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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纠纷

摘要1: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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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摘要1:【12、离婚后财产纠纷】1.离婚后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2.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拟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原财产分配反悔,要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注解1】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14号
【注解2】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有对外投资200万元没分割能分割一半吗?|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以资金来源为核心要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共同受赠等情形,举证不充分不予认定。——参考案例:(2025)京02民终11913号
【注解3】(1)家庭并非商业机构,人民法院亦非审计机构,不可能对普通家庭生活中完全不符合审计原则的每一笔支出和收入都进行统计,司法不可能亦不应该如此深度地干预普通人生活的私领域;(2)离婚案件中所应分割处理的是离婚时现存的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支出的款项,除能够证明是恶意转移、隐匿的,均应视为已被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7344号
【注解4】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指导案例66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注解5】银行转账金额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有转入记录,再有转出记录,不足以证明转移财产。——参考案例:(2020)闽民申5181号
【注解6】转入和转出金额相当不能证明转移财产。——参考案例:(2019)辽民申385号
【注解7】原告仅提供被告银行账户流水,便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18)闽0902民初1614号
【注解8】被告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明细,就其主张转移财产所指向的具体支出进行了明确,就此作出了相应解释,尚难以认定相关支出构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参考案例:(2024)京03民终6297号

摘要2:【注解9】大额不合理支出审查(审查期限、不能合理解释去向)。——参考案例:(2023)粤01民终25240号
【注解10】(1)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正常期间,所有家庭支出消耗或者生产经营性流水均不属于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所调处的财产范围;(2)银行流水并不能不经审查就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和积累的合法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名下银行流水,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构成挥霍、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不能提供证据佐证有不当挥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1931号

连××因征用土地补偿费诉张××离婚后财产纠纷

摘要1:(2013)参阅案例108号
【裁判摘要】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未对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后一方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保护。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是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是对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和补偿的针对性,应当归土地承包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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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法〔2020〕272号)
【目录】一、 如何理解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需要“依法设立”的要求?二、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管理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四、如何确定委派调解的期限?五、诉前调解阶段完成的送达,效力是否及于起诉后?六、当事人自行选择由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七、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后因减少标的额达不到级别管辖标准的,是否需要调整管辖法院?八、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能否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九、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如果内容不明确、内容存在瑕疵或者不具备可执行性的,应当如何处理?十、司法确认案件是否可以在书面审查后直接作出裁定?十一、下列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否申请司法确认:(一)涉及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等准物权纠纷的;(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及分割后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三)代持股权权属认定的;(四)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十二、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但起诉中包含金钱给付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十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能否缺席审理和判决?十四、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标的额“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是否包含本数?十五、在格式合同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款的效力?十六、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与举证期限,能否合并计算?十七、简易程序审限到期后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能否再延长三个月?十八、诉前保全、执前保全、仲裁协助保全等保全案件,能否由法官一人独任审查?十九、当事人能否对一审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如何操作?二十、当事人能否对二审独任制适用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如何操作?二十一、已经开庭审理的二审独任制案件,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后,是否需要再次开庭?二十二、《实施办法》中的电子诉讼规则,能否适用于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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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14号
【裁判摘要】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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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93号
【裁判摘要】潘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论是要求分割蔡某所持有的三个公司的股权,还是要求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均是基于潘某和蔡某已经离婚这一基本事实。潘某请求分割股权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损害赔偿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这两种纠纷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潘某将同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广东高院将这两种纠纷合并审理,亦无不当。蔡某主张潘某的诉讼请求应拆分立案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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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民辖58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民辖58号
【裁判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高某虽然在向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祁连街同祥城27号楼1单元××××号,并提交了河北讯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证实该项主张,但该《证明》中的内容不能证实被告高某从何时开始在石家庄市祁连街同祥城27号楼1单元××××号居住和其离开住所地至原告侯某起诉时已连续在该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属于证明效力不足,即被告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上述地址为其经常居住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高某的住所地应为其户籍地,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高某户籍所在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2:【解读】被告高某提交了河北讯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其内容为:“高某(身份证号:)为我司(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的居住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祁连街同祥城27号楼1单元××××。”

【笔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摘要2:【注解1】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14号
【注解2】(1)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18)冀民辖58号;(2)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1671号
【注解4】(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但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从案件审理看,以婚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事实审查;(2)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参考案例:(2017)浙民辖265号
【注解5】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参考案例:广东高院发布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典型案例0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终1671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终167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顾某的起诉依据是《离婚登记协议书》,其实质上是离婚协议书的一种形式,离婚协议书不仅可以对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做出约定,也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这其中包括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债务的分配处理。因离婚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起诉证据材料上看,亦无证据证明高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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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辖265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辖265号
【裁判摘要】(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但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从案件审理看,以婚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事实审查;(2)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本案管辖争议焦点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权属争议,是否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条款的不动产纠纷只指部分物权纠纷,基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范围内。本案的案由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但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从案件审理看,以婚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事实审查。综上,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嵊州市,故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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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诉的客体合并是否需要经当事人同意?

摘要1:解读:诉的客体合并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不由当事人同意决定。
【注释】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注解1】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主张两项诉讼标的(一并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和合同纠纷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多方当事人共同诉讼的情况,其合并审理不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718号
【注解2】(1)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就双方间签订的多份协议合并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2)因多份协议所涉内容不同,又不属同一项目,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各份协议间不具有关联性,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应当分别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895号
【注解3】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如果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合并审理。——参考案例:(2010)民二终字第85号
【注解4】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相同当事人就多份合同合并审理属于客体合并审理,无须当事人同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65号
【注解5】银行就其与同一贷款人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一并起诉,法院合并进行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辖终302号
【注解6】(1)诉的主体完全相同,原告为债权人首方公司,两被告分别为债务人刘伶醉公司和保证人长天集团,诉讼标的为不同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属的《保证合同》,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范畴,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2)诉的客体合并,应将原告就不同诉讼标的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累加计算出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标准。——参考案例:(2011)民二终字第42号
【注解7】(1)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务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参考案例:(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
【注解8】关于诉的客体的合并,我国法律中并无“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参考案例:(2012)民二终字第117号
【注解9】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

摘要2:(续)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7号
【注解10】两项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虽然不同但均系基于相同事实背景,认定两项诉讼请求均系与公司有关纠纷且一并审理于法有据。——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8号
【注解11】将同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并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并审理无不当。——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293号
【注解1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情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6号
【注解13】原告多个诉求无法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在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同时主张应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65号
【注解14】合并审理时如不同诉讼标的之间既有约定管辖又有法定管辖则约定管辖中的管辖利益应更具优先性。——参考案例:(2016)沪01民辖终99号
【注解15】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中保理合同、基础合同和担保合同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18)京民辖终29号
【注解16】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应当合并审理。——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辖终38号
【注解17】(1)债权人出借款项后又将债权转让,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和债权受让人请求借款人偿还本息或受让人支付转让款,债权人不能基于择一的法律关系同时向借款人和债权受让人主张权利,不能合并审理,原告坚持两个相互排斥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承认备位诉讼制度,即便当事人可以提起备位诉讼,其也仅是相同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的两个以上具有先后满足顺序的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80号
【注解18】非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可以撤回对非必须共同参与人起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27号
【注解19】(1)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可以合并诉讼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56号;(2)多个工程项目合并结算可以合并起诉,任一工程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350号;(2020)云民终110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本身不妥,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裁判作出之时当事人尚在世,遗嘱继承人不能依据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前案件争议的房屋并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1996年5月18日,该房屋系双方离婚前取得,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汪××依法有权要求予以分割。遂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8384号民事判决,判决诉争房屋归汪××与张某某共有,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即1993年购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2003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本身不妥。该房屋系张某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发放产权证的情况汪××不能及时知晓。张某某所提双方离婚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缺乏证据,不能确认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诉争房屋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85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事实表明,张某某去世之前,汪××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诉争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8384号民事判决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8509号民事判决,已经针对汪××与张某某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裁判。前述裁判作出之时,张某某尚在世,张×其时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对于前述案件争议的房屋并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原审法院由此认为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某某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1996年获颁房产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取得于张某某与汪××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与汪淑花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

摘要2:(续)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张×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5《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婚姻家庭纠纷

摘要1:二、婚姻家庭纠纷——12.婚约财产纠纷;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14.离婚纠纷;15.离婚后财产纠纷;16.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7.婚姻无效纠纷;18.撤销婚姻纠纷;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20.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1.亲子关系纠纷(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22.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3.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4.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5.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6.监护权纠纷;27.探望权纠纷;28.分家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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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典型案例

摘要1:01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院——郑某与许某某合同纠纷案
02合同某项义务的履行地并非程序意义上的“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3未对格式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尽提请注意义务的,该管辖约定无效——邹某、何某诉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4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时,应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管辖法院——某贸易公司与某装配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05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应集中管辖——某科技公司与某饲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6原告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当按照侵权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某建设公司与鲍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07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梁某与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08保险人理赔后起诉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应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确定管辖——某保险公司与张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09当事人在诉讼中默示放弃仲裁协议后又就仲裁协议项下的其他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谢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案
10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具有管辖权
——罗某与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1防火卷帘的供货、安装合同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结合合同内容等审查认定——某科技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12使用行为地法院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马某与山东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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