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为履行债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摘要1:解读:(1)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为履行债务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2)执行和解中担保人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人可以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注释1】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性质——(1)属于债务加入(追加为被执行人);(2)不属于执行担保(执行担保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而是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注释2】第三人承诺自愿代偿追加为被执行人条件——(1)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承诺代偿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如果只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2)第三人代为履行系其自愿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责任以其承诺履行的债务为限。
【注解1】第三人承诺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符合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作出书面承诺的条件。——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监71号
【注解2】执行程序启动前第三人对履行生效判决作出的保证不符合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苏执复2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债务加入但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不得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中,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加入债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该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不属于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依法不得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复2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晋执复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