与朱某、凌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一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执分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二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869号民事裁定书),载《审判监督指导》2018年第3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3-65页。
→【备注】债权人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主张执行标的物归其所有、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的权利救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申请执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审理焦点为判断执行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即参与分配债权的真实性、数额和受偿顺序等实体性争议是否成立,诉讼目的为撤销、部分撤销执行分配方案。申请执行债权人主张执行分配方案所涉的全部被执行款项均属其所有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获得救济,不应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参考案例:(2016)浙05民终869号

摘要2:【注解1】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区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1)针对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决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的认定等程序性违法情形所提异议,异议人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2)针对分配方案所载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债权清偿顺序或债权数额认定错误所提实体性异议,执行法院应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如果相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反对异议,则由异议人以反对异议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被告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2021)陕民终528号
【注解2】(1)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限于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实体异议;(2)生效法律文书已对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作出认定的,不得对该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2020)浙民申2775号
→【备注】债权人主张另一债权人不应当参与分配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查范围。

黄某某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摘要1:[第1044号]黄某某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裁判要旨】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
【裁判摘要】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摘要2:【摘要1】本案原审期间,陈某某并未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有关损失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将陈某某提供的该《鉴证报告》作为鉴定意见予以质证和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即使为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该鉴定意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亦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能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摘要2】不涉及矿业权主体变更的矿业权合作合同无需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双方认可的5.1协议,昌宇公司以其享有的采矿权与陈某某形成了合作开发矿山法律关系,该合作关系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陈某某认为其与昌宇公司构成矿山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买卖关系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印章在证明合同真实性上属初步证据,认定合同真实性须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合理怀疑情形,不能依印章真实直接推定协议真实——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真实性情况下,即不能依印章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摘要1:【实务要点】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

摘要2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根据协议上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摘要1:【要旨】(1)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属于初步证据,允许被推翻。(2)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真实性情况下,不能依印章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摘要2:【注解】(1)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2)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3)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参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

有表面瑕疵的证据仍可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效力——案件证据虽有表面瑕疵,但抗辩方并无证据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应按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证明力

摘要1:【实务要点】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证据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瑕疵,但抗辩方并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应按优势证据原则,支持提交较多较有利证据一方的主张。仅因合理怀疑,不足以推翻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0)津高民二终字第0028号《杨士英诉天津市聚华实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有瑕疵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摘要2

行政诉讼证据认证

摘要1:客观心证原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真实性规则;案卷主义规则(案卷排他主义规则);定案依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自认规则;免证事实(司法认知和推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原告证据排除规则;鉴定结论不予采纳规则;电子数据证明力规则;调解认可事实的效力规则;妨害证据规则;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事实

摘要2:【注解1】前置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规则——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613号《河北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再审案》
【注解2】62.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证据审查——(2017)最高法行再40号:评估报告是行政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评估报告存在严重违反评估程序、评估结论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评估机构、人员不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该评估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606民初403号

摘要1:【案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606民初403号
【裁判要旨】律师函虽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律师函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之规定的,判决收回律师函。

摘要2:【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律师函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格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谢××忠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律师函,从发函行为的主观上看,其目的在于提醒上述金融机构在对安达公司办理贷款时审慎处理,合理规避贷款风险,而不是为了达到贬损原告曹××个人名誉的目的,其在主观上没有侵权原告名誉权的过错;从发函行为的结果上看,上述金融机构依据被告的律师函没有为安达公司发放贷款,但不必然造成原告曹××个人名誉的受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从发函行为的方式上看,被告在其律师函中引用谢××等委托人认为的“滥用”、“假以”、“损害”等措辞,与侵害公民名誉权所使用的侮辱、诽谤等方式不相符。故被告发送律师函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曹××名誉权的侵害。但是,被告湖北××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谢××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银行及单位发放律师函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在对安达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是否需要贷款没有确凿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就在其律师函中引用其委托人认为的“安达公司是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现无贷款需求”的行为不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收回发放给襄阳各家银行的律师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笔记】法院对被告申请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不予准许和准许各有哪些情形?

摘要1:解读:1.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之规定,法院对印章真实性申请鉴定不予准许情形包括——(1)签约人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方签约人构成职务代理;(3)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方签约人构成一般委托代理;(4)即使印章不真实,现有证据也能够认定签约人构成表见代理。2.法院准许被告对印章真实性鉴定申请的情形包括——(1)合同书只加盖印章无签约人签名且无法确定签约人;(2)签约人无权代理。

摘要2:【注解】公司印章与结算单上印章经肉眼比对相吻合,印章鉴定申请不予同意|(1)结算单有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可且结算单的印章系发包人公司加盖,承包人有理由相信结算单和承诺函系发包人公司出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结算单和承诺函对发包人公司有法律约束力;(2)发包人公司虽提出结算单上的公司印章系伪造,但其向法院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印章,与《授权委托书》和印章样本的印章,也分别为不同的印迹,经肉眼比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印章与结算单上的印章相吻合,故法院对印章系伪造的辩称不予采信,也正基于此,对发包人公司提出要求鉴定印章的口头申请,法院不予同意。——参考案例:(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97号
→【备注】公章不存在唯一性(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相关文件上公章并非出自同一枚),法院不准许公章鉴定并无不妥。

简法|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摘要1:【解读】申请鉴定人为“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需要承担致使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无法查明之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非承担案件的举证责任)——(1)如果私文书证上签字、盖章、捺印存疑,此时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为签字、盖章、捺印是否为“真”,举证责任人为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2)反之,如果私文书证上签字、盖章、捺印存在疑点,此时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为签字、盖章、捺印是否为“假”“不真”,举证责任人为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王问题的解释》(2013年8月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中一度提出,对于双方均未提出鉴定申请,但笔迹真实性确实可疑的案件,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借条、收条、欠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由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被告虽对借条、收条、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条、收条、欠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被告申请鉴定。
【注释2】决定由谁申请鉴定的关键在于鉴定的必要出现时法官的心证状态——(1)如果法官尚未形成对本证的内心确信,申请鉴定责任(行为举证责任)在原告;(2)如果法官已经初步形成对本证的内心确信,申请鉴定责任(行为举证责任)在被告。

摘要2:【注解1】(1)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2)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A.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作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B.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参考案例:(2017)鲁0830民初3978号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2)被告对原告所举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真实性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不置可否又不申请鉴定,对签字真实性予以确认。——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25号
【注解3】被告否认原告所提供书证中签字真实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方式予以作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849号

【笔记】当事人能否对法律关系真实性提出抗辩?

摘要1:解读:(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不能仅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往来函件进行形式判断,而应立足双方约定,并综合合同价款、交易过程、交易目的等因素,全面客观审查;(2)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就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注释】(1)对于通谋虚伪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请求确认虚假表示行为的合同无效;(2)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对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真实性提出抗辩,由法院驳回不真实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3)《民法典》第146条针对的是虚假表示行为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针对的是驳回虚假表示行为的诉讼请求。
【注解1】(1)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相符,二者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关系并不是买卖,其更有可能是双方基于资金融通需求发生的借贷行为。(2)当事人不具有其所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权利,其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10号
【注解2】(1)居间事实的真实存在是支付居间报酬和费用的前提,故支付300万元居间费用的合同内容因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不能认定而归于无效。(2)二审中,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蔡×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其关于支付居间费等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闽09民终837号
【注解3】三方当事人为履行代理采购合作协议签订的背靠背购销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069号
【注解4】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向对方实际交付了货物即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03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是支持货款诉请的先行审查要件|是否属于融资性买卖,需结合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交易目的、交易主体是否构成闭环、货物价款是否合理、货物是否真实流转等综合判定。在案涉合同尚不足以认定系融资性买卖合同且融资性买卖合同亦不当然无效的情况下,应回归买卖合同本源,因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对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闽民终162号
→【备注】即便有盖章的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无法证明货物真实流转(未提供货物实际发生运输、仓储等相关证据佐证交易的真实性,仅凭发票、出库单与货物签收单并不足以认定真实货物流转),3500万元货款不支持。

【笔记】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交证的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还能否依据该证据主张原另一方不利的事实?

摘要1:问题: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交证的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还能否依据该证据主张对另一方不利的事实?
解读: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也未采信该证据,在证据真实性不能认定的情况下,亦不能依据该证据的内容主张对另一方不利的事实。

摘要2:【注解】虽然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法院最终采信该证据的,应该能够已经该证据的内容主张对另一方不利的事实。

【笔记】如何围绕证据“三性”和“二力”进行证据质证?

摘要1:【解读】证据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要素属性)和证据的“二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证据的结构属性)进行质证;同时具备“三性”的证据即为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注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第2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属于证据关联性问题;(2)当事人主张证据无证明力和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应当主张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而非对关联性无异议;否则,符合“三性”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2款规定)。
【解析1】证据质证顺序——(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之规定,质证顺序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二力(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2)实务中经常采取的质证次序为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及其大小。
【解析2】质证意见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对待证事实或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实质是对证据证明力发表的质证意见。
【解析3】质证意见“无异议”——是指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均没有争议。
【解析4】对于逾期举证证据质证|(1)主张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认为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该证据失权(不具有证据能力);(2)如果法庭认为证据没有失权(逾期提供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应当对证据三性和二力进行质证。
【解析5】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不等于证据不具有合法性|(1)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是指证据主体、证据取得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合法包括证据主体不合法、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程序不合法和证据形式不合法四种而不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2)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是指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有效条件。
【解析6】证据合法性原则上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认定范围,除非采纳该证据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摘要2:【解析7】对证据真实性质证意见——(1)有异议;(2)无异议;(3)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因我方并非该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发表质证意见)。
【解析8】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1)质证时不说对真实性无异议;(2)直接发表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的意见。
【解析9】质证内容包括——(1)是否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2)证据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二力(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
【注释】所谓证据关联性是指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一份证据是否与本案相关关键在于该证据是否系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对判决结果有影响则该证据一般待证事实有关联,反之则无关联)。

【笔记】当事人在原审中未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是否影响以伪造证据事由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当事人在原审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申请再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的证据,以伪造证据事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未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对对其以伪造证据申请再审造成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的证据,应通过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情形综合判断真实性

摘要1:【入库编号:2023-09-2-148-004】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某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曾经申请鉴定,但因未按要求缴纳鉴定费用等原因被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后,人民法院判断该项证据的真实性时,不能直接以当事人已经放弃鉴定申请为由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应该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
【关联索引】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台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2008年12月30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2009年5月5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2009年12月29日)

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1:【裁判要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当事人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系伪造,且合同中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关联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304号民事裁定(2022年6月6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辖终447号民事裁定(2022年9月21日);其他: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2024年6月16日)

摘要2:【注解】在立案受理阶段不能仅因为当事人提出真实性异议而否定协议管辖条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