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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错误,不适用诉讼案件纠错程序

摘要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错误,不适用诉讼案件纠错程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如依职权再审等)程序。
【要旨】院发现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可撤销原裁定或决定,并驳回当事人的确认申请。法院亦可告知案外人,向作出确认裁定或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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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监、立案指导裁判规则10条 【天同码】

摘要1: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错误,不适用诉讼案件纠错程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如依职权再审等)程序。
2.委托金融贷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为有效——委托金融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完成代理事项后,有权依照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3.有争议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装修工程款定案证据——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后另诉,不属于重复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嗣后又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该诉请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5.出资不实股东,对外相互承担连带补足差额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股东补足差额后,就公司设立时其他出资不实股东,仍负有对外部债权人的连带补足义务。
6.对侵害行为采取自行排除妨碍的行为,应依法适度——自行排除妨害行为应依法适度,否则,依据不充分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标准,约定地域内调整即可——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如只是违反级别管辖标准,不当然否定整个协议效力,可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级别调整。
8.将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应报经上级批准——依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报上级法院批准。
9.双方均外籍华人,户口虽未注销,法院亦无管辖权——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内户籍虽未注销,亦应认定非中国公民,我国法院对双方之间离婚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10.采矿权权属变更辅助义务履行主体约定不明时处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协助办理采矿权权属变更辅助义务主体应结合约定、交易习惯和国家相关政策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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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错误,不适用诉讼案件纠错程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如依职权再审等)程序

摘要1:【实务要点】法院发现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可撤销原裁定或决定,并驳回当事人的确认申请。法院亦可告知案外人,向作出确认裁定或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
【裁判规则】错误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可撤销原裁定——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案件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人民法院发现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可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或决定,并驳回当事人的确认申请。法院亦可告知案外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裁定或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2013)民监他字第10号函复《错误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如何救济——撤销成××1、成××2、成××3、成××4房屋继承纠纷司法确认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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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是向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提出起诉?

摘要1:解读: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一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一审法院提起;二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二审法院提起。
【注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1)二审程序未进行实质审理(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由原一审法院管辖;(2)二审程序进行实质性审理(无论改判还是维持原判),均由原二审法院管辖;(3)原审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摘要2:【注解1】二审改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辖终83号
【注解2】二审维持原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参考案例:(2018)粤民辖终599号;(2019)粤民辖终2号;其他参考案例:(2016)湘13民辖终138号
→【备注】另外裁判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法院提出。——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9094号
→【总结】原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进行实质性审理,处理结果无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还是作出改判,均由原二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
【注解3】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原审法院提出。——参考案例:(2024)豫11民辖终74号
→【备注】当事人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
【注解4】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19)粤民辖终29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系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应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2.涉破产债务人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是基于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考量。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参考案例:(2021)黔02民辖监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摘要1:【裁判要旨】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系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应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2.涉破产债务人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是基于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考量。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关联索引】一审: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5267号民事裁定(2021年7月27日);二审: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辖监4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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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628号

摘要1:【裁判摘要】违反专属管辖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1)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2)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管辖权方面的程序错误,以及该程序错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因此本案应当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法院专属管辖。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另外,交通局、沿黄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未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两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正常行使答辩、上诉等诉讼权利,再审审查也未发现原审裁判结果因管辖法院因素造成裁判结果不公。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裁判和

摘要2:(续)法律关系稳定性上考量,仅因为违反管辖规定启动再审纠错程序,也缺乏价值基础。因此,原审程序虽然存在违反管辖情形,但该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缺乏启动再审价值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