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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劳动争议

摘要1: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

摘要2

劳动合同纠纷

摘要1:【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摘要1:1.张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2.张某与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如何认定;3.李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因工滞留湖北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4.丁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5.张某与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6.李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7.张某与某餐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共享用工"如何处理;8.王某等与某汽车配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如何快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9.张某与某体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10.赵某与某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11.万某与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12.乐某与某银行竞业限制纠纷案——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13.张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14.孙某与某模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15.刘某与某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受开除处分的,原单位能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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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167号)
【目录】指导案例179号 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指导案例180号 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81号 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82号 ***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指导案例183号 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84号 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指导案例185号 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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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摘要1:【裁判要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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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40号)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昆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网络主播
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指导案例190号:王×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191号:刘××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要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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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90号:王×诉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摘要1:【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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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竞业限制精解

摘要1: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义务。

摘要2:【注解1】网络主播中“网红”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参考案例:(2020)京03民终12507号
【注解2】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对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进行明确告知和说明而主张竞业限制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对竞业限制内容进行明确告知主张协议无效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冀01民终10001号
【注解3】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核心在于是否违反了双方竞业禁止协议中规定的禁止行为,而非仅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主张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行为。——参考案例:(2018)冀01民终1759号

【笔记】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能否作为确定竞业限制中竞争关系定案证据?

摘要1:解读:(1)劳动者新入职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与原任职单位经营范围重合或交叉,足以作为认定两个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定案依据;(2)除非劳动者提供的反驳证据足以推翻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内容。
【注释】法院如何审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1)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相同、交叉或重叠——应初步认定二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虽然登记经营范围不同,但实际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则存在竞争关系。

摘要2:【注解】(1)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2)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导案例190号:王×诉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1民初408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审查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入职新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时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而应从企业间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2)在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内容、对应市场、产品受众等并不相同的前提下,如原用人单位仅以工商登记材料为证主张两家公司存有竞争关系应认定其尚未完成举证义务——原告又以萨博安通公司及原告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中均有软件开发及计算机系统服务属重合为由主张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对此本院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系工商行政部门按照既定分类就企业具体经营事项的概括框定,同时碍于实践中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或者变更登记滞后等情形,故在审查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入职新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时,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而应从企业间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在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内容、对应市场、产品受众等并不相同的前提下,如原用人单位仅以工商登记材料为证主张两家公司存有竞争关系,应认定其尚未完成举证义务。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萨博安通公司经营内容、对应市场、产品受众等均不相同,原告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原告仅以营业执照为证主张两家公司存有竞争关系并由此主张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本院不予采信。况且,根据原告所述,其认为被告并不实际为萨博安通公司,则在此情况下,即使萨博安通公司与原告存有竞争关系,因原告不为萨博安通公司工作,亦不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综上,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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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违约用人单位能否暂停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是否中止计算?

摘要1:解读: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违约,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中止计算(扣除)。

摘要2:【注解】用人单位已劳动者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无效。——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2023)苏0506民初6070号;(2023)苏05民终13760号

摘要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苏州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吴某与某机器人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全市首份竞业限制行为保全裁定 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案号索引】一审:(2023)苏0506民初6070号;二审:(2023)苏05民终13760号
【裁判摘要】法院认为,吴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工作时间日常出入竞品公司办公场所,吴某名下车辆多次驶入附近地下车库,吴某未能就上述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据此,法院认定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吴某向机器人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97237元、支付违约金486185元,并继续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机器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吴某在与机器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在机器人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同类工作,效力维持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本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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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摘要2:北京一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周某与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部分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