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村民委员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村民委员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出租,因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1】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订立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759号
【注解2】村委会将宜林地直接以出租的方式对外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明显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参考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1292号
【注解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8项“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的,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该协议书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7)鲁民申62号
【注解4】从合同订立程序来看,码头租赁或转让,乃至提起诉讼等是否属于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应属村委会内部事项,是否履行过该程序,不影响村委会对外已实施的民事活动的效力。——参考案例:(2018)闽72民初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