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是否优先于抵押在先抵押权?

摘要1:解答: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是否优先于抵押在先抵押权,司法实践中存在支持和不支持的不同判例。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1)”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比《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宽松(不再要求”唯一住房”);(2)且只要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即可,不再要求查封前”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五十“。

摘要2:【注解】买卖双方均认可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购房关系。——参考案例:《宋×与北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