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04-24 00:2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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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提示】当事人的个人犯罪行为不能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直接证据。
【裁判摘要】根据崂山区国土局提供的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3日作出的(2004)泰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路国强在2001年8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后,送给于志军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于志军于2003年1月以购车为由,向路国强索要33万元。于志军利用时任崂山区国土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条件受贿和索贿,是其个人犯罪行为,已由有关法院对其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具体落实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招商引资项目,于志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虽然担任崂山区国土局局长,但不具有决定有关协议和合同是否签订的权力和责任。作为时任崂山区国土局局长的于志军,在签订有关协议后向对方索要 33万元购车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签订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和出让合同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没有证据证明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故崂山区国土局以此为由主张认定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摘要2:
摘要1:[第340号]李某某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
①经国家机关党委决定任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有关单位为其或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属于索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③利用职务便利索引低价房构成受贿的,支付少量购房款以掩盖受贿犯罪行为,受贿金额为房屋当时的实际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
摘要2:
摘要1:[第384号]胡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实际并未参与经营,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他人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应以受贿论处。
摘要2:
摘要1:湖南高院裁定吴某某受贿案——以诈骗的方式促使行贿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定性
【案号】(2014)岳中刑二初字第2号;(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要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行贿人施加压力骗取行贿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并且应当按照索贿的标准从重处罚。
摘要2:
摘要1:[第334号]阎某某、钱某某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已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本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财物并占为已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点】
1.账外资金的会计资料与其他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一样,记载一个单位一定时期的部分经营活动情况,都应当保存。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就是销毁项目部这部分经营活动情况的真实、完整的书面记载,从而规避有关部门对此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故意销毁账外资金的凭证、单据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3.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案件索引】
一审: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13)衡铁刑初字第10号(2013年8月6日)
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9号(2013年11月28日)
摘要2:
- 日期: 06-04 11:1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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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提示1】国家相关政策可能导致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裁判摘要1:国家政策不导致合同无效但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务院下发的有关规范整顿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2002年7月1日前未经市、县政府前置审批或者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而在此后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的,属于对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问题,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裁判意见1】
①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
②不允许以地方性政策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借口。
③国家政策不允许情形,虽不会导致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但却影响该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当出现当事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时,应当依法明确驳回当事人在个案中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
【提示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简化或者遗漏程序,但经事后追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裁判摘要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由于简化程序或遗漏程序,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事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了用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可以表明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该合同效力得到了补正,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提示3】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依据。
【裁判摘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摘要2:【续】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如果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属于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因素,但不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提示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经审批效力待定,事后完成审批则合同效力得到补正,该合同有效。
【提示5】当事人的个人犯罪行为不能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直接证据。
【裁判摘要5】根据崂山区国土局提供的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3日作出的(2004)泰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路国强在2001年8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后,送给于志军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于志军于2003年1月以购车为由,向路国强索要33万元。于志军利用时任崂山区国土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条件受贿和索贿,是其个人犯罪行为,已由有关法院对其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具体落实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招商引资项目,于志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虽然担任崂山区国土局局长,但不具有决定有关协议和合同是否签订的权力和责任。作为时任崂山区国土局局长的于志军,在签订有关协议后向对方索要 33万元购车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签订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和出让合同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没有证据证明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故崂山区国土局以此为由主张认定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必须通过独立的形成之诉予以保护,在无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
【裁判意见】胜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由于双方纠纷成讼以及原告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根本原因,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被告应当为诉讼成本付出代价,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要旨】以政府审批行为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视为未附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将法定的审判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将法律未规定为政府机关职责范围的审判权作为包括合同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同样视为未附条件,所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
- 日期: 12-01 20:5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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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李××第一次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一审法院以不符合级别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李××上诉至仲裁所在地的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此时作为二审法院首先应针对李××的上诉解决级别管辖问题。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由享有级别管辖权的法院适用一审程序确定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问题,如适用一审程序认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依法提起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终1441号裁定在就级别管辖问题进行二审审理时,置级别管辖问题于不顾,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混淆了两者的区别,也导致当事人就法院主管问题失去上诉的权利。基于(2018)云06民终1441号裁定结果是维持一审裁定,此时应当认定该裁定仅系就级别管辖作出的裁定,结论在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案无管辖权。此后,李××再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系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一次提起的诉讼,自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原审认为构成重复起诉的理由错误。
【裁判摘要2】当事人认为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于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均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为保障仲裁当事人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权利,制度设计上,法律赋予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不应狭义的理解为仅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还应包含对仲裁调解的监督。
摘要2:(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调解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无论是诉讼调解或仲裁调解,都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故有必要赋予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 日期: 02-04 13:2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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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27.【仲裁裁决执行的一般规定】928.【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界定】929.【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930.【选择管辖】931.【申请执行的材料】932.【不予受理】933.【驳回申请】934.【执行内容不明的处理】935.【仲裁裁决的补正与说明】936.【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937.【仲裁特定物毁损、灭失的处理】938.【司法审查期间的中止执行】939.【司法审查期间的财产保全】940.【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94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942.【一次性申请原则】94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94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945.【“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946.【“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二】947.【“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948.【“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949.【“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950.【仲裁调解书的不予执行】95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952.【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953.【不予执行的报核】954.【报核的程序】955.【无需报核的情形】956.【撤销仲裁裁决与执行程序的衔接】957.【不予执行审查后执行程序的进行】95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
摘要2:
- 日期: 09-14 10:3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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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约定前置条件不影响仲裁机构的管辖,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开展——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关于北京时代公司主张天津猫眼公司未满足提起仲裁的前置条件,仲裁庭未予审查亦未要求说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达到严重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且实质性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标准。《增资认购协议》中约定仲裁前置条件并不影响贸仲管辖,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庭的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于北京时代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约定前置条件不影响仲裁机构的管辖,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开展——(1)《增资认购协议》约定“发生争议之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方发生了争议并说明争议的性质。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提交仲裁解决。”(2)法院认为,《增资认购协议》中约定仲裁前置条件并不影响贸仲管辖,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庭的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
- 日期: 12-26 07:3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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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均系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允许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在邮寄送达未成功后,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符合仲裁规定和法律规定——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撤销的六种情形,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关于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均系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允许的送达方式,涉案借款合同约定了送达地址,佛山仲裁委员会在邮寄送达未成功后,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符合仲裁规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注解】当事人主张:除此之外,本案为不公开审理案件,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情况。本案中,佛山仲裁委员会不仅没有首先向凌××送达书面的《开庭通知书》,则直接在《法治日报》上两次公告案件在程序方面的情况,由于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仲裁送达一般不采取法院的公告送达方式,没有依法书面通知、穷尽送达方式,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与仲裁最基本的不公开性存在冲突。
摘要2:
摘要1:解读1:根据《仲裁法》第7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解读2: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注释1】撤销仲裁裁决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2)超范围仲裁;(3)仲裁庭组成违法或仲裁程序违法;(4)伪造证据;(5)隐瞒证据;(6)仲裁员违法行为;(7)违背公共利益。
【注释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相同。
【注释3】根据《仲裁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算)。
→【备注】根据《仲裁法》(2025修订)第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
【注释4】(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主体为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明确了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8.仲裁机构、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注解1】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仲裁结构认定合同有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14)盐民仲审字第0015号
【注解2】当事人认为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18号
→【备注】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仲裁法》第71条没有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申请。
【注解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违反
摘要2:(续)“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公司与深圳××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注解4】将已处置的资产包裁决单笔撤销构成显失公平,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07)二中民特字第07204号
【注解5】合同中公章是否伪造存在争议,持有合同原件一方明确拒绝提交合同原件,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部分内容。——参考案例:(2020)京04民特721号
【注解6】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合同系伪造,故仲裁裁决中有关的裁决部分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18)粤03民特1号
【注解7】(1)仲裁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接受了该仲裁机构管辖后又以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其此前的行为相悖,有违诚信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21)京04民特732号;(2)仲裁被申请人未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提出异议且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又以仲裁机构无管辖权提出撤销仲裁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9)京04民特602号
【注解8】(1)《仲裁法》第58条中的“当事人”应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非仲裁案件当事人无权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2)案外人不具有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21)京04民特1027号;(2022)京民终289号;(2022)京民申4684号
【注解11】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刑事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16)粤03民特347号
【注解12】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作出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16)豫17民特1号
→【备注】仲裁司法审查中应结合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考察双方争议合同是否属于不可仲裁的行政争议。——参考案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1)|7
【注解13】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21)京04民特382号
- 日期: 04-04 06:1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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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仲裁结构认定合同有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无仲裁协议的问题,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7.1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申请人提出该点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认定违约金过高的理由均不属于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理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违法借用建筑资质、存在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应予撤销的问题,经查,案外人徐××借用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挂靠),并在与被申请人盐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案外人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借用建筑资质相关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盐城仲裁委裁决认定合同有效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撤销。
摘要2:
- 日期: 04-04 06:2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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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法院依法对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审查不是对二审诉讼案件的审理或审查。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各方对仲裁条款的约定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但其提出的时效、利息、违约金、违约责任、质量问题造成的扣款、罚款、借用资质等问题均属于案件实体问题,不属于程序审查范围,其主张仲裁员的选任与迟到问题,未提出证据证明确有违法之处,且依据仲裁笔录中记载,各方明确表示对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合法性均无异议,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即,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情形。故本院对其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摘要2:
- 日期: 04-06 07: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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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申请撤销仲裁先行调解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1)法律赋予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不应狭义理解为仅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还应包含对仲裁调解的监督。(2)申请撤销仲裁先行调解书,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上诉的焦点是利君方圆制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先行调解书,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及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基于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均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为保障仲裁当事人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权利,法律赋予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不应狭义理解为仅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还应包含对仲裁调解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诉讼调解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论是诉讼调解或仲裁调解,都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故有必要赋予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关于利君方圆制药公司上诉的其申请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不属于立案受理审查范围,本案不予涉及。综上,利君方圆制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先行调解书,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利君方圆制药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摘要2:
- 日期: 04-06 09: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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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仲裁庭审,可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认定载由仲裁条款的合同上签字非本人签字,并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支持——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系依据《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作出吴××应对宜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该合同文本中虽然订有仲裁条款,但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上“吴××”的签名非吴××本人所签,仲裁卷宗所附授权委托书亦非吴××本人签署,没有证据证明吴××知晓并认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内容及相关仲裁情况。故,亦无法证实吴××与宜信公司之间存在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吴××与宜信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316号仲裁裁决关于吴××应对绿鑫蕊合作社对宜信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应予撤销。
摘要2:
- 日期: 04-10 13:4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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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参考案例:(2021)甘民申2806号;(2021)甘07民终220号
摘要2:
- 日期: 04-11 09:3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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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主要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认定的事实不再作审查,故本院对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不再进行审查。经查,明进夷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也未能证明黄小平在仲裁阶段隐瞒了相关证据,亦未能证明仲裁员在仲裁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本案无有效证据显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摘要2:
- 日期: 04-14 16:2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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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体权益
摘要1:解读:根据《仲裁法》第71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注释1】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1)没有仲裁协议;(2)超范围仲裁(超裁);(3)仲裁庭组成违法或仲裁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伪造证据;(5)仲裁隐瞒证据;(6)仲裁员违法犯罪行为;(7)违背公共利益。
摘要2:【注解1】人民法院能否对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1)仲裁机构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后进行法律关系评价,而该法律评价正确与否并不属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2)法院以缺少其他证据材料为由直接推翻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对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了审查,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监166号
【注解2】法院除可对法定的情形进行司法审查外,无权对因不服实体权益裁决结果主张撤销的情形予以司法审查。——参考案例:(2024)新01民特147号
- 日期: 07-05 14:0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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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仲裁庭调取的证人证言并不因证人未出庭而构成仲裁的程序违法;(2)法院除可对法定的情形进行司法审查外,无权对因不服实体权益裁决结果主张撤销的情形予以司法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故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之一,对于本案新疆某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分述如下:一、新疆某科技公司主张仲裁庭让某乙公司提交调证申请后进行调证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该谈话笔录属于证人证言,而证人未出庭。对上述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要求某乙公司提交调证申请后进行调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调证时制作的谈话笔录中的被谈话人虽未出庭,但谈话笔录系仲裁庭进行调证时而制作,而与当事人自行提交的书面证言不同。仲裁庭给予新疆某科技公司对谈话笔录的质证权利,对于其调取的证人证言是否采信,可由仲裁庭结合其他证据来决定,并不因证人未出庭而构成仲裁的程序违法,新疆某科技公司的上述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新疆某科技公司主张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其他事由,本院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人民法院除可对法定的情形进行司法审查外,无权对因不服实体权益裁决结果主张撤销的情形予以司法审查。新疆某科技公司主张其他关于双方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等事由系民事争议的实体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