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在对方索赔文件上签字并让对方取回能否认定为索赔达成合意?
摘要1:解答:(1)索赔文件通常认定为提出新的意思表示或者新要约;(2)在对方索赔文件上签字并让对方取回且未提出异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新的意思表示的认可或者承诺从而达成合意,对双方具有法律与约束力。
摘要2:【注解1】(1)一方以文函形式提出新的意思表示或者新要约,而另一方在上述文函上签字或者修改后签字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对新的意思表示的认可或承诺,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就文函所载内容达成了合意,从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参考案例:(2004)民二终字第125号
→【备注】双方对一方所发文函所载内容没有具体约定时,文函应为该方提出的新要约,另一方在文函上签字的,属对新要约的承诺(本案裁判意见适用前提是,另一方当事人在一方提出的文函上已经签字或者经修改后签字并让该方当事人取回,否则不能作出另一方当事人已经认可或者承诺的认定)。
【注解2】《结算书》“应扣款金额”中备注有“暂定金额再议”,可说明双方对应扣款金额未达成最终一致意见,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欠款金额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最终结算依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4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