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民法典标签】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注解1】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有害气体超标,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相关房屋不应用于出租,已出租房屋无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参考案例:(2022)苏01民终418号
【注解2】承租人构成违约、出租人已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出租人锁门行为应视为以事实行为解除租赁合同,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22)粤0304民初35086号;(2020)粤0307民初35823号
【注解3】出租人发出解约通知后采取上锁措施之日为收回房屋之日。——参考案例:(2023)粤03民终31153号
【注解4】出租人在未提出解除合同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搬迁期限前直接将商铺上锁属于违约行为,应对承租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9)粤03民终27892号
→【备注1】(1)承租人拖欠租金行为严重且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的,承租人履行合理通知义务后,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以事实行为解除合同;(2)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承租人拒不交还房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是收回房屋。
→【备注2】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私力救济应严格限定在权利范围内并且履行必要的前置通知、催告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
→【备注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
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
摘要2:(续)、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甲醛超标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参考案例:(2023)沪0113民初346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双方对涉案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仍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物缺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合同应予解除,但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双方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故出租方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形,后承租方改良租赁物未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方也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承租方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参考案例:(2022)粤20民终614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沪02民终317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权属争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为另作其他经营活动而支出装修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参考案例:(2021)渝04民再5号
【注解5】(1)后因履行中发生纠纷,河东村委、永利公司起诉桂深公司,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返还案涉土地等。(2)(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桂深公司将案涉土地返还给河东村委、永利公司等。(3)后经强制执行,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河东村委、永利公司收回案涉土地。——参考案例:(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77号;(2023)最高法民申701号
摘要1:问题:破产管理人能否解除合同?
解读:(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企业对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宣告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2)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注释1】(1)《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管理人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不应绝对化;(2)出租人破产后与承租人达成调解书确认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在民事调解书被撤销之前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18条选择解除租赁合同不予支持。
【注释2】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1)决定解除合同——决定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2)视为解除合一——自破产申请受理自认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3)视为解除合同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供担保而管理人或债务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注释3】(1)出租方的义务并非仅交付房屋的使用权即履行完毕,还负有在租赁期内对房屋保证使用、管理、监督等阶段性和持续性义务,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出租方的义务才履行完毕;(2)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破产,租赁合同属于出租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承租方未一次性付清租金,属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注释4】(1)《破产法》第88条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2)该规定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尽快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丧失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而不是双方已经在持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推定解除合同。
【注释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第1款第7项规定,管理人实施“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注释6】(1)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标准无明文规定;(2)《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的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以及第130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视为限制管理人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间接规定。
摘要2:【注解1】(1)破产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合同相对人,破产管理人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2)但不能直接推定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55号
【注解2】进入破产程序后双方达成继续履行调解协议书,破产管理人无权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案例:(2020)冀民终464号
【注解3】承租方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出租方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2020)最高法民申6044号
【注解4】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首先应遵循是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1)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行使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从而延续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解除对债务人不利的合同;(2)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255号;(2020)最高法民申2256号
【注解5】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对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为维护投资人财产不受到巨大损失和在园幼儿合法权益及解决周边居民幼儿入托难问题,对于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豫15民初151号
→【备注】(1)《劳动合同法》第42条限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2)《保险法》第92条限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人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3)供水、电、气、暖合同及提供公共交通和网络服务的合同应当限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权。
【注解6】管理人对于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应否继续履行?|(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管理人决定;(2)对于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否继续履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鉴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执行程序,可参照执行程序中债权保护顺位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破产财产的归属。——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申7497号
【注解7】租赁合同只要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与出租人的义务即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单方解除该租赁合同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7)湘民再461号
- 日期: 03-11 09:2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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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56号
【裁判摘要1】关于王×起诉是否超诉讼时效问题。经审查,在本案一、二审期间,裕景置业公司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二审也未提起上诉,再审审查程序对该问题不予审查。
【裁判摘要2】出租人破产后与承租人达成调解书确认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在民事调解书被撤销之前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18条选择解除租赁合同不予支持——首先,管理人称其对裕景置业公司与王×于2018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知情且没有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但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一审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于2018年5月14日即指定了管理人,该时间点是在广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冀1003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之前,且管理人接受了承租人王×为履行该调解书支付的370万元租金,据此,管理人以对调解书不知情为由抗辩对调解书内容不予认可,理据显不充分。同时,管理人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发出通知书并接受其缴纳的租金亦或资金占用费,显然是基于裕景置业公司与王×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王×有理由相信管理人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据此,二审未支持裕景置业公司不知情等抗辩理由,并无不妥。其次,民事调解书作为生效法律文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没有被撤销之前,相关当事人均受其既判力的拘束。二审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管理人于2018年9月26日、2019年7月23日单方向王×发出解除合同书的行为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妥。《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管理人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但该项权利不应绝对化。
摘要2:
- 日期: 12-06 09:4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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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违约方不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1)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违约方并不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2)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3)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而不应解读为违约方可以通过严重违约的方式来任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将鼓励恶意违约行为,有违交易的初衷(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租期为20年),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关于案涉租赁合同是否业已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居然之家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向煜凯丰公司发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而居然之家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如居然之家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对其显失公平,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故居然之家公司向煜凯丰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案涉租赁合同亦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居然之家公司主张其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第15.2条第(3)项约定(即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通过撤场腾退物业、于行政机关处办理关店备案、向社会进行公告等多种形式,达到了合同终止的目的和事实状态,对此本院认为,对上述条款的解读,应根据该条款的语境,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鼓励交易等合同法基本原则,进行有利于守约方的体系解读,即: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而不应解读为违约方可以通过严重违约的方式来任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将鼓励恶意违约行为,有违交易的初衷(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租期为20年),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摘要2:【裁判摘要2】合同尚未成立,一方主张对方恶意阻止合同生效不能成立——关于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审诉讼期间,煜凯丰公司授权石×与居然之家公司草签《和解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双方法定代表人均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该协议未成立和生效。居然之家公司主张煜凯丰公司恶意阻止合同生效,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系针对已成立的附条件合同而言,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是《和解协议》成立的要件,并非《和解协议》所附生效条件,而案涉《和解协议》未成立,故居然之家公司关于煜凯丰公司恶意阻止合同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终296号
【摘要】在合同履行中居然之家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发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于居然之家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其不享有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所以居然之家公司向煜凯丰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居然之家公司全部撤场,也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如居然之家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解除,其应当提出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在双方未能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生效裁判确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煜凯丰公司要求居然之家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设备维护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 日期: 01-21 18:0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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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神羊公司依据租赁合同获得了案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由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神羊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案涉土地虽为以租赁方式取得,但以该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神羊公司与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对案涉两宗土地沈阳国土局铁西分局均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分别为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出具了铁西他项(2007)第0034号、铁西他项(2007)第003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案涉两宗土地的抵押权依法设立。铁西城市管理局关于案涉抵押权不成立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虽然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本案神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虽系以租赁方式取得,但因神羊公司在租赁取得土地后,并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赁款,并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土地租赁租金以分期缴纳方式支付,案涉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受让人实际系以承继神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受让人应继续按照神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且其权利范围不能超过神羊公司所享有的权利。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时,应扣除自抵押权实现之日至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止的租金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2:
- 日期: 02-07 09: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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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规则】1.次承租人向出租人直接支付租金后,其付款数额充抵其应向承租人支付的转租租金;2.次承租人对其是否代承租人清偿具有选择权,而非必须代为清偿;3.次承租人同意代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不解除;4.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已不具备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次承租人代为清偿不能对抗出租人合同解除权;5.承租人欠租并不必然导致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的解除,次承租人只有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抗辩权才会承担解除后果;6.次承租人向法院提存了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摘要2:
- 日期: 02-07 10:0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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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已不具备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次承租人代为清偿不能对抗出租人合同解除权——因金利赢公司长期拖欠租金违约在先,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基础,天主教爱国会、圣达物业公司未协助次承租人办理登记手续系事出有因,不应认定天主教爱国会、圣达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本院认为,即便次承租人愿意代为支付金利赢公司所欠的部分租金,也不能对抗天主教爱国会、圣达物业公司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摘要2: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719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2)合法转租的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
【注解1】次承租人同意代付承租人欠付租金且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予解除。——参考案例:(2021)湘1081民初1108号
【注解2】次承租人同意代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不解除|(1)次承租人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意在承租人不能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代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出租人同意的,租赁合同不解除。(2)次承租人就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充抵其应当向承租人应付的租金,超出应付租金数额部分可以向承租人进行追偿。——参考案例:(2021)赣11民终544号
【注解3】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对抗出租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权,即承租人欠租并不必然导致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的解除,只有在次承租人不依法行使抗辩权时,解除行为才对次承租人有拘束力。——参考案例:(2019)粤民再33号
【注解4】次承租人向法院提存了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参考案例:(2019)苏13民终5090号
【注解5】次承租人未在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时请求代出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故在承租人欠付租金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其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参考案例:(2022)苏03民终545号
【注解6】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已不具备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次承租人代为清偿不能对抗出租人合同解除权。——参考案例:(2021)京民终131号
【注解7】次承租人主张代偿权抗辩解除权的应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前提|(1)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2)若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并不是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的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则次承租人无权主张代偿权以抗辩合同解除。——参考案例:(2018)黔民申3333号
摘要2:【注解8】(1)法律规定赋予的是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是否向法院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法院审查次承租人行使抗辩权能否成立的前提。(2)出租人并没有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之诉,而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因此,由法院审理因仲裁受理而形成的抗辩诉权,缺乏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6)粤民申4216号
【注解9】(1)次承租人必须在合理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代偿权,超出该合理期间则代偿权丧失;(2)承租人欠付租金难以查明或出租人与承租人无法就欠付租金数额达成一致时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参考案例:(2022)苏07民终3374号
- 日期: 08-25 10:0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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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进入破产程序后双方达成继续履行调解协议书,破产管理人无权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裕景置业管理人向王×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是否有效及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应否继续履行?从本案法庭查明的事实看,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裁定受理对被上诉人裕景置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8年5月14日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后,被上诉人裕景置业于2018年7月9日又与王×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该院出具(2018)冀1003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继续租赁合同。上诉人王×已经履行了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王立成将370万元租金转给裕景置业破产管理人。经王×授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又将租金82.5万元汇入被上诉人裕景置业管理人账户内。上述行为表明,在一审法院裁定裕景置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裕景置业与王×均在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同时也可以认定裕景置业破产管理人对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是知情的。在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期间,裕景置业又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2019年7月23日两次单方向王×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裕景置业管理人向王×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应为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被上诉人裕景置业所提其对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不知情,该调解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抗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