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解读:(1)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不需取得申请保全人同意;(2)但被保全标的物是争议标的的财产则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105号
摘要2:【注解1】保全法院对被保全人申请更换保全标不予受理能否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执行法院对被保全人保全标的物置换申请未作及时处理,认为保全法院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参考案例:(2020)粤执复603号
【注解2】财产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对申请人的债权申请解除保全并更换保全标的物应予准许(被保全人以其在另案对申请保全人债权的申请替换保全应予准许)。——参考案例:(2021)沪0117民初11408号之一
→【注释】财产保全案中被申请人能否以其对申请人的债权与本案债务预抵销的方式主张解除保全并更换保全标的物?——(1)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诉讼中预抵销;(2)财产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用以抵销债权具有担保价值,应当准许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并更换保全标的物。
【注解3】被保全人采取置换保全措施而对外支付补偿金(止损义务)属于申请保全错误损失范围。——参考案例:(2018)渝民终617号
【注解4】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形下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案外人合法占有的房产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陕08民终4646号
摘要1:解读:(1)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因保全错误冻结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当按照被冻结资金数额、依据账户被冻结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直接经济损失。
摘要2:【注解1】保全银行存款错误的损失为贷款利息减去活期利息之差额。——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注解2】被保全人采取置换保全措施而对外支付补偿金(止损义务)属于申请保全错误损失范围。——参考案例:(2018)渝民终617号
- 日期: 06-08 21:5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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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被挂靠人有权起诉发包人——广西银盾重庆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六建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是否存在过错。案涉璧山民生新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虽系实际施工人杨××、刘××挂靠广西银盾重庆分公司进行施工。但广西银盾重庆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系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的相对方,不能因为具有挂靠的事实就直接认定六建公司和广西银盾重庆分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六建公司和××、刘××。故尽管前案生效判决驳回了广西银盾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认为,广西银盾重庆分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其行使诉权的行为是无过错的。......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工程虽系实际施工人杨××、刘××挂靠广西银盾重庆分公司进行的施工,但广西银盾重庆分公司作为与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相对方,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申请保全六建公司名下财产并无不当,但在保全过程中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裁判摘要2】申请保全错误损失包括:(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的银行被冻结资金融资损失;(2)置换保全措施而对外支付补偿金损失(止损义务)——六建公司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案涉账户于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在该期间内六建公司无法使用被冻结的资金,六建公司使用其他相同金额的资金客观上会产生融资成本,进而造成损失。一审判决以692.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作为六建公司遭受的融资损失,并无不当。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六建公司银行资金被冻结,其借用案外人的房产来置换被冻结资金,是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六建公司为采取上述置换措施而对外支付补偿金1230750元,理应作为其因错误保全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故一审按广西银盾重庆分公司错误申请保全金额692.5万元而认定六建公司补偿金损失为532683.98元正确。
摘要2:
摘要1:解读:被保全人采取置换保全(替换保全)措施而对外支付补偿金(止损义务)属于申请保全错误损失范围。
【注释】被保全人采取替换保全(置换保全)措施而对外支付的担保费或者补偿款等费用,系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申请保全错误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摘要2:【注解】置换担保所支付的担保费损失属于因保全行为遭受损失范围。——参考案例:(2018)粤民终1714号
- 日期: 06-09 06:4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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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申请人超标查封情况下拒绝同意被保全人置换保全标的物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杰威公司应否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因此,虽然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申请人亦不得滥用此项权利,即申请人应以其实际享有的请求权为基础,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申请保全的权利,否则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杰威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属于超标的查封。......其次,杰威公司申请追加查封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再次,杰威公司拒绝被保全人置换申请的行为,亦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在(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5号案的诉讼过程中,粤海通房产公司曾申请置换查封,且申请置换的土地价值已超出杰威公司诉讼请求的金额,但杰威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上述置换申请。因此,鉴于杰威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已超出必要、合理限度,且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导致粤海通房产公司被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2】房产被查封损失金额——关于粤海通房产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采纳粤海通房产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而是基于公平原则,以生效判决确定的杰威公司所获给付金额与被实际查封财产价值(以取得价格为准)之间的差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查封期间利息来认定损失,并无不当。杰威公司上诉主张粤海通房产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