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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摘要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摘要2:无

建设工程合同质量责任

摘要1:民法典第800条、第801条、第802条分别规定了勘查和设计人的质量责任、施工人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质量保证责任等。
【目录】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质量责任?因发包人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和承担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责任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责任有哪些规定?
【注释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可以作为认定工程质量的途径。
【注释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可以作为确定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途径。
【注解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继续施工,后续施工对前面的在建工程存在覆盖,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否则不予支持。
【注解2】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发包人不可以就工程质量问题起诉实际施工人|总承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发包人对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的权利,是基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因此发包人不可以突破仲裁协议直接起诉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011号
【注解3】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判决发包人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931号

摘要2:【注解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导致发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属于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542号
【注解5】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之后应当视为其已完成修复工作,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京民终80号
【注解6】已经结算的工程款具备支付条件,发包方如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21)豫15民再307号
【注解7】(1)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应当判令施工单位履行修复义务;(2)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修复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
【注解8】发包方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未提出异议视为工程合格。——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注解9】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质量检测)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835号
【注解10】工程试车投产的行为不属于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使用行为。——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40号
【注解11】电厂机组专业工程中机组等设备试运行并不等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亦不能认定擅自使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490号
【注解12】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将工程进行试运行、正式投产,应当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242号
【注解13】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场后,对已完工工程未经验收即安排案外人继续施工,应当视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其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3号
【注解14】(1)停工原因与合同无效无关,应按照导致停工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对停工损失的过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96号
【注解15】发包人应对设计缺陷自行承担质量责任。——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48号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制度

摘要1:(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制度是指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维修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的数额及返还时间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3)质量保修期(质保期)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注解1】发包人对中途解约的在建工程是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留部分质量保证金?——(1)对于中途解约的在建工程,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合同没有约定则以2年缺陷责任期为准(自施工合同解除日起算)。
【注解2】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期限是否有效?——(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2)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期限的约定应为有效。
【注解3】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后不应重新计算质量保修期,仍应按规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参考案例:(2018)京02民终9196号
【注解4】(1)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只是排除了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2)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并不因竣工验收而免除,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保修包括返工、重做及改建等方式而不局限于维修。
【注解5】承包方负有质量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必然裁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1)只有基于承包人之过错造成质量缺陷 ,承包方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2)非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后相关维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摘要2:【注解6】允许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维修的情形——(1)承包人拒绝保修;(2)承包人屡次修复仍未修复合格;(3)双方为了工程款结算或质量纠纷争执已丧失信任;(4)承包人违反施工资质要求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5)紧急情况等。
【注解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主张工程无法使用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法使用的损失,发包方应当通过质量保修程序主张。——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注解8】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注解9】(1)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依实际施工取得工程款进而对工程负有维修义务;(2)实际施工人拒绝维修的,承包人在修复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参考案例:(2019)皖民申1326号
【注解10】保修人应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租金损失。——参考案例:(2016)晋民申字1579号
【注解11】履行维修义务与支付保养费用两项诉求只能择一主张。——参考案例:(2015)川民终字第791号
【注解1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参考案例:《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注解13】保证金并非工程款,当事人仅起诉工程款法院对保证金不予处理。——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286号
【注解14】工程已经竣工并结算,承包人在发包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履行保修义务后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发包方先返还质保金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2)浙02民终4363号
【注解15】发包人以承包人无资质会导致后期质保问题处于不安状态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拒退质保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青民终123号

竣工日期

摘要1: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日期,是指工程完成实施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者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竣工日期认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竣工日期分别为——(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3)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注释】(1)《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的验收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确认监督结论为“符合要求”系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日期而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记载的验收日期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

摘要2:【注解】物业公司进驻视为已经交付适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物业公司即进驻并接收房屋钥匙,认定向物业公司交付钥匙之时即为案涉工程转移占有之日,物业公司出具接收钥匙收据的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316号

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

摘要1: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也称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以送审价为准)。
【注释1】约定结算默认条款方式|(1)直接约定方式;(2)间接约定方式——在“竣工验收与结算”专用合同条款“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发给”中列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或《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该两部门规章经合同双方选择适用后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结算默认条款的依据。
【注释2】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适用有严格条件——(1)合同通用条款或者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人确实没有答复(如果发包人有回复不能适用该规定)。
【注释3】施工合同约定了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但此后双方确认了部分工程造价,对其余工程造价虽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视为对“视为认可”约定的变更,即双方同意按照最新的协商结果确定工程造价,对承包人主张按照报送竣工结算文件结算的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4.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备注】只要发承包双方就结算对项工作另行达成合意(不论是答复期限之内或之后,也不论结算是否最终定案),承包方都不能再适用默示自动结算条款——(1)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就结算对项工作与承包人达成协议或会议纪要但最终未定案,发包人的行为表明没有认可承包人结算书,不属于“逾期不答复”情形,自动结算条款未成就;(2)发包人在约定期限未予答复但在答复期期限届满后于承包人达成协议或会议纪要又同意结算对项,其实质是否定了本已确定的工程造价,应依据结算协议重新结算而不能适用自动结算默认条款。
【注释4】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是发包人对工程结算价进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适用拟制结算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资料送达(须有效的直接送达而不适用留置送达)发包人。
【注释5】无效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自动成就条款。
【问题】依据解释第20条规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而没有约定承包商提交决算报告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何处理?另:“不予答复”如何理解?

摘要2:【注解】虽然约定竣工结算自动成就条款,但各方当事人就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验收事宜仍在协商处理,认定工程造价不能以送审价为准。——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837号

工程款支付

摘要1:工程款支付主体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有权拒付工程款?
【注释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对相对独立性,根据《民法典》第567条之规定精神,该以房抵债协议应为有效。——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也应无效
【注释2】(1)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法支付工程价款。(2)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支付工程款义务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义务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3)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将开具发票约定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义务)。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摘要2:【注解】发包人已将工程作为工程案例在其公司网站上进行展示,作对外宣传之用,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参考案例:(2016)川10民终911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制度

摘要1:【解读】
(1)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准备交付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会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国建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2)房屋综合验收是指爱房屋竣工后在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再继续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分进行验收,若验收合格则由以上单位出具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注释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5项条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竣工验收的条件增至11项。
【注释2】工程承包人拒不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能否通过诉讼解决?——(1)发包人在起诉应明确当地工程竣工备案所需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明细及相关依据,并在诉讼中提出以明确承包人配合工作的具体内容,避免法院因诉讼请求的配合工作内容不明确而驳回诉讼请求;(2)发包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就承包人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的诉请先行判决。
【注释3】(1)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记载的验收时间不能作为工程移交时间(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验收”并非“接收”);(2)工程移交时间应以工程移交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为准。
【注释4】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不影响工程验收效力。
【注解1】承包人拒不提交工程资料的,能否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替代承包人应交付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的义务,通过房屋质量检测和鉴定完成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参考案例:(2018)苏05执复109号
【注解2】备案制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作出更高标准的约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2号
【注解3】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注解4】移交竣工材料属于附随义务,发包人以未移交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闽09民终179号;(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注解5】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拒绝交付竣工资料?|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而非主要义务,发包人拒付工程款不能免除承包人交付竣工材料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25号;(2019)赣民终654号
【注解6】因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需要可先行判决。——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269号;(2016)最高法民申2574号;(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备注】施工单位不能以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注解7】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参考案例:(2010)民提字第210号
【注解8】建设单位请求判令承包人代为履行竣工验收组织及备案责任于法无据。——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362号
【注解9】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除法定及规范要求的资料还包含与施工管理相关的过程资料。——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7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取消国家强制规定应施工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约定无效|1.在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并确认施工质量,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2.在工程存在由建设单位另行单独发包的项目时,承包人有义务就自己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能以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作为不履行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义务的抗辩理由。3.建设外墙保温层系属于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强制性规定,该法定义务既不能由发包方单方免除,也不能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协议免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免除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参考案例:(2016)赣民再50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摘要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摘要1: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142号)

摘要2:【备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裁判规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摘要2:【摘要】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1)

摘要1:——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
【法理提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形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

摘要2: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况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纳。
【裁判规则】《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照上述规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即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合格,要由发包人进行验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工作成果的验收方式就是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以确定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是否符合质量约定。按照建筑行业解释,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收到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的约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查验接收的行为。在承包人交付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接受工程并支付价款。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况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纳。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第134页-148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摘要1:【裁判要旨】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起诉所要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反诉要求整改修复质量问题,法院对该反诉请求不予审理。
【裁判摘要】由于中铁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工程进度款而非工程全部结算价款,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涉案项目一期商务办公大厦A、B座并未完工,亦未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因此,一审判决未审理迅通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由于工程未进行最终竣工验收,迅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着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故迅通公司要求鉴定工程质量与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的条件亦不成就。一审法院不准许迅通公司的鉴定申请亦无不当。
【裁判规则】施工合同无效,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摘要】由于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亦自始无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且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并不包括违约金。

摘要2:【解读】由于工程未进行最后竣工验收,发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故发包人要求鉴定工程质量与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的条件亦不成就。
【摘要】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3月22日,中铁公司与迅通公司签订计价确认单,确认中铁公司已完工程产值98586467.29元,并约定遗留问题结算时按规范及计量规则执行。截止目前,双方对遗留问题部分工程造价没有达成一致并签字确认。参照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及案件事实,迅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产值支付工程进度款。截止2017年5月2日,迅通公司已付中铁公司工程款为28047200元,故迅通公司应支付下余工程进度款70539267.29元及相应利息。中铁公司依法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中铁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因中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何时垫资以及垫资的数额,故其可在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对于中铁公司主张的损失,迅通公司认可施工现场电费损失91560元,且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故对该笔损失依法予以认定,中铁公司主张的其余损失因现有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中铁公司可在有损失实际发生的充分证据时另行主张。中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协议书属无效合同,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笔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购房者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能够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行政行为;(2)备案行为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购房者与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2:【注解1】另有观点认为: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能够对购房者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普通购房者具备起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行政机关对未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情形的宣示,系行政机关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行为;备案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不仅要进行内容完备性、形式合法性审查,还应通过审查竣工验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
【注解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住宅小区颁发验收合格证行为可诉。——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苏行再终字第0001号

【笔记】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1)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而非以合同约定标准为依据),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达到国家标准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实际施工人所获得的工程价款相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相应减少。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依照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再参照无效合同且竣工验收不合格规定处理。
【注解1】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不包含支付条件。——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注解2】(1)无效合同“参照合同约定”仅限于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2)无效合同付款条件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三|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付款条件有效与否的认定
【注解3】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金。——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注解4】(1)无效施工合同“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中的“合同约定”主要指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2)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
→【备注】施工合同无效不能参照合同中结算支付条件的约定(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支付条件也无效)。
【注解5】无效合同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起算利息。——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注解6】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鉴定报告出具时间(非无效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参考案例:(2011)民一终字第62号
【问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第2款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般不应超过

摘要2:(续)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
【注解7】(1)承包协议系无效协议,对付款节点的约定亦归于无效;(2)按照法定应付款时间确定应付款起算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
【注解8】无效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超运距、材料调价、人工调价依据约定不属于增减账调整的范围,参照约定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82号
【注解9】合同无效,但约定承包人承担办理文明施工许可证费用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参照约定执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注解1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排除各方在事后对清理结算方式另行协商;(2)各方对工程的结算方式已经协议变更,当事人主张仍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进行结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359号
【注解11】法院对无效合同约定固定价格可以考虑导致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酌定下降一定比例计取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0)民抗字第16号
【注解12】(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据实结算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款还高,故除双方达成结算合意外,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参考案例:(2013)民提字第59号;(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参考案例:(2011)民提字第235号
【注解13】无效合同固定总价约定缺乏事实基础并导致利益失衡应采用据实结算而非固定价|(1)无效合同比照有效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进行充分协商、各自意志已充分表达,只有对合同履行的利益有了全面以及合理的预期才能够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2)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固定承包价缺乏事实基础并实际导致利益失衡,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市场的重大变化重新议定工程价款具有合理性,原判决关于案涉合同执行固定价而非据实结算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35号
【注解14】政府补助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路基开挖难度大的政府专项补助款。——参考案例:(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19号

【笔记】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开工时间能否认定为开工日期?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1)在有开工通知或者能够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下,应以开工通知或者实际开工日期确定开工日期;(2)只有在没有开工通知和无法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下,才可以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载明的开工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8条对开工日期争议的确定——(1)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实际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3)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注释】(1)开工日期优先依照开工通知确定→(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实际开工条件具备后确定开工日期→(3)承包人有意拖延开工日期,依据开工通知认定开工日期→(4)经发包人同意进场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作出开工日期(如果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具备开工条件后确定开工日期)→(5)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载明开工日期仅具有参考效力(非确定开工日期唯一凭证)。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将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载明的开工时间认定为开工日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没有开工通知和无法证明实际开工日期;(2)必须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来综合认定。
【注解2】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的证明力是否高于开工报告、合同等材料的证明力?|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不具有高于其他文件如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等的证明力。——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93号
【注解3】开工通知和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哪个确定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施工许可证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当施工现场不存在不具备施工条件时应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开工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937号;(2019)鲁民终1780号
【注解4】开工日期发生争议可以根据监理例会记录确定的开工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651号
【注解5】能否根据进场通知认定开工日期?|进场通知不等同于开工通知,不能依据进场通知确定开工日期。——参考案例:(2020)云民终231号
【注解6】实际开工日日期应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为前提,开工令发出后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应当根据监理人出具的开工报告、项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综合判断开工日期。——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注解7】发包人对逾期竣工存在过错,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注解8】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通知不能作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开工日期的确定不仅需要以开工通知为准,还需要发包人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提供符合正常施工条件的场地及必要准备工作。——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645号

【笔记】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应承担哪些责任?

摘要1:解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4条)|(1)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A.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B.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备注】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法律后果——(1)发包人无权对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已使用部分向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发包人未经验收即使用工程表明对工程质量的自行承担);(2)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具备工程款给付条件;(3)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的,以工程交付之日视为竣工之日;(4)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应付款日期的,以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日和利息起算日。
【注释】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地域未使用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3)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摘要2:【注解1】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违约在先,丧失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出具保修函的先履行抗辩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163号
【注解2】物业公司进驻视为已经交付适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物业公司即进驻并接收房屋钥匙,认定向物业公司交付钥匙之时即为案涉工程转移占有之日,物业公司出具接收钥匙收据的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316号
【注解3】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场后,对已完工工程未经验收即安排案外人继续施工,应当视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其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3号
【注解4】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推定一般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层因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注解5】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即视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97号
【注解6】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能否免除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义务?|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法律后果是由发包人对其所使用部分工程承担质量风险责任,而非免除施工单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义务。——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注解7】业主已经入住,开发商在组织销售,法院认定已经实际进行了使用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0)川民终389号

【笔记】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即违法交付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房屋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情形下接收房屋,不能否定其已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可以据此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项“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应理解为通过合法手段占有不动产而非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不动产的事实,即合法手段占有之事实(不动产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不影响对通过合法手段占有事实的认定)。
【注解2】(1)《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关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是一种行政管理性的规定,是行政部门对开发商的要求,其目的是保护商品房买受人的利益;(2)不应当将其解释为违反《建筑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的交房行为无效或者业主并非合法占有。
【注解3】《建筑法》第61条关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系对建设工程交付的管理性规定,当事人违反该规定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能据此推翻购房人已对涉案房屋实际占有的事实,该规定亦不能阻却购房人基于房屋购买合同而占有涉案房屋的合法性。——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095号
【注解4】《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占有是指对不动产的支配和管理,应以是否实际控制不动产为标准。——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31号

【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能否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交付建筑税务发票及工程验收内业资料?

摘要1:解读: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交付建筑税务发票及工程验收内业资料。
→【备注1】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1)发包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未提起反诉);(2)发包人也可以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
→→【备注1.1】部分判决认为移交档案资料和开具有效发票的要求不足以吞并或抵销偿付工程款的义务,不构成反诉。
→【备注2】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1)判决结果不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但是法院应当作出对待给付裁判。
【问题1】发包人能否以未收到竣工资料为由主张不予结算工程价款?
(1)承包人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但发包人已接收并使用工程(工程具备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资料为由主张不具备工程结算条件不予支持;
→【备注】(1)交付竣工资料并非承包人主要合同义务,亦非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对等义务(《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2)承包人未交付完备竣工资料的行为不能成为发包人拒绝结算工程价款的理由。
(2)但应当判决发包人在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的同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2】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
(1)发包人未提起反诉而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法院应当作出对待给付裁判,即裁判发包人在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的同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前半句规定);
(2)发包人提起反诉方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裁判,即裁判发包人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后半句规定)。
【注解1】发包方可以诉请承包人交付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及配合验收。——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2】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发包方请

摘要2:(续)求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注解3】施工合同虽被解除但不影响承包人就发包人已付工程款数额开具发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02号
【注解4】法院可以判决承包人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
【注解5】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应提供工程资料。——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终359号
【注解6】(1)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只适用于工程款项的支付,不适用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利息以及招标代理费等事项(均不属工程款项);(2)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未移交施工资料为由认为履约保证金、利息、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尚不具备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37号
【注解7】判决承包方意见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协助竣工验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
【注解8】(1)承包人可以发包人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2)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欠付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同时,判令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已据此得以充分保护,其主张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应向发包人交付工程资料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123号
→【备注】施工单位不能以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注解9】(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2)建设单位未具体提出需要承包方提供哪些工程技术资料及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的资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承包方提出该请求而承包方予配合,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4号
【注解10】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除法定及规范要求的资料还包含与施工管理相关的过程资料。——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76号

【笔记】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建设工程后又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如何认定工程竣工日期?

摘要1:解读:(1)在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应当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只有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才应当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后又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以最终竣工验收通过日期为工程竣工日期。
【注释】根据《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虽然违规使用部分建设工程,但不能否认发包人仍具有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权利。

摘要2:【注解】(1)当事人约定先交付后进行竣工验收并非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而是经双方协商的结果;(2)先交付的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以实际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79号
→【备注】(1)工程交付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实际验收日为2012年7月5日;(2)该案系申请再审案件,对竣工日的争议不涉及优先权期限等问题而只是对一个月利息的争议。

【笔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提出工程质量异议以对抗承包人付款请求权?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2)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属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范畴,发包人不能以此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请求权。
【注释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能否证明工程质量合格?——(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一般情况下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且经法院依法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抗实际存在的质量缺陷的事实,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此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即应无偿修复、重建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建设工程迟延交付还应承担逾期交付工程责任)而非保修责任。
【注释2】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索要工程款诉讼中提出工期和/或质量异议,反诉或反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限——(1)发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期违约之日(即工程竣工之日)起3年内提出;(2)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应在工程质量责任期届满3年内提出。
【注释3】承包人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发包人主张部分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并要求限期整改——(1)根据《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即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整改;(2)法院可以对承包人请求涉及质量问题部分工程的价款暂不处理,待承包人整改合格后由双方另行结算及主张权利。
→【备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司法鉴定发现工程确实未按图纸施工,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暂不处理工程款,待修复后另行结算。——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819号
【注释4】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不得向承办人主张返修责任而只能主张保修责任,发包人在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时不得提出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返修工程。
【注释5】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处于不确定状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应予支持。
【注释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2)例外情形工程经鉴定不合格,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款。
【注解1】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1)虽然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但是分项工程被鉴定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等质量问

摘要2:(续)题,发包人可拒付该部分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2)竣工验收后发生质量问题仍可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部分工程款暂不处理。——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备注】工程竣工已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仍然有权拒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
【注解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修复或在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参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00015号
【注解3】案件中提出过质量抗辩不影响另行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书(2019)辽民申6745号
【注解4】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举证不能达到认定工程交付前即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标准,认定属于验收合格后的质量问题,应属于维修问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784号
【注解5】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推定一般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层因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注解6】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如何举证?|(1)发包人应提供其于质保期内向承包人提出了质量保修请求,或者其已实际采取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等措施的证据;(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发包人应当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备注】已经竣工验收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就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注解7】承包人提交节点验收证明文件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提供证据证明。——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61号
【注解8】发包人对工程完成验收且一、二审未提及工程质量问题,不能以鉴定申请未准许为由提起再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184号
【注解9】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即便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也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发包人以此飓风工程余款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256号
【注解10】工程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发包人以局部质量问题主张工程未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申1706号

【笔记】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能否免除承包人保修责任?

摘要1:解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视为发包人认可了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其后果是发包人丧失了以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权利(即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而非指发包人丧失了要求承包人进行质量保修的权利。
【注释2】(1)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期——工程陆续交付的应以最后交付日为竣工日期;(2)质保期从转移占有日(竣工日)开始计算。

摘要2:【注解1】(1)发包方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丧失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拒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2)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判决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项目承担返工返修直至工程质量合格的义务。——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575号
【注解2】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质保期从何时起算?|(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移转占有日为竣工验收日,质保期从移转占有日开始计算。——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
【注解3】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还能否在工程款中扣留质保金?|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仍可按照合同约定在支付工程款时扣留质保金。——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备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1)免除承包人对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的返修责任(推定工程质量合格);(2)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量保修责任。
【注解4】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主张扣除维修费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
【注解5】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仍应对主体结构承担维修责任。——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47号

【笔记】已竣工验收工程在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部分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在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2)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和享有。

摘要2:【注解1】(1)所谓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已竣工或者未竣工的工程,经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后作出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结论的事实;(2)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可推定工程质量符合正常使用标准,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和享有。——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注解2】修复费用应当从优先受偿权中扣除|(1)工程未竣工且存在质量不合格需要修复的情况,施工方能够优先获得工程价款应以其所施工的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为前提条件;(2)如果其所施工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在其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予以扣除。——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12号

【笔记】公路试运营是否构成擅自使用?

摘要1:解读:公路作为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前期通车试运营是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通车试运营是检验公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方式,不构成发包人擅自使用。
【注解1】(1)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不等于竣工验收,但交工验收完成且通车试运营期限届满后公路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则视为公路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交工验收之日)起算。——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18号;(2)交工验收不等于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时不应以交工验收时间作为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337号
【注解2】项目业主、项目公司、监理人并未确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自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符合建筑行业一般规范和行业惯例。——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337号
【注解3】公路工程通车试运营不构成发包人擅自使用。——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641号
【注解4】公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1)公路工程属于特殊工程,在验收竣工与否的问题上应当适用专门的规定,竣工交付使用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2)桥梁工程属公路工程的一部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未满2年试运营期,未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尚不具备无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条件。——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321号;(3)交工验收的2年通车试运营期限届满后公路工程实际使用中没有发生质量问题,竣工验收和最后决算尚未完成不能成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927号;(4)公路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其已通过交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的事实说明其在工程质量方已达到了《建筑法》所要求的标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94号

摘要2:【注解6】工程试车投产的行为不属于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使用行为。——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40号
【注解7】电厂机组专业工程中机组等设备试运行并不等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亦不能认定长山实业公司擅自使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490号
【注解8】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将工程进行试运行、正式投产,应当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242号

【笔记】承包人中途退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已交付部分质量合格,即便整个工程尚未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
【注释】(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及撤场通知后未提出异议及撤场行为表明认可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2)发包人在施工合同解除后并未提出工程异议,接收工程并将后续工程予以另行发包应视为认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质量。
【问题1】承包人中途退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还是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承包人中途退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806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或承包人中途退场情形下,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不合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价款。(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支付工程价款系行使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该权利实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受到妨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发包人应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承包人中途退场并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2】法院对“半截子”工程应否主动审查工程质量?|法院对“半截子”工程不应主动审查工程质量——(1)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承包人交付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对支付工程价款享有后履行抗辩权;(2)虽然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但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拒绝付款的权利属于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抗辩,发包人对已完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和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工程质量。
【问题3】承包人中途退场索要工程款诉讼中能否一并主张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1)根据《民法典》第558条规定,保护和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属于发包人附随义务;(2)法院审理承包人中途退场索要工程款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请求。

摘要2:【注解1】工程已投入使用,发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诉请支付相关工程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430号
【注解2】由于工程未进行最后竣工验收,发包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鉴定工程质量与修复方案、修复费用条件亦不成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注解3】(1)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场后,对已完工工程未经验收即安排案外人继续施工,应当视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其主张工程质量瑕疵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3号;(2)发包人将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视为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认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591号;(2023)最高法民申3322号
【注解4】未完工程发包人能否以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提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只适用于工程已经完工情形,不适用于工程尚未完工情形。——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
【注解5】承包人中途退场,双方当事人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正常交接亦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应付工程款时间为起诉之日并起算工程款利息。——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825号
【注解6】(1)合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情形时工程款支付一般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2)未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也未实际使用或将工程未完成部分另行发包给他人进行施工,承包人主张其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应当对其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案例:(2020)皖11民终2668号
【注解7】合同解除发包方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主张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16号
【注解8】承包人中途撤场后承包人施工范围如何认定?|承包人中途退场后发包人在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实际控制工程的发包人应对有争议部分进行证据固定,因其交由第三方施工行为导致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无法计量,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应以承包人自认工程工序计算相关费用。——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20号
【注解9】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发包方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享有拒付工程款权利应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340号

【笔记】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是应付款之日还是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非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应付款之日,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是应付款之日而非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注释】(1)工程质量合格(不等同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前提条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关系承包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而非决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的起算日问题;(2)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决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问题,而非决定承包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

摘要2:【注解1】在竣工验收合格前达成结算协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是以达成结算协议之日还是以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实际竣工日应理解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备注】(1)双方在竣工前达成结算协议但结算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应付款时间(结算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2)根据诚信原则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应将工程实际竣工视为工程结算款支付条件(结算协议视为附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即结算协议付款条件成就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注解2】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使用,实际使用之日应当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参考案例:(2024)闽09民终998号
【注解3】虽未经竣工验收但确定了工程质量问题及双方责任承担,可以视为承包人具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工程,如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确定了工程价款数额、工程质量责任及付款条件可以视为承包人具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以起诉主张工程价款的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并认定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362号

【笔记】发包人能否以甩项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摘要1:解读:(1)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因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为甩项工程;(2)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实践中,甩项工程的发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对于甩项工程应当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非仅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参考案例:(2016)沪01民终1538号

【笔记】竣工验收报告中工程造价总额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摘要1:解读:(1)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签证资料、审计报告或双方确认的结算协议为准;(2)竣工验收报告中造价通常不能作为唯一结算依据,而应综合判断。
【注释】如合同约定“最终造价以政府审计或第三方审价为准”,则验收报告中的造价不具有最终效力,需等待审计或审价结果。

摘要2:【注解1】认定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工程实际总造价为工程总价款。——参考案例:(2015)大民二终字第00041号
【注解2】合同内工程价款应依双方约定认定,事实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工程造价也为同一数字。——参考案例:(2017)赣10民终310号
【注解3】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工程造价低于约定固定价格,但竣工验收报告并非双方工程价款问题达成的新的结算文件,发包人以此主张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竣工验收报告载明金额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苏08民终347号
【注解4】监理费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中工程造价计算。——参考案例:(2019)粤1426民初889号

【笔记】发包人能否以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主张承包人承担工程逾期责任?

摘要1:解读:(1)实践中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比如天气原因、开工通知延期、工程设计变更、窝工等;(2)《竣工验收报告》等仅可证明工程的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的竣工日期,但无法证明造成工程延期的全部责任均在承包人一方。——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085号
→【备注】本案背景——双方在综合考量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及承包人逾期完工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在3700万元的总价款之内解决案涉工程问题的意见。

摘要2:【注解】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竣工日期能否作为认定竣工日期的依据?|(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住建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认定竣工日期的重要依据,其他间接证据如贷款申请、付款审批材料等不足以推翻备案报告的证明力——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74号

【笔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质检部门验收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1:解读:(1)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3)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形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参考案例:(2010)民提字第210号
【注释】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