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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推定出唯一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有效。
【注释】约定商事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
【注解1】成都市仅有成都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并不存在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相同名称的机构,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参考案例:(2021)京04民特732号
【注解2】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虽然少了一个“会”字,但从仲裁机构的明确性和唯一性来看,可以推断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足以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参考案例:(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2号
→【备注】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名称存在笔误但能推定出唯一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有效。
【注解3】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原名称相近,亦可推定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参考案例:(2018)粤03民初30号
【注解4】虽然该仲裁条款种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存在一字之差,但与上海现存的其他几家仲裁机构名称相差甚远,应当推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18)沪01民特674号
【注解5】本案案涉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泉州市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但鉴于泉州市的仲裁机构只有一个,即泉州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参考案例:(2015)闽民终字第693号
【注解6】在审查涉及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或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时,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应重点考察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二是对仲裁协议效力持异议的一方能否提出并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等无法明确具体仲裁机构的可能性。虽然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符,但在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时,海南全省只有一家仲裁机构即海南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但当地有且只有一家仲裁机构的,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有效”,认定此种情形的仲裁协议有效。——参考案例:海南省典型案例二

摘要2:【注解7】虽然合同双方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北京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并不准确,但结合将仲裁地点设置在北京的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仅“北京仲裁委员会”与约定的仲裁机构在表述上相似,其余仲裁机构与约定仲裁机构在表述上均有较大区别,可以确定北京仲裁委员会系唯一对涉案合同争议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参考案例:(2023)京04民特117号
【注解8】(1)仲裁协议约定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双方亦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2)虽约定“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法院仍具有司法管辖权。——参考案例:(2020)鲁民辖终10号
【注解9】仲裁条款中对于仲裁机构名称描述不准确,通过相关文字描述和相关仲裁规则可以确定具体仲裁机构应认定合同当事人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有效。——参考案例:(2020)京民终242号
【注解10】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工程所在地点属于省直管行政区域,而省范围内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应认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参考案例:(2019)陕01民特351号
【问题】约定提交“当地仲裁机构”或“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如何认定?——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足以明确“当地”“所在地”所指向的地点则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般可以认定约定的“当地”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均指向唯一仲裁机构则“当地仲裁委员会”应解释为唯一仲裁机构)。
【注解11】(1)约定在仲裁机构未经批准设立的业务站点仲裁,争议发生时该业务站点已被撤销,但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具体明确,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2)对仲裁地点的约定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特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